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从XX年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进,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为了系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及其面临的问题,课题组在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可以说,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暴露的矛盾和问题也是突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XX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XX年,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XX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XX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XX年3月2日,中发[]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XX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XX年3月24日,国发[]5号),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除强调坚持按照中发[]7号文件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外,明确提出“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经过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2、将“如何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强调“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在XX年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简并、调整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税率,并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烟叶、牲畜产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收购环节。

4、关于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缺口问题。国务院明确,“可以由乡镇财政适当补贴,也可以按照中发[]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5、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问题。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属于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

6、进一步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学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7、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县财政予以弥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兑现到乡,省和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加大对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试点内容进一步拓展

近两年,各试点省份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大都是按照中发[]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其政策措施进行的,但与XX年安徽省试点方案相比,一些省份的试点内容又有进一步拓展,浙江省的试点方案和内容与中央的统一规定相比有较大改变。主要包括:

1、安徽省。-XX年,安徽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一是坚决制止向农民乱收费:详细规定了农村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国家级贫困县对农村初中和小学实行“一费制”;二是对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等,除按规定向农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和其他合法费用以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并不得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三是将毛茶、水果、干果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XX年的10%下调到8%,并选择萧县、砀山两县进行将水果等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全部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四是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不用水不交费,并详细规定计量水费的收取标准;五是选择天长、五河两县进行给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即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基础上,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将国家实行按保护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

2、山东省。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税率按照最高不超过6%,农业税附加不超过正税40%的比例执行;二是改革后的农业税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具体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交;三是关于农业特产税,对在大田中生产西瓜、甜瓜、甜叶菊3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一个环节生手,税率要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于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不变,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比例暂定为正税的10%-20%;四是取消一切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得对乡镇,乡镇不得对村级组织下达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不得出台与财政支出挂钩或规定支出比例的政策和措施。

3、黑龙江省。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养殖)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继续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4、浙江省。从XX年开始,浙江省执行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与中央制定的改革方案不完全一致的农村税费改革,一是实行“三个取消”:取消乡统筹、屠宰税和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在计税土地上农、特两税合并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特产税;三是改革和规范村提留,按村民认可的办法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收取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四是稳定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五是按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级自筹资金,加大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证欠发达县市的资金缺口补助,各县市要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实行转移支付。

(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强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刚开始时,中央在中发[]7号文件之所以没有强调要给试点省进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立足于两点:一是确定7%的农业税税率和占农业税20%的农业税附加比例较高,已经考虑到因“三项取消”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二是中央希望试点地区能够立足自身,自我消化。但XX年安徽的试点工作暴露出因地方财政缺口影响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等严重问题,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XX年底,“国务院已经决定,中央财政每年拿出200亿元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基层经费的正常开支缺口”。 按照转移支付办法,XX年底,中央财政核定安徽省补助11亿元;XX年,针对安徽方案实施后新出现的减收因素,将对该省的补助增加到17亿元(包括农村教师工资补助),并对其他省份106个试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16亿元,还对全国21个省发放农村教师工资补助50亿元(包括安徽省);XX年,国务院新增16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后,中央财政新增安排165亿元用于补助16个省份改革,使XX年中央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总额增加到了245亿元(包括50亿元的农村教师工资专项补助)。

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

伴随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普遍进行了以乡村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的配套改革,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乡村撤并与机构改革、基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改革、乡村教育体制改革等。

(一)乡村撤并与机构改革和干部精简

1、乡村撤并。在配套改革中,乡村撤并是力度最大的改革措施。其中有的地方是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进行的,有的地方是为了给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创造更好的条件先期进行的。从全国看,到XX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4580个,减少10.24%,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8172个,减少3.82%;从XX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看,到XX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3443个,减少10.32%,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7701个,减少4.67%。从乡镇撤并工作力度较大的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五省看,到XX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2525个,减少29.3%,分别减少21.2%、33%、20.1%、36.5%和28.5%;从行政村撤并工作力度较大的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四省看,到XX年底,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2127个,减少17.8%,分别减少33.6%、40.5%、5.4%和2.75%。

江苏省乡村撤并工作力度较大,到XX年底,乡镇总数由1999年底的1922个减到1287个,减少635个,撤并率为33%,行政村总数由1999年底的34903个减到20782个,减少14121个,撤并率为40.5%。从对江苏省3个县市的调查情况看,其乡村组撤并力度更大。溧阳市36个乡镇合并为18个镇,减少了50%;565个行政村调整为291个村和7个居委会,合并率为48%,村均行政区划面积由调整前的2.43平方公里增加到4.61平方公里,平均人口由1081人增加为2050人。宝应县30个乡镇、427个行政村、5108个村民小组调整为16个乡镇、253个行政村和2909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47%、41%、43%。沭阳县713个村委会(居委会)、6237个村民小组调整为472个村(居)委会、3696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了33.8%、40.7%。安徽省五河县的村组撤并率分别为49%和44%,村干部减少65%。贵州省湄潭县行政村和村干部数量都减少2/3以上(见表1)。

表1 江苏三县市、安徽五河县和贵州湄潭县乡村组撤并情况表

乡 镇 行政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村、组干部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精简 减少%

