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信息技术交流材料

一、推进征管工作组织方式变革

(一)加强对应用需求的统筹

信息技术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技术应用需求不断增长和扩充,而来自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几乎每一个应用需求都需要征管资源的配套。面对应用需求快速增加、征管资源供给总量不足的现实,决策层必须建立健全识别应用需求的重要性、急迫性和可实现性的工作机制,改变过去分工组织、分别统筹、分散推动的领导模式,加强决策高层的内部协调,以及时、准确地确定信息技术应用和征管资源投入的重点,保证技术、业务和行政管理资源的配套,力争税收管理有限资源的效率最大化。

(二)加强对任务的管理控制

随着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工作的深入,原有的分税种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综合征管工作的要求。为此,必须合理界定计统、征管、数据应用团队、税政业务部门,以及稽查局等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及其职责,并相应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要加快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税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避免出现管理层多头推动,基层疲于应付的现象。同时,基层也要正确认识当前税源管理任务的艰巨性,积极落实好决策层、管理层的工作要求。

(三)加强对业务关系人的组织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了强大的协同工作手段,可以把散落于不同部门的人力资源有效组织起来,共同完成突发和临时性专项工作任务。为此,未来税务组织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建立跨职能、跨部门,具有高度柔性化的团队和项目运作机制,围绕任务组织最合适的执行人员,依靠流程驱动业务展开,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人力资源效用,降低管理和运行成本。

二、推进税收征管模式变革

(一)税收管理的重点应从前台转向后台

信息不对称是税收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现实,在这一约束条件下,税务部门是通过各种审批在前台进行拦截,但效率很低,而事后粗放式管理的成本又很高,效果也不好。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工作正日益演进为: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在前台有效采集信息,在后台基于信息分析、处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征管事前预警防范能力,增强事后打击精确性、有效性,形成全新的管理模式。其核心的内容在于依托数据大集中的优势,全面强化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建立基于风险评价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这一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打击的重点对象是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守法纳税人。

(二)税收管理活动应从单一模式向协同模式过渡

传统的税收管理主要依靠单一部门独自处理税收管理事务,很少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因而所处理的税收管理事务比较简单、重复,问题反馈渠道也仅限于上下级部门之间线性沟通模式。在信息管理的模式下,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单一部门无法满足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不同管理部门的协同作业将是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的基本模式。首先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协同,在纳税人统一视图的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管理,为其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其次是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实现协同。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上为纳税人提供统一从开业至结业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利用各部门的信息源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推进征管组织机构变革

(一)加快组织机构的适度扁平化

从纵向结构上,精简原有流程下的中间管理层职能,逐步推进组织机构的扁平化。根据信息技术的支撑能力,重新界定分工原则和管理跨度标准,减少上层与下层之间的信息节点和环节,减少决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迟。并通过适度授权,进一步增强基层税收管理员的自主性,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分权与集权适度,强化岗位权责衔接;另一方面要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保证税务人员业务能力适应岗位技术含量要求。

(二)加快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虚拟化

从横向上进行机构重组,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关系和税源特征推进管理的专业化。一是对纳税人发起的业务,包括咨询、受理、征收、核批、救济,由纳税服务机构来承担相应职能。其中,征收业务应利用网络技术加快虚拟化进程,逐步转移到网上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二是税务机关主动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业务,包括巡查核查、调查、评估、税法宣传,由税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职能。三是税务机关以强制纳税人履行义务为主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稽查,由税务稽查机构来承担相应职能。四是结合税源构成情况,成立专业化管理的大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和反避税调查局等。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网络化组织体系

首先,建立以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中心为枢纽的管理架构。主要是承担宏观税负、行业分析和微观分析等分析工作,通过专业评估系统的打分评判、预警提示,结合专家识别和经验分析等代替以往纯粹人工计算、分析及评价过程,及时发现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并综合评价纳税人潜在风险。风险管理(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稽查部门提供管理和稽查对象指引,同时,收集和整理基层税源管理、稽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行为动向信息,提出改进管查措施及信息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建立以专门纳税服务机构为核心的纳税服务组织体系。把目前征管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全面统筹涉及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主要是负责纳税人服务渠道建设(办税服务厅、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统一视图管理、纳税人权益保障、纳税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四、推进业务流程变革

(一)推进分散处理向集中处理转变

分散化处理的业务流程是影响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信息化条件下的大批量业务的处理,在达到一定的数量级后信息系统促进效率提升的作用非常明显。以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影像档案处理为例,应进一步减少前台信息输入,将大部分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集中处理或外包,减少人力资源和计算机资源消耗。同时,应建立集中审批机制,将无附件审批(如延期申报等)、有附件但不需现场调查的审批(如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购票特批等)业务,进行集中处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标准的统一,又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管理效益的增长。

(二)推进流程的串行向并行转变

在信息化的支持下,税收业务审批过程中的数据可以充分共享,同时,信息系统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人工无法同时处理的多项任务,所以,信息化条件下,无前置条件的业务流程从串行转变为并行成了必然趋势。如税务登记注销,在人工的条件下,其业务流程中的若干环节如收缴证件、清缴税款、缴交发票、注销资格、查询是否在案等环节必须以串行的方式逐项进行,甚至在该环节无审批事项时也必须签署意见。而在信息化的条件下,以上环节可以由系统事前检查,系统自动审核后,逐项列出未结事项交给纳税人办理;在办 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并行的方式,大大节约纳税人的时间。

(三)推进逐级审批向单环节业务主办转变

在人工的条件下,业务流程设计为逐级审批有其必然意义。逐级审批既可以保证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避免腐败滋生;又可以保证同类业务审批标准的统一,公平对待业务申请者。而在信息化的条件下,如果审批标准可以设置为硬约束,则业务的逐级审批成为冗余,对于这样的业务审批就应予以精简。此外,信息化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手段对业务进行监控分析,业务流程可以从审批制逐渐转变为备案制,这也是信息化给业务流程重组带来的选择之一。

此外,还应围绕组织(部门)和个人业务绩效提升这个主题,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内部知识管理机制,完善部门绩效管理和人员绩效考评制度,并加大行政监督和问责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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