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方可入账报销。会签时,要对报销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不予受理。对民主理财会签不真实、不齐全的单据,支付中心不予报销。民主理财小组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理财,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参与管理,实施监督,保证财务管理规范运行的作用。四是严格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定期盘点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日进行公开。加强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村集体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由村“两委”拿出具体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用于发展生产、社会公益事业和村民福利等支出。集体资产的租赁、转让、出卖,必须走民主议定程序,采取公开竞价或公开协商的方式;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对集体资产的维护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对征地补偿款和惠农资金的专项管理。一是分配使用的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经村委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事后须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流程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征地补偿费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置专门的账册。乡镇财务结算中心要以村(居)委为单位进行核算。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农民集体所有。要将征地补偿费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