农村贫困户调查报告(推荐4篇)

农村贫困户调查报告(通用4篇)

农村贫困户调查报告 篇1

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应家坞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已过上了基本小康的生活,但是由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还有一部分农户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延缓农村的全面小康进程,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也是引发社会经济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关注农村低收入户的增收问题,对农村居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现实意义。

为了摸清新的时期贫困产生的原因,为下一步农村开展扶贫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战略决策,驻村以来,对应家坞村部分贫困住户进行了调查,在分析低收入农民的现状特征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具体措施。

一、被调查贫困户的基本情况

在扶贫调查收取的17户资料中,人均收入少于1500元(浙江省20__年的贫困标准)的绝对贫困户占有12户。12户贫困户共有人口34人,劳力9人,外出打工5人,人均收入502.5元,其中劳务收入123.2元,占24.5%,种植业收入254.6元,占50.5%,养殖业收入87.8元,占17.4%,其它38.4元,占7.6%。人均拥有耕地0.89亩,人均占有林地0.64亩,人均拥有口粮239.5公斤。住土草房2户,占16.7%,住土瓦房5户,占41.7%,住砖瓦房及板房2户,占16.7%,住危房1户,住楼房1户,无房户1户。

二,贫困原因分析

从收入支出角度来说,贫困是收入少,而正常必需的支出相对收入又较多的情况下产生的,导致不能解决起码的温饱问题。对贫困原因调查主要采取对农户个别访谈和通过村两干部座谈的方式进行,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调查农民的贫困原因的。根据整调查情况,贫困原因有:

1、缺文化致贫。

文化程度低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统计结果,12个贫困户中家庭主要劳力是文盲和初识的有2户,占16.7%,小学文化程度的有5户,占41.7%,初中文化程度的3户,占2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户,占16.7%,高中与初中文化程度之和只占41.7%,比例非常少。家庭主要劳力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2户家庭,人均收入为532.94元,而家庭主要劳力是文盲和初识的2户家庭,人均收入仅为417.00元。人均收入在500~826元的家庭中,有10.5%的家庭主要劳力是文盲,而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中,家庭主要劳力是文盲的竟达36.6%。

缺文化必然导致观念的落后,观念落后是贫困的根源。贫困地区不少农民对商品经济至今还很不习惯,他们一贯视农为本,宁愿守着土地受穷,也不愿昌险出外经营工商业;许多农民听天由命,消极悲观,缺乏信心和勇气,把希望寄于“老天爷”风调雨顺;依靠国家支援,救济的“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视吃救济、拿补贴为理所当然;观念保守,不愿接受新技术,甘愿受穷。

2、自然灾害致贫。

因自然灾害导致贫困的,也有2户,占16.7%的几率。因灾贫困是目前绝对贫困最根本的原因,对这种贫困,脱贫速度慢,是比较难以改变的一种贫困。在应家坞村调查中的有两户村民。因灾贫困也是返贫的根本原因,由于国情所决定,上世纪我国的脱贫标准低,有些农户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又加入贫困的行列。

3、因病、残致贫。

因病、残导致贫困的原因,在所有贫困原因中占第一位,共有4户,占33.3%的概率。这可能是收入太少的农民,用在治病上的支出更少的原因。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生病无钱医治,不管不问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由于我国农民还没有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农民看病治病,都是自己负担,一年中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病稍大一点,一般农民的家庭都承受不起,贫困家庭更是承受不起。在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本来就少,农民家庭成员中,如果有人生大一点的病,就会给贫困的家庭带来更加贫困,如果是大病,只有听天由命。另外家庭成中有残疾,也是导致家庭贫困的根源。

4、缺耕地致贫。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要是没有耕地,也就无法生存。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扶贫已有近20年了,农村不少家庭摆脱了贫困,现在剩下的一些贫困户基本是比较难以脱贫的贫困户,大都是分布在库区和偏远的山区,有些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耕地、水资源少或耕地质量差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调查中发现,由于缺耕地导致贫困也有1户,由于应家坞村人均人均耕地仅有0.1亩。这么少的耕地,加上贫困地区农民文化素质差,不能适时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从种植业获得的收入自然就少。

