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汇总3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精选3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轻型普通货车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并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因工作需要,乙方租用甲方一辆车作为工作用车。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租乙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四川a6mj52车型:轻卡

业主:邱继川业主地址:新都区军屯镇武陵村1组。额定乘客:3人

车辆保险:对投保车辆的年度审查:已审查

二、租赁价格和结算方式:

乙方租用甲方汽车的价格为6000元/月,每25天结算一次。结算时,甲方应开具正式发票。

三、租赁期限:

租赁日期自20____年12月20日起至乙方单方面停止租赁时止,但乙方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停止租赁手续,本协议终止。

四、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车辆按时审核,性能满足乙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和可靠性高;

2、甲方必须购买车险并缴纳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3、甲方按时缴纳各项费用,保证乙方能正常用车;

4、甲方必须自行驾驶或聘请专职司机驾驶。如甲方允许其人员驾驶(如甲方不制止,视为许可),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车辆必须随时服从乙方调度,随叫随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6、甲方应按车辆维修规定按时维修车辆,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车辆发生故障时,甲方必须立即维修,乙方每月给予甲方1-2天的维修保养时间。超过期限的,甲方必须提供同等条件的其他车辆给乙方使用,否则乙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甲方因年度汽车检查、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个人事务造成工作延误的',乙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五、乙方的责任:

1、乙方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租赁车辆燃料费由乙方承担,包括租赁期内的年度路桥门票;乙方应承担甲方按照车辆维修规定按时维修车辆的维修费用。

2、按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3、乙方应在租赁期内调度甲方的日常驾驶工作,确保驾驶安全。

4、除上述第1、2条所列费用外,其他所有租车费用均与乙方无关

六、如甲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费用或年审

视为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各类证件丢失,承租方应按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金额不包括自驾车和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方必须自带通讯工具,保证24小时开机。

如需更新联系电话,必须提前一天上报申请,并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存储。如果因联系或故意拖延接听电话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合同应立即终止,并扣除当月的所有租赁费用。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____号汽油(柴油)。

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_____元。

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

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

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_________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_________小时计算,超过_____小时(含___小时)按全日计算,______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_________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___元计算,租期在___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在___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

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___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___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______%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___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_________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篇3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6.00%

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 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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