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近几年来,藁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可以说一步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新进展:XX年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仅为48%,XX年提高到60%,XX年上升为77.8%,今年上半年达到了83.8%,基层法庭的调解率都达到80%以上,有3个庭超过了90%。伴随着民事案件调解率的逐年提高,藁城市人民法院信访量居高不下的

局面得到了控制,执行积案严重的压力得到了缓解,干警为民爱民的意识明显增强。这一系列的显著变化背后包含着新旧司法理念的碰撞;包含着藁城市人民法院党组对藁城社会矛盾纠纷特点的准确分析和把握;包含着对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入思考;包含着对“案结事了”和谐理念的新认识;包含着抓调解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包含着审判一线干警的尽心尽责的辛勤付出。

一、准确把握藁城市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把调解作为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着力点

藁城市是一个人口大县,频临省会石家庄,人口多,交通便利,经济活跃,人们维权意识强,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且逐年递增趋势明显。据统计,近年来每年诉讼到法院的各类民事案件都在2300件以上,占法院受理全部一审案件的80%左右。辛勤工作在民事审判一线的干警在人员少,审限严格的情况下也始终保持着年绝对结案数的逐年递增。但是,判决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判决多,调解少使新问题接踵而至:申请执行的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压力增大。生效的判决大量涌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由过去的十几人增加了近一倍,但仍然不能形成执行的良性循环。执行人员有压力,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情绪急躁;执行难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不服判决而引发上诉率高、发还率高又使本来就不足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因案件的不公和干警作风纪律等引发的上访问题层出不穷等等,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干警叫苦,群众不满。来自上级的督导和上访人的指责使法院苦不堪言;执行积案近千件,20多人的执行队伍都感到力不从心;8个基层法庭6个不足4人,不到全院干警25%的民事审判力量承担着全院80%的民事审判任务,基层法庭任务重、条件差、责任大,工作量不平衡,干警苦乐不均,法庭人员都想到机关工作;XX年到XX年三年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警有9人之多。

面对这样的一种状况,院党组分析认为:案结事未了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没有运用好调解结案这个手段又是导致不能案结事了、重复劳动、审判资源浪费、执行任务重、上诉上访量多的一个因素。对调解率低的原因作进一步分析:一是基层法庭人员少、任务重、审限要求严,没有时间和精力多做调解工作。二是受上世纪90年代“一步到庭”审判模式的影响,部分法官不重视调解工作,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欠缺的表现,片面强调裁决权的行使,追求快审快结一判了之。三是办案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不强,审判不考虑执行,把问题集中在执行环节,胜诉判决难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形成信访和不安定因素,达不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干警司法为民理念树得不牢,不愿下功夫去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更没有考虑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案件总量多是藁城民事审判的一个特点,但导致信访量大,上诉率高、执行压力大则与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有很大关系。要想减轻来自信访、诉讼和执行的三重压力,必须要在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案结事了”意识上下功夫,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则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二、以提升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为突破口,多措并举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判决或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应共同和谐发挥其各自功能。什么案件宜调,什么案件当判,什么时候调,什么时候判,要视案件的性质而定,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根本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做到“事了”。院党组针对干警中存在的重判轻调,只突出办案数量,不注重办案效果问题进行教育整顿,利用周五学习日时间进行业务研讨。为提高调解技能,开拓调解思路,藁城市人民法院曾派员学习廊坊经验,为牢固树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意识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了调动民事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全院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氛围,该院党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奖惩措施:

一是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基层法庭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基层法庭配齐正副庭长及审判员、书记员、速录员;新购车辆优先配发给案多路远的法庭使用;为基层法庭的大小审判庭安装空调;增加基层干警的办案补贴;办案经费由办公室统一保障;配备卷皮打印机及电子签章系统等,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解决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二是树立调解典型,营造调解氛围。把调解率高的庭室和个人树为典型,对调解率上升较快的庭室个人予以表扬;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总结调解方法、推广调解经验;年终评出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调解个人授予院长特别奖,并给予物质奖励。三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调解积极性。在用人政策上予以倾斜,新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干警一律到法庭锻炼;对办案数量多、调