5、缺劳动力致贫。

贫困原因中,越是缺劳力,越是贫困的占2户。家庭劳力与人口比小于0.3的人均收入为437.7元,而家庭劳力与人口比在0.8~1时,人均收入为610.4元,是前者的1.4倍。这种贫困原因以前表现不明显,也只是在90年代后期才突出,是一种新的贫困原因。贫困地区大都是人多地少,劳动力严重过剩,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就是有了劳动力也没有出路,劳动力的多少并不是影响贫困的重要原因。到了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贫困地区劳力纷纷外出打工,有的外出打工的收入远远多于农业收入,也许一个家庭有劳力外出打工,就能摆脱一个家庭的贫困。当然外出打工与外出劳动力的素质有关,素质越高,获得的劳务收入越多。

6、因上学致贫。

因上学致贫也是一种新的贫困原因,也是90年代末才出现的的。虽说我们国家的小学、中学都是义务

教育,但贫困地区财政收入少,用在学校上开支也比其它地区少,为了维持学校正常开支,有的学校采取增加收费来保证学经费缺口,于是教育乱收费在贫困地区比较常见,有的地方一个小学生学杂费一年要7~8百元,一个中学生的学杂费一年要1千多元。如果贫困地区一个家庭中几个孩子都上学,对收入不高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会导致家庭的贫困。如果贫困地区的孩子考上大学,在教育体制实行改革的今天,一个大学生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加起来至少要一万元左右,对一个贫困家庭更是无法承受的,要想上大学,只有依靠借债,那么,这些家庭的生活肯定是走入贫困的境地。

二、结论

在所有贫困原因中,因缺文化、因灾、因病残、缺劳力是形成贫困的重要原因。其中缺乏文化、自然灾害和环境恶劣是致贫的最首要的原因;其次是因病、残致贫。缺劳力和因上学致贫是新的时期下的两种贫困原因,这两种原因计划经济年代比较少见,即使有,也不明显,只有到了九十年代后期这两种贫困原因才变得突出。也许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种贫困原因还会有所突出。

三、促进贫困农户收入增长的对策建议

面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如何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多渠道增加低收入户的收入,达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1.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农业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因地制宜引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一是要在低收入农户中,改变广种薄收的经济模式,提高农业的产业化,集约度,通过对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充分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性产品,增加就业,实现增收。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畜牧业是一项低投入、高回报、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小、适宜贫困地区发展的富民产业。在畜牧业发展上,要实现新的突破,多发展“食草型”动物,降低饲养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同时要加快畜牧业的市场建设、防疫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为畜牧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三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通过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延长农业产业链,让从事农产品种植和加工的农民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2.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文化素质

从战略高度认识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性,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加大农村教育投入,不仅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低收入户增加收入的长远基础。一是努力普及初中教育。必须把发展教育的重点放在普及初中教育上,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解决部分少年儿童不上学和中途辍学的问题,防止新一代文盲人口的产生。二是通过开设各种培训班,对一些上过小学、初中或高中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传授给他们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争取几年内使每个低收入家庭都有一个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和经营特长的劳动力,这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既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又有长远的作用;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职业中学,培养一批中级层次的人才,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3.加大扶持力度,转变扶贫方式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二、三产业,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贫困农户由于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维持简单再生产都比较困难,要想扩大再生产依靠自身的力量是很难的。对于贫困户,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拨款。同时,改变面面俱到的救济式的扶贫形式,“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

4.积极组织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劳动力转移是低收入农户快速增加收入的首要措施。低收入农民家庭一般有较多剩余劳动力,但劳动力转移的能力比较差,转移的劳动力较少,所以,转移劳动力是快速提高收入的首要途径,也是一条捷径。

5.逐步建立完善、高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特别是低收入户基本生产权益的迫切需要。低收入群体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救助和有力扶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相关政策,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农村贫困户调查报告 篇2

