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预备党员公示范文(通用3篇)
各基层党委,市直机关工委: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全面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方法,加大党内外群众监督力度,减少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察和失误,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政审情况,培训情况,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奖惩情况,支委会、支部大会意见,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三、公示时间
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前的一个月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四、公示程序
发展对象经支委会审查通过,正式确定为公示对象后,支部根据公示内容的要求,通过公开栏或宣传栏向社会公示其基本情况。支委会要确定专人接待来访,登记来信来电,收集公示后社会各界对公示对象的情况反映。支部要对反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由支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五、公示意见的处理
公示后,群众对公示对象无意见的,经支部大会表决同意,可接收为预备党员。对于群众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确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情节较轻的由支部和党委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暂缓发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且在近年内不列为发展对象。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布,并向所在党委汇报。
六、公示纪律
举报、反映问题的重点是公示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举报、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对借公示之机捏造事实,诽谤陷害公示对象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作严肃处理。为了体现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来信来电一般要用真实姓名。对使用假名或匿名的,除线索清楚、问题性质严重的,一般不予调查核实。
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对反映公示对象所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核实,不得似是而非,更不能隐瞒事实。核查情况报告要经得起群众评议,经得起时间考验,对于核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20xx年2月19日
经各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拟吸收以下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总支集中予以公示,大家对其有意见请于7日内村党总支提出。
拟吸收预备党员名单:
熊集中 黄焱华 陆凤翔
方义华 张焱祥 程海仪
中共叶河村总支委员会
20xx年6月20日
赵诗浩,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平阴县安监局科员。该同志20xx年6月参加工作,20xx年1月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20xx年6月25日被安监局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4月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成绩合格。
近期,经党支部考察,认为赵诗浩同志已具备入党条件,拟发展其为中共预备党员,特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xx年6月20日——29日
监督电话:............
通讯地址:平阴县府前街12号
平阴县安监局党支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