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精选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县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县、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各交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次年两个月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年底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局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单位的报告程序。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不执行本制度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单位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局各执法单位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我县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 、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 、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 、便于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交通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规范交通市场。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公路法》、《公路安保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荥经县交通运输经营者,即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二)抽查主体
局办公室负责局属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局属各执法单位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为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等方面内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机制,严格限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对全县道路运输检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性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比例按照局要求和部署确定;对单项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对投诉举报多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频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办事、监督的总体要求,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除保密事项,要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随时公开。
2、落实群众评议制度。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监管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监管主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
1、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执法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设立执法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2、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局办公室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要强化考核工作,对随机抽查公开的情况、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成立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审批股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三、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四、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七、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股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八、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十、受委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