在目前全国上下进入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状态又如何呢?为了解现今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更好地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选择几个乡镇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农民法律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法律意识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号召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广大农民的文化水都偏低,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肯定不适应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大农民的法律学习资料。在我们的农村,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宣传的素材应该讲并不缺乏,只是说没有下大力气、下功夫去收集整理。编写好宣传材料,最好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电视短片,贴近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首先,这支队伍应该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也应该要熟悉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常发生的纠纷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宣传日,搞好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普法队伍得长期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促进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农村贫困户调查报告 篇3

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村村民,性别,族别,*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现在家庭人口*人,由于家庭各方面比较困难,房屋倒塌,无安身之处,于*年在太来信用社贷款*元,又托人借了*元,才修好了现在居住的间毛坯房(有图片)。到*年,由于债务逼的很紧,一家人只好外出打工,这一年一家人省吃俭用地勉强把所有的债务还清,于*年返家后到现在就再没外出了,想到外边的钱的确不好挣,这几年只有耕种自己的这点点土地来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家庭经济状况只靠养几只鸡、猪来变卖,无其他经济来源。希望上级龙眼观照给予我的.帮助。 我一家人于*年返家后到现在一直都没外出,我到*办询问,说我家一直都是外出户(附有村委会证明),敬请上级详查。我们村的危房改造、一家一户的院坝硬化,百分之九十九的农户都得到了政府的解决,我们家呢?一直什么都没有。当然不是国家欠我的,只想到别人家家里各种家电、家具什么都买得起,每次的扶贫项目扶贫款别人家都能得到享受。我们家连吃饭都成问题,就连一台最便宜的电视机都买不起。现在我又患病在身,不能出去打工挣钱,没什么经济来源,劳动力仅仅只有我爱人一个。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上级伸出援助的手,能拉我一把。助我熬过这个难关,等我好起来了,定将感恩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村民

*年**月**日

农村贫困户调查报告 篇4

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工作是田野调查。在课题组项目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的筹划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中青年师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个小组,从20xx年9月下旬开始,以我国中部省份湖北省为重点,对包括湖北省的10个市、县、区和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等省份的4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农户达406家,访谈农民计五百余人。

课题组主要围绕农地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流转状况、税费负担、征用状况以及纠纷状况这六个方面与各地的农民、基层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座谈和个别访谈,并向农户发放了问卷。此外,课题组还从各地收集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内容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统计数据、法院典型案件判决、土地权证、各地农地运作的试点办法等等。本报的记者在对课题组报告认真整理后,将其主要部分节选刊登,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一.权属状况

问题:土地归属一向为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心。为反映出农民本身对当下土地权属的认识,课题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结论:认为土地属于国家的占有绝对优势。

解读:一个从法学视角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即为何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这种不同却被受访者所普遍忽视。相当一部分的受访者还认为,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然而,这样的模糊或许不能简单的归结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譬如,作为农村社区精英的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都持相类似观点。课题组认为,影响集体成为适格私权主体的因素一是集体所有权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二是集体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

二.使用状况

问题:在农民对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满意的问卷调查中,共有404份有效问卷对此作出了选择,其中266份选择“满意”,占总数的64%;只有70份选择“不满意”,占总数的18%。在农民是否愿意种地的问卷调查中,共有413人对此问题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总数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税费负担减轻就愿意”,占总数的31%;而72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占总数的17%。虽然愿种地者为多数,但仍不足50%。

结论:我国现行的农地承包政策在总体上虽然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解读:一些地区的调查结果反映,农民对现行承包政策普遍持“无所谓”甚至“不满意”的态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农地上负担的税费过重,加之农产品价格(尤其为粮价)上不去,所以种田几乎无利可图,在有些地区,甚至种田还要倒贴。这自然削弱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也影响了土地承包政策的声誉;二是由于承包到户的政策与某些地区的情况不符,所以实施效果不理想,从而影响了当地农民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度。比如,山东度地区一直在实行“两田制”,而中央的现行政策是统一实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这样的政策调整,在基层牵涉面很大,影响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很难推行开来。

