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采购合同合集(汇总三篇)

零部件采购合同合集(通用3篇)

零部件采购合同合集 篇1

甲方(出卖人):

地址:

乙方(买受人):

地址:

签订地点:

买卖双方根据,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等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优先适用其中要求较高者),并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三包”

(即包修、包换、包退)承诺书

2.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全新的、未被使用的产品。

三、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由甲方负责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费由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定地点送达后装卸费由乙方负责。

2.交货地点:

到货签收人:

签收人身份证号码:

签收人签名样式:

3.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乙方发货或交货,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货物不能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送至交货地点并由乙方签收人签收视为交付,货物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付乙方后由甲方转移至乙方,货物交付之前货物本身和运输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货物验收

1.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组织验收,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2.甲方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乙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

六、质量保修期

1.本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 两 年,自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 %,乙方在质保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甲方。

2.甲方向乙方销售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 日内处理解决,如甲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乙方可自行聘请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20% 作为预付款。

2.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货物,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乙方要求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其余5%的质保金按合同约定退还。

(1)甲方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甲方出具的发票不合规,乙方有权拒收并中止付款义务,因甲方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甲方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若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甲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如乙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在乙方未接收发票前丢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应将货款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户:

八、双方主要业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业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业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0.5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价的 20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支付货款部分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

4.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甲方应承担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止。

十三、明示条款

甲方、乙方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四、本合同中双方确定的地址为邮寄地址,传真和邮寄均是送达方式,按照本合同中确定的地址和传真方式送达的文件均视为对方已收悉。

十五、本合同一式 贰 份,买卖双方各执 壹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零部件采购合同合集 篇2

产品采购合同供方:需方:兹有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货物,为确保双方和经济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下,特立本合同。产品订购如下:产品款式尺寸数量(套)单价(套)合计材料光源开门方式LOGO音频配件备注合计一、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需方支付百分之五十定金(¥元),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开始生产,生产完成供方提供视频,需方支付45%尾款(¥元),供方安排送货至需方工地,需方收到货后一周内付完5%尾款(¥元)。对公账户: 开户行: 账户:二、质量问题:1.提供后提货后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如变形、破损等,供货方需在15天内解决好。电机质保两年,其他配件一年。 2.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品质问题供方需无条件提供维修或者更换,若需方能自行维修,供方应免费提供配件并承担相关运费。3.如需方在没有付清供方的货款前,此货物所有权利归供方.4. 门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有供方负责,并免费提供新的门并承担相应费用。5,关于质保问题,如果产生运费,各自承担各自部分。三、交货期:双方约定时间为准,生产周期双方签订合同的一周内交货。四、交货方式:由供方负责办理好货运到需方工地,由供方承担全部运费。五、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如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交深圳市人民法院处理。六、开票事项:供方需要向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复印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需方(盖章):供方(盖章):需方代表(签字):供方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零部件采购合同合集 篇3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采购计划表编号:柳政采

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及编号:

签 订 地 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产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

1

2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 (小写):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期: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 。

3.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货物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 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余下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

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十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二条 调试和验收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一般货物类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3.保修期责任:

4.其他具体事项: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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