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耳榨菜采购合同(实用3篇)

木耳榨菜采购合同(精选3篇)

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事宜,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一、产品质量要求:

乙方保证产品符合标准,并经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详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电气接线图等)。

二、产品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完全符合甲方询价规格书中的各项要求。货物品质保证期为月,以到货之日起计算。

三、产品售后服务:

乙方人员提供现场指导和技术咨询,货物品质保证期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过程中的缺陷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保证期过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

四、未尽事项:

1)乙方保证本技术协议中凡与甲方询价规格书有差异的内容,已单独列出,并陈述原因,供买方确认。

2)乙方保证本技术协议中未在差异项列出的内容完全符合甲方询价规格书中的要求。

3)乙方保证凡甲方的询价规格收中有要求,但在本技术协议中遗漏的内容,由乙方负责。

五、本技术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技术协议做为产品采购合同的附件。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篇2

编号:

销售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商品购销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指采购合同和订单等中所列产品)

第二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品的牌号或商标详见采购单或订单。

第三条 订货:乙方向甲方订货时的采购单或订货单,应当加盖乙方的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签字。采购单或订货单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四条 订单确认:甲方应当在收到订单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采购订单进行确认。

第五条 商品质量要求:甲方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由甲乙双方在《订货单》中明确指明。未指明质量标准的,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合格书的标准或者封存的样品为准。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及费用:产品的包装,由双方在《采购单》中明确约定。双方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足以保证货物安全、符合运输的标准包装。

第七条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运费承担:交货方式为甲方送货,交货地点为乙方《采购单》或其他函件中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产品,交货前的一切运费(到达指定地点后的卸货费用除外)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及验收

1、交货期限在采购单中另行约定。甲方负责在交付期限内将产品送到乙方《采购单》或其他函件中指定的地点,交乙方指定的接货人。如需要提前交货,甲方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2、乙方应及时对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单品数量、送货价格、包装、产品的质量等进行检验和验收。对已验收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对乙方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予以退换。

3、甲乙双方对交付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应当共同将产品交由所在省内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甲方交付货物与采购单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拒收货物的应当在货物到达乙方 5个工作日内电联拒收的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接收货物),拒收的货物毁损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对账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每次下单时预付30%货款,出货前付清其余70%货款。

2、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开户行:

3、乙方在双方正常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甲方的货款克扣、拖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口对应付的货款进行延期结算,乙方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除每日应支付逾期付款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每迟延一日,还应按日支付应结算货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迟延支付五个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相符的,乙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如因错误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致使甲方无法准确送达或交货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额外费用。

3、在甲方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乙方逾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风灾、火灾、水灾、战争等)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15)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并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意见,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在本合同到期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采购单》传真件、提货单、相关协议与函件等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地址、传真号等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有违反本条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违反约定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篇3

甲 方:乙方:

电 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满足经营需求向乙方采购以下产品:

1.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木耳榨菜,由甲方提供干木耳、包装袋、纸箱致甲方(均印上委托方、受委托方)

2. 乙方应付干木耳款(每斤 *元)给乙方,可从甲方货款中抵扣

3. 木耳泡水后与榨菜配比约为 4 比 6,并按相关标准生产合格产品木耳榨菜

4. 木耳榨菜每包净重 80 克,袋子、箱子由甲方免费提供致乙方,木耳榨菜单价甲方按 *元/包结算致乙方,每次生产甲方先交预付款,乙方收到款后按排生产

5. 每批订单需提前安排,生产完成按实际数量结清,交货完毕。

二、本次万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立即向乙方支付采购定金 50%。,确认乙方生产完成后,按实际产量甲方再付款 50%,乙方收到款后立即发货,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开取发票并寄至甲方。收到原料后 5 天内交货。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每批产品进行抽检,对于感官抽检 7 天内不提出异议的(节假日来货除外),乙方视为该产品为合格产品;甲方以产品包装标识的标准其中的感官检验标准为检验依据,抽检结果如有异议,送第三方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为准,产品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产品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物流费、包装费等)亦由乙方负责。

四、产品质量: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有效的厂检报告,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则退货。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延迟

10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 10 日以上,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收款帐号: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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