解率高、没有涉诉信访案件、有基层法庭工作经验、民主测评得票高的干警在晋级提职时优先考虑。XX年以来,藁城市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考试的9名年轻干警充实到法庭工作,有5名干警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任命为副庭长。四是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办案人员。坚持审判工作月考评通报、季上墙、半年总结讲评制度,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对因不用心调解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一律调离原审判岗位到信访接待室轮岗锻炼,敢于对“后进”打板子。

多项措施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干警的调解热情,“案结事了”意识进一步增强,调解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XX年底有10名调解能手受到政法委的表彰,3个法庭的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0%以上;XX年又涌现出了13名调解能手,10名办案标兵荣获院长特别奖,4个基层法庭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截止到现在,基层法庭的案件调解率都超过了80%,3个庭超过了90%,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许多群体案、疑难案、“骨头”案都在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得以解决,提高了办案质量,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以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在“案结事了”原则的宏观调控下,全院干警结合辖区特点深入实践,有针对性抓好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工作方法。一方面发挥民调员的排调作用。在全市聘请了276名民调联络员并指导培训形成互动,构筑排查矛盾纠纷网络。他们具有在乡村、社区威信高,社情民意熟的优势,发现纠纷苗头主动参与解决,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减轻了诉讼压力,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释法作用。与司法局领导一起召开律师、法律工作者座谈会,在座谈中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表示坚决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事实和法律,对法律咨询的当事人站在公平公正立场上答疑释惑,不为矛盾纠纷推波助澜。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会为化解矛盾尽职责,增强了以调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巧借外力、形成合力的同时,该院党组倡导要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业务庭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探索出了许许多多行之有效的新方法。立案庭结合诉前保全推动诉前调解,把大量责任明确,互有担保的交通事故案件消化在诉前,调解率达90%以上。民一庭采用庭审变课堂的方法,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重点,邀请其他同类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旁听案件审理,台上调判给台下调解工作做出了典范,最多时曾经审一案调四案。岗上法庭总结出了“用热心去帮助、用耐心去解释、用诚心去感化、用公心去调判”的“四心促调法”。廉州法庭总结出了“五准调解法”,即: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并利用法庭女同志多、爱唠叨的特点,不厌其烦地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率一直位列前茅。张家庄法庭针对辖区经济较发达、民事案件多的实际情况,坚持吃住都在法庭,保证充足的办案时间,还探索出了“四三二一”调解法,利用业余时间和调解网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南营法庭借鉴中医“望、闻、问、切”四诊法用于化解民间纠纷,一举摘掉了“调解工作落后庭”的帽子。这些闪耀着干警智慧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藁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针对藁城的轻伤害案件多的特点,为及时固定证据、增加案件处理环节,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请政法委通过了轻伤害案件走公诉程序的办法,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伤害案件减少了近四分之三,由原来的每年120余件减少到现在的30余件,而且附带民事部分全部调解结案,既惩罚了犯罪嫌疑人,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和谐藁城建设。

四、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虽然藁城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调解工作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还没有形成规范成熟的调解机制和运行方法;二是个别干警对调解的价值认识仍有偏差,没有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对调解持消极态度;三是一些年轻法官缺乏审判实践和阅历,不愿、不会或不善于调解,调解能力、水平及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反映出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和激烈,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五是法院案多人少问题依然存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耗费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展;六是存在着片面追求调解率现象,个别不宜调解的案件存在以判促调、诱导撤诉现象,对此应区别对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一是加强调研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了解和掌握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探讨案件调解范围等问题。对于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特别关注的案件、双方都没有证据优势的案件、纠纷后当事人仍需在一起继续工作或生活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滞后的案件等,都要优先考虑适用调解方式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都要尝试协调和解解决。二是探索新的调解方式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找准矛盾点,发现平衡点,寻找突破点,捕捉切入点,着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应当重点调解的案件类型和调解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辅之以申诉信访率、自动履行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加大表彰奖励力度,以激励广大法官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等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监督力度,避免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等现象的发生。四是提高干警的调解能力和水平。民商事案件千变万化,不可能有一套适合所有案件的调解方法,只有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的方式方法。我们将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来进一步提高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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