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介绍

一、基本情况

近五年,我县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52件,经审理维持21件,退回稽查局9件,改变稽查局拟处理意见22件,维持率40%。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在证据采集、案情审查、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把关,坚持集体议案、依法审案、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二个兼顾,一是坚持依法办案,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上级的检查和时间的考验,二是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努力使其心服口服,自愿接受处理处罚,近十年来无一件听证、复议、诉讼案件。

二、具体做法

(一)宣传财税法制、营造法治环境、树立法治意识,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打基础。近几年来,我局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财税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财税法治环境,如与县普法办联合推出“喜庆xx大,税法送下乡”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在《法制》上和县普法办合作刊登税法宣传专刊,与县直机关工委、县体育局等单位联合举办“地税杯”青少年“与奥运同行”趣味体育活动,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大型税法宣传广告牌等。系统内部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强化法制教育,树立法治意识。多次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司法局领导来我局上法律课,法规科长多次结合我局财税工作给全局干部职工介绍财税法治思想。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颁布后,及时向全局干部介绍文件主要内容及财税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在去年全县大力抓收入的背景下,给全局干作了《挖潜增收与防范执法风险》专题讲座,给稽查人员讲解重大税务案件中遇到的政策疑难问题,帮助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等等。经过几年不断努力,财税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干部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为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比如,召开案审会时,成员们对案件定性处理比较慎重,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执法检查会不会存在问题等,另一方面又经常思考当事人是否会不服处理处罚决定,发生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会不会败诉,等等。经过几年的不断努力,财税普法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认可,今年被评为xx市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连续二年获省局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四五”普法被评为xx市政府先进集体,间连续五年获县普法先进集体。

(二)领导重视、案审委成员支持理解是做好案审工作的有力保证。县局领导十分重视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近十年来换过三任局长,都十分重视依法办案,平时案审办向局长、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征询意见时,领导总是要求案审办依法提出审理意见提交案审会审议,在召开案审会时,局长也从不给案件定调,划圈,总是先由稽查局和案审办介绍案件情况,再由案审委成员充分讨论,最后局长综合各方意见作出结论,由案审委成员表决通过,依法审案、集体议案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案审工作也离不开案审委成员的配合和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审办积极与相关部门、科室进行协调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各业务科室的作用,比如,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征询税征科意见,核定征收方面的问题征询征管科意见,有关移送问题同检察院、公安局商讨,等等,并在召开会议前与每位案审委成员特别是稽查局领导通气,说明案件审理思路,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为案审委顺利召开创造条件。虽然绝大都数案件都能一致通过,但是也有个别案件案审会议上争论激烈,难以定案,需要多次提交案审会议讨论。如南洋公司案件,由于稽查局调查取证不够充分,案审委成员对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调查取证、事实认定等工作超出了案审办的职责范围,案审办无法进行协调,最后案审委决定退回稽查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提请案审委讨论。由此可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沟通协调十分重要。

(三)就事论事、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审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做到就事论事、依法审案,广泛征求稽查人员、案审委成员意见。案审委成员一般比较多,例如我局就有14名成员,在征询意见过程中有时可能会有不同观点,作为案审办主任要做到认真听取各方的不同意见,并对照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提出自已的思路,同各成员进行沟通协调,努力说服对方与自已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成员间因意见不合、各执已见,导致案件争论不休。因此案审办主任心里要能藏得住话,尽量不要透露案审成员特别是副主任的意见很重要,力求就事论事,避免个人情绪。

(四)多渠道、多环节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通常都是正面支持稽查结论的,而否定稽查结论的证据、信息往往在案卷中难以找到踪迹。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很多在稽查案卷中没有反映的情况,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因此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掌握案卷之外的信息对于案件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局利用iso9000作业指导书修订的机会,修改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要求在调查环节和审理环节实行两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无异议的也要制作无异议的陈述申辩笔录。重大税务案件到案审办后,经初步审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约谈当事人,告知查处情况及拟处理意见,提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案审办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如初步认为异议成立或案审办认为需变更稽查局拟处理意见的,案审办先同稽查人员进行沟通讨论,然后再征求案审委成员意见后,提交案审委审理。古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稽查人员和案审委成员意见很重要。

(五)注重细节、做细做实审理工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有时由于个人情绪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可能会作出错误结论,并在取证过程中注重搜集支持其结论的有关证据、法律依据,而忽视或有意不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光听稽查人员介绍、看稽查报告和稽查取证单,对关键问题必须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同有关税务分局或业务科室印证核实。例如,中创投资公司案件,该案稽查报告认为当事人采取不建帐、隐瞒收入手段故意逃避缴纳税款,且不配合稽查工作,稽查人员通过外围取证,最终查明违法事实,建议补缴税款800多万,加收滞纳金、罚款600多万。由于案情重大,稽查局长要求案审办提前介入,在移交案审委前,稽查人员、稽查股长、分管稽查局稽查副局长多次到案审办介绍案件情况,并征求意见,根据稽查报告及稽查人员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逃避缴纳税款(偷税)案件,案审办完全同意稽查报告意见。稽查局长还是不放心,在签发重大税务案件提请书前,把整个案卷交到案审办,请案审办再帮忙把关。案审办收到案卷后,逐页仔细翻阅案卷,在附列资料中发现了一份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稽查报告中所谓的“隐瞒收入”均在该报表上已经足额申报,申报表中相应的成本费用也进行了申报,应纳税款已全额纳税,报表上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章,受理日期比稽查日期早一年多,因此并不构成“隐瞒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会计的询问笔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证实,该企业一直有建帐,实行查帐征收,由于企业搬迁,帐册失落,无法提供,因此也不能构成“不建帐”。最后,该案退回稽查人员重新处理。

(六)逐步建立案例机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普通税务案件。通过几年来对重大税务案件的认真审理、严格把关,案审委树立了较高的权威,在个案查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经常请案审办提前介入,征询案审办意见。稽查过程遇到具有普遍性的疑难案件,经常以个案形式提交案审委审理,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决议,由稽查局内部进行学习传达,今后类似问题参照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政策疑难问题,经案审委审理形成决议后,也同样处理。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相同或类似涉税案件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避免因相同问题不同处理而导致显失公正。

三、业务探讨

(一)关于案审委组成人员。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定得比较原则。上次在省局培训时项正国处长指出,案审委成员应由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不包括稽查局副局长及中层。目前我局部门负责人变动较大,重新确定案审委成员时是否包括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稽查局副局长及中层,希望市局能给出指导性意见。

(二)审理工作应提高信息化程度。目前我局召开审理会议时完全依靠手工操作,介绍案情、列举证据、援引法律依据等都依据审理意见书及审理人员的介绍,这样既加大了案审办的风险和责任,也不利于案审委成员充分了解案情,对案件审理不利。建议引入信息化工作手段,在案审会议室配备投影仪、计算机系统,开通税务内网,以利于案审委成员通过投影系统了解案件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及效率。

(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应作适当调整。由于去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导致今后大量案件不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原先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大都是涉及移送的案件,新《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重大税务案件明显减少,以为例,去年只有4件,今年至今只有1件案件。有必要重新研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四)实现稽查审理外分离,解决法规工作任务不断加重与人手严重不足的矛盾。随着国家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法规部门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但是人手却严重不足。是否可以考虑,将税务稽查审理由内分离转向外分离,稽查局案审科长兼法规科副科长或案审办副主任,由法规部门统一负责财政、地税局案件的审理工作。据了解,公安、工商、国税、绍兴地税等许多部门都由法制机构负责全部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法规科和稽查局案审股的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加强财税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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