溧阳市 36 18 50 565 298 48 --- --- --- --- --- --- ---

宝应县 30 16 47 427 253 41 5108 2909 43 7071 3600 3471 49

沭阳县 --- --- --- 713 472 34 6237 3696 41 7864 3297 4567 58

五河县 --- --- --- 438 225 49 3122 1756 44 3192 1125 2067 65

湄潭县 --- --- --- 369 120 67 --- --- --- 1746 484 1262 73

注: “---”为缺乏数据。

2、改革机构、精简干部。各省在乡村撤并过程中加大了机构改革、干部精简力度。江苏省确定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标是,撤并1.7万个乡镇事业单位,精简分流事业人员11万多人。现已减少7000多个机构,精简分流人员4万多人。溧阳市将每镇原有18个事业机构调整为9个,人员编制总数由2061个缩减到1221个,减幅为40.8%。沭阳县37个乡镇的659个事业单位减少129个,减少了20%,人员由3255个(不含中小学),减少到2806个;将乡镇的文化站、广播站合并为文化中心,将畜牧站、林果站、水产站、桑蚕站合并为多种经营管理站,乡镇卫生院改革为民办民营。宝应县对乡镇基层站所采取了四条改革措施: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对农科站、农经站、文化站、卫生院等过去由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层站所,下放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以解决“上面管不好,下面管不了”的问题;二是合并有关站所,保留农科站,农机站与水管站合并成立水利农机管理站,企管站与农经站合并成立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兽医站、林业站、桑蚕站、水产站合并成立林牧渔业技术指导站;三是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编制的标准按其服务范围的大小和服务内容确定,农科站、水利农机管理站、林牧渔业技术指导站按服务面积每1万亩确定1.5名,经管站按每两个行政村确定1名;四是强化劳动人事管理:全县清退2220名临时聘任人员,对在编人员实行公开竞争上岗,落聘人员分流到企业单位或实行待岗制度,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管,凡缺编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同时,溧阳、宝应、沭阳三县市在村组撤并过程中分别精简村组干部1294人、3471人、4567人,宝应、沭阳的村组干部精简比例分别为49%和58%。

安徽省将乡镇机构数量大大缩减,设1-3个综合性机构,控制领导职数,提倡交叉任职,将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并着重进行了乡镇事业单位改革,重点是理顺条块关系、压缩机构建制和大力精简财政供给人员,具体内容:一是按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界定管理主体,理顺条块关系;二是合理界定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实行政事分开;三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增强其生机与活力;四是压缩国有事业单位建制,优化事业单位所有制结构,实现社会事业投资主体和举办主体的多元化;五是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使全省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和卫生院)平均由12.2个压缩到7个以内,全省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平均由43.2名精简至30名以内,实行限额配备,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限额为30名,其他乡镇限额为25名。

河南省决定,在平原3万人以下和山区2万人以下乡镇原则上撤并的基础上,乡镇机构由原来的5个撤为3个,行政编制精简27%。黑龙江省规定,为了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分流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等具体事务;同时规定,乡镇事业单位撤并为四个中心,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小乡30名,大乡35名。

(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尽管我国从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但目前县乡财政体制却是五花八门,有的安排了复杂易变的分享制,有的干脆继续实行包干制或带有包干性质的“定额上缴(或补贴),超收分成”体制,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相差甚远。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几乎所有的试点省都对地方财政体制、尤其是县乡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以江苏省的做法较为典型。

1、江苏省调整了省地(市)县(市)财政体制。依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体要求,确定了“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扶持苏北,雪中送炭”的调整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调整省级财力集中办法。取消了省集中12.5%增值税的政策,取消了省按比例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分成的政策,取消了省从税收返还增量中集中一定比例

(5%)的政策,而采取定额上交的办法,即以XX年为基期,核定各市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比基数增长部分,省统一集中一定比例

(20%);同时规定,省财政不集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金融保险营业税、省属企业所得税仍作为省级收入。

二是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取消了省对市县每年的年终困难补助,通过测算出的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等数据,核定了各地的转移支付基数,将标准人均财力低于全省确定的标准的县(市)列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按照各地标准人均财力与既定标准的差额,省补助50%。

(2)采取了补助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办法,即地方财政收入每增长1%,转移支付补助增长1.1%。

(3)对没有享受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市),采取地方上交与奖励挂钩的办法:对标准人均财力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市、县(市),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当年新增上交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发展资金,用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是严格财政收支制度。

(1)明确规定各县(市)应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确定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出范围。

(2)推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实现预算安排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3)严格规范部门参与财政收入分配的行为,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财政体制之外调用不属于本级政府的财力。

2、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理顺县(市)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江苏省出台了“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意见”,划分了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各县(市)按省文件的精神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调整。沭阳县确定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上解)、超收分成”的体制,自XX年起财政收入实行环比超收分成,建立奖惩机制;对乡镇编制内新分配师范毕业生工资实行县乡共同负担,县财政负担70%。

溧阳市XX年实行了市镇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具体内容如下:

(1)划分收支范围。①收入范围。镇本级收入包括市与镇共享收入和镇级收入。共享收入包括:镇域范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留成25%部分,其中15%归市财政,10%归镇财政。镇级收入包括:镇域范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金融企业)、国有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税、地方税收滞纳金和罚没收入、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等。镇征收的消费税比照增值税计算镇级财

力。②支出范围。镇财政支出包括:在镇的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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