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状况

问题:在实行流转是否自愿的问卷调查中,课题组设计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问题,回答“通过村委联系取得”的有29人,占选取总次数的8%;回答“直接与别人联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选取总次数的70%;选择“上述两种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选取总数的20%;选择“不知道”的有8人,占选取总数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给别人种,你是否会向他收取一定费用”问题时,回答“会”的有153人,占选取总次数的38%;回答“不会”的有157人,占选取总次数的39%;回答“不但不会,还要贴钱”的有40人,占选取总数的10%;回答“视双方关系而定”的有37人,占选取总次数的9%。

结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绝大部分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流转对象,但38%的有偿流转率反映了有偿流转在农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导地位。

解读: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这种现状是由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及乡土社会所决定的。我国农地为集体所有,而农民为集体中的成员,集体内部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像“鸡蛋从左手滚到右手”一样,并不会对原土地所有人在集体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产生什么影响,因此集体对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的管理与约束极为放松;而农村乡土生活、熟人社会的现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包括与集体外的亲友之间的流转)双方对流转契约的态度也颇为随意。对集体外部人员而言,上述两种特点均已不再占有优势,因而此时集体与被流转人、流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程序与集体内部的流转相比有很大区别。

四.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

问题:调查的地区在税费改革上进度不一,有的尚在进行有的已近尾声。总的来讲,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地区、个别时段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叫苦,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难以维持。

结论:农民与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规范、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怀疑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

解读:在全国不少地方,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与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则全部摊在田亩上,这样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项目。

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1)农村税费改革与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2)农村税费改革结果与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3)基层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仍做得很不够,不少地方的乡镇机构还是叠床架屋。

课题组调查时发现,有些农村道路坑洼不,水渠断破;在山西吕梁与乡村教师的访谈中得知,学校破败,老师的办公条件更是简陋的可怜,工资低又不能按月定额发放,这当然也有历史的因素,而上级地方平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说得多,做得少,财政转移支出力度确实是个问题。

五.农地征用状况

问题:在我们402份的问卷调查中,有56.30%的人选择“发生过土地征用”,还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没有发生过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率低,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发放率仅为49.8%,其中约11.40%为部分发放,没有发放的比例为16.30%;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低,被征用地方的农户对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也不清楚,在149份问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亩数发放补偿费的仅为39.6%。

结论: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土地征用情况发生率也不同;但随着我国城镇化水.进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

解读:土地征用已经成为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农村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从调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看,在征用土地后,国家的收益是村集体和农户的好几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却由拿走了一块,同时资金使用权又统归。这样,土地所有者(从土地的收益归属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来。

六.农地纠纷调处状况

问题:对广东、湖北、山东等地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335个选择中,有64.2%的人面对土地纠纷选择由村干部解决,有4.2%的人选择由乡镇干部解决,有2.7%的人认为由法院解决;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也占不小比例,为19.1%,这其中还有9.9%的人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结论:农村对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选择呈多元化特点,农地纠纷交由法院解决的比例过小。

解读:农地纠纷一段时间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内部规定,对于大面积的农地税费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决纠纷途径的不通畅也进一步造成农民诉诸非正常方式解决纠纷,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表明,有超过19%的农民选择了村、乡镇干部调解和诉讼以外的方式进行,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七.规制农村土地制度九条建议

第一、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行调整。修改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但于土地发包与调整时应尊重历史性形成的土地边界。第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确认,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关于土地权属登记,可做出如下适当超前的规定:农地所有权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使用权证。

第四、探索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路径,改变目前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状态,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经济联合体,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

第五、落实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自。一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3条,将农地实行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修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农地使用体制”;二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20条,将该法规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确定为农地使用的最长期限,而具体每一块土地的使用期限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于签订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合同)时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协商确定;三是转变职能。

第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完善。

第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对农地征用问题,一是把发放对象直接指向被征地农户;二是为落实土地所有者权利,可以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由集体组织直接向市场供应土地;三是遏制地方圈占农地的冲动。

第九、对农村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应尊重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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