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储合同范本(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的特约物流公司,现就长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二、业务范围及价格:
1、运输范围及价格表
(1)对甲方储运在乙方物流库内的所有物品进行发货业务。
(2)甲方租用乙方库房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天。
2、价格调整约定
(1)当市场价格下调时,乙方给予甲方的合作价格也应做到相应的下调。
(2)乙方应承诺给甲方的合作价应低于同范围的市场价或给其他公司的价格。
(3)当乙方价格高收市场价格,核实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当次运费的差价。
(4)如涉及故意违反价格约定,应赔偿当次运费的5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5)装卸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损坏,装卸方应赔偿委托方实际经济损失。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发送快递或设备运输时,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时间,准确、快速地送达目的地。
2、甲方交付给乙方储运货物后,乙方有义务在运送期间保管好甲方的物品,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时予以结算。
四、付款方式:
1、根据甲方货运单及仓储费累计,采取月结方式进行结算。
2、每月15日前,甲方支付运送费用,以后依次按照每月结算费用,付款方式为转帐支付。
五、合作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应承担给另一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对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解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签权和弃签权。
甲方:乙方:
公司代表(签字):公司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了加强双方责任,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仓库租金计算
为了提高仓库使用率,确保物资安全,经协商,确定乙方提供仓库 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计月租金为 元整。
(二)货物进出库手续
1、为加强进、出库管理,甲方应按时通知乙方年度、季度、月份进货计划,以利乙方安排各项劳务计划,及时做好收发工作。
2、货物入库一律凭甲方规定凭证所列数量、名称,核点无误后,乙方按规定通知甲方及时记账备存。
3、货物入库前,乙方负责卸车,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甲方与有关部门处理。
4、凡是货物出库一律凭甲方规定的凭证办法发货,否则不予办理。
5、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如发生差错、事故,应由责任方负责。如因乙方保管不妥,或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需要发往外埠的货物,甲方应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然后通知乙方向发站办理请车,并及时办理整车发货事宜,有关铁路运杂费用暂由乙方垫付,然后再向甲方结算。
(三)劳务费的结算
1、凡整车到达乙方专用线装卸(包括上下盘站作业)进库费每吨收 元,出库费每吨收 元(如火车发货仍按 元)。为便于结算应在入库时一次收清,出库不另收费。
2、凡甲方在乙方专用线上卸车后,组织直发货物,进出库每吨各收 元,直发货物各项手续均由甲方办理,乙方只负责装卸劳务。有关数量、质量、外观由收货人负责。
3、凡汽车到达货物进、出库每吨收 元(入库前如同第4条办理)。
4、凡整车到达专用线的重载车辆,每车皮吨按一元计收过轨费,取送调车费每节 元,由乙方垫付,月底向甲方结算。(乙方结算时应将发站、车号、吨位抄写一份送甲方核对)
(四)其他事项
1、甲方如需乙方汽车运输及装卸货物时,其费用标准按 市运输公司规定计算。
2、甲方需乙方在库内提供劳务时,所需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提供劳力工,每工日按 元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工日,超过4小时按一工日)
3、为确保库存账物相符,每月末双方对账一次,如发现库存不符合应及时查清,以免影响正常收发、储备。
4、乙方在每月末提出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向甲方开户行托收结算。
(五)共同责任
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生效,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安排调整仓库。终止协议时,双方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密切协作,争取尽快出库,最迟在三个月出清。
2、本协议自 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 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 份。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日期:
甲方: ITOCHU LOGISTICS(HK)LTD
乙方: (香港)越君鞋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二方就乙方的货物在甲方保税区保税仓储存保税货物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存储货物的有关费用按报价计算。
二、双方关系责任:
1、甲方为产品出口物流及报关服务商, 乙方为出口产品制造合作商。
2、乙方按要求委托甲方向海关申请上述货物存入保税仓,乙方出具委托书和提供报关单证,由甲方报关和代办运输等,乙方提供单证货物不相符或货物有其他问题(未经化验的粉状,液体货物,其商品名称不符),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通风性能好,有良好防盗、防风、防潮条件的仓库,供乙方保管货物使用。
4、乙方货物进仓必须由甲、乙双方经办人会同运输的司机一起,按照装箱单的名称、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发现短少,双方和司机共同签字为证。
5、乙方货物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进仓工作,即视为完成制造产品的交付。
6、乙方对进仓货物如需改换包装、挑拣去杂、分选等级则由甲方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7、货物的出仓应由甲、乙双方人员一起,点数、签字。如不能提供办结海关手续的单据,甲、乙双方均不得出货。
8、甲方在乙方货入保税仓库的保管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短少、损坏的,甲方应按货物进仓价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仓租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未能在限期内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另行支付当月租金的1‰的滞纳金。货物出仓前应缴清仓租费,否则甲方可不给予出货。
10、仓储费用等杂费由出口方支付。
11、此合同经双方盖章,租期从货物入仓之日计算。
12、乙方如六个月不交仓租,甲方有权将乙方存仓货物放弃,提交海关变价处理。
13、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及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从20xx年12月01日至20xx 年12月30 日止。协议到期如各方无异议,则视
为自动延长一年。如其中一方不打算延期,应在协议到期之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ITOCHU LOGISTICS(HK)LTD 乙方:(香港)越君鞋厂
代表:
地址: 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