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乱收费自查报告(实用三篇)

班级乱收费自查报告(精选3篇)

班级乱收费自查报告 篇1

根据《关于开展XX年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范围和内容,我校对XX年秋季开学以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特将此次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1、我校在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遵照先审批后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没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发生。学校没有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确实需要学校代收的费用,也是在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下进行,并按要求为学生开据合格的收费凭据。

2、扎实推进政务、校务、收费公开,做到公开透明。学校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立“校务公示栏”,通过公示,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让学生家长在收费前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范围、减免政策。

3、学校和教师没有出现以举办“辅导班”“提高班”等为由向学生强制收取费用。

4、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没有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多年来一直坚持严把教材、教辅资料入口关。在教材征定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课程征定,禁止各班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和搭售教辅资料,更不允许任何班级和教师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我校通过开展对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集中清理活动,有效促进了学校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教育收费的要求,对学校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真正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有着深刻的意义,加快了建设和谐校园、放心校园、人民满意的学校的步伐。

班级乱收费自查报告 篇2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教师的声誉,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因此,我校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直把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在20xx年5月8日学习了xx县教育局文件(城教字【20xx】4号,20xx年5月8日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后,立即召开全体教师大会,组织开展了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现象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我校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加强领导不放松

学校自办校以来,成立了“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此处省略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校长与全体教师签定了《禁止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规范教育行为目标责任书》,并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贯彻文件精神,统一思想不掉队

治理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学校或教师个人进行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但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声誉与形象,引起一些群众的强烈不满。办学三年来,我校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在5月8日学习了《xx县教育局关于对教师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的处罚规定》(城教字【20xx】4号,20xx年5月8日印发)的文件基础上,又进一步领会了精神,统一了思想,严肃了纪律,提高了认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方针,坚决打击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的“三乱”行为。

三、张贴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不隐瞒

每学期开学之初,学校都及时在显眼的宣传橱窗内张贴永久性县教育局等上级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不隐瞒。并制定严格的收费制度,规范教育乱收费的行为:一是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文件精神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二是加大收费公开力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三是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使用管理,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学校收费问题事关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学校高度重视,从严治教,治理乱收费工作,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打造廉洁学校做出了的巨大努力。

四、撰写自查报告,自我剖析不留情

学校要求每一位教师对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针对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等情况作深入、全面的自我剖析,不留情面,找出存在的'问题并立即纠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廉洁从教,净化自身行为与灵魂,树立领导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的形象。

五、深入学生当中,明查暗访不遗漏

学校对全体学生采用不定时间、不定地点、问学生、看作业、翻书包、访家长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调查结果如下:

1.未发现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现象。

2.未发现乱订教辅资料、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的现象。

3.未发现教师在讲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专门选取一种或几种教辅材料的内容,诱导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使用这些资料,从中谋取利益的现象。

4.未发现教师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上课前、放学后等时间,在校内外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收费补课和违规办班的现象。

5.未发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类有偿办班补课的现象。

6.未发现以家长要求或同意为理由,组织有偿办班补课的现象。

六、明确责任制度,加大处罚不手软

第1条:对参与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材料或乱收费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全校通报批评;全额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三年评先评优和参加评聘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终生低聘一级教师职称。

第2条:对参与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材料或乱收费的教师,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除按第1条处理外,免去所有职务。是校级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除按第1条处理外,取消相应的待遇和荣誉称号;是县级及以上的,除按第1条处理外,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待遇和荣誉称号。

七、落实四项要求,居安思危不松懈

我校未发现教师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的现象,但站在长远发展的高度上,校长居安思危,遵照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提出了“四项要求”,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做到居安思危,绝不松懈。

1.坚决执行、贯彻城教字4号文件精神,严禁教育“三乱”现象;

2.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每位教师在本周五(5月10日)前撰写并上交自查自纠个人材料;

3.立即整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区别个别无偿辅导与集体有偿补课的本质,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4.持之以恒,坚持长期廉洁从政,廉洁从教,以自塑形象换人民满意。

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体教师进一步充分认识到了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重大意义,以及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办好事,加快教育发展,树学校光辉形象,展教师廉洁风格,办人民满意教育,赢社会良好口碑。

班级乱收费自查报告 篇3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x财综〔20xx〕号)的要求,我委立即组织人员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经自查,目前我委涉企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等3项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现将我委涉企收费事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工程管理处体制的通知》的精神,我委于20xx年xx月xx日将涉及市政管理方面的“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的.行政职权事项从市建委平移至市城管委窗口。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的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xx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19条和《xx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x建城〔20xx〕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号)、《xx市物委、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xx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x价〔〕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已于20xx年xx月在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委网站公开。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占用费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xx〕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和《xx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第4条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x政办〔20x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x政综〔20xx〕号)的规定收取,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人员上门收取或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已于20xx年xx月在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委网站公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专款专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是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xx〕号)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6条、《xx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8条以及《xx市物价局、xx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x价费〔20xx〕号)的规定收取,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已于20xx年xx月在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委网站公开。收取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全部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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