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单 位:(以下简称甲方)
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设计依据:
二、勘测设计项目、规模及范围:
三、勘测设计主要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电力工业部(含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有关电力勘测设计的规程、规定、导则等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
四、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和外部协议: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外部协议。科目如下:
1、设计委托书,该工程设计范围、最终设计规模以及本期设计规模;
2、项目政府相关批文;
3、线路资产所有方对甲方要求迁改的线路的迁改答复书。
五、完成设计成果时间按具体项目补充协议确定。施工期间,乙方有随时到场服务的义务。竣工验收投运一月后,提交竣工图。
六、设计成果文件份数:
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份数规定如下表:
七、勘测设计内容的名称、规模及设计费见下表:
八、双方责任:
1、甲方:
(1)按时提供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勘测设计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设计进度,按时付款给乙方。
(3)维护乙方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及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使用。
(4)负责安排以及主持办理施工交底会。
(5)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查。
2、乙方:
(1)乙方在勘测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对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规程、规范、设施的要求及对概预算编制的规定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按时提供各阶段设计文件及概预算书。若因甲方原因(如范围有变动、方案更改、未按时审查等)乙方可顺延。
(2)配合进行图纸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上的问题。
(3)负责向甲方提供安装图及补充的材料,工程安装的预算费用等全套资料。
(4)参加甲方安排设计审查以及图纸交底。
3、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变更计划(如停、缓、改)而解除合同时,甲方已付给乙方的勘测设计费,乙方不予退回。
(2)、如因甲方变更设计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时提供勘测设计上必须具备的资料,而造成设计返工、窝工或需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耗返工的工作量另行增加勘测设计费,工期并顺延。
(3)、如因乙方责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超过
一周以上,则每延长一天扣勘测设计费10%,但总扣累计不得超过勘测设计费总额的20%。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2% 。
(4)、如因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影响勘测设计图纸、文件等迟期交付时,则不作甲乙双方违约。
九、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份数:
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勘测设计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一致,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唐山市X区域改造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天津设计院电气图纸的对接和补充设计工作。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1.3、唐山市X区域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提交的文件、图纸等基础资料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①、项目所在地电力部门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②、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③、现行的《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1、合同书;2、其它有关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承发包主要内容和涵盖范围
4. 1、该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商业配电室电气设计、住宅变配电室的基础提资设计、室外电缆管线土建设计。
4.2、该项目范围内的变配电室低压动力供电系统设计。
4.3、制冷机组10KV动力配电系统设计。
4.4、对天津设计院电气专业变配电系统的设计图纸中未完善的或缺项的部分进行对接和补充设计。
4.5、因为各建筑的各功能分区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院已经做出设计,因此,已有设计院的设计可做为变配电室低压出线的依据。变配电低压系统应根据所需为各个单体建筑选择出线开关和出线电缆的型号规格及参数。
4.6、因该项目总体施工图审查的需要,设计院对变配电室照明、变配电室接地、变配电室火灾报警系统已经做出设计。但因变配电设备位置等不确定的原因,所以不能作为最后施工的依据。该部分由本合同设计人审核确定或重新做出设计。
第五条 设计成果要求
5.1、设计文件、图纸等设计成果(含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电线电缆、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参数等)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供电部门的规范、规程、规定和相关要求。
5.2、设计人承诺本次设计与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天津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无缝对接,并对天津设计院的设计进行完善和补充,做到不留空白。
5.3、设计成果须通过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审定并达到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深度。
第六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发包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下6.2款所述的资料。
6.2、发包人提供天津设计院设计的该项目的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含全部专业)和电气专业的施工图纸质文件各一套。
6.3、供电方案由发包人按照供电局的要求进行审批,完成后提供给设计人作为本次设计的依据。供电方案的申办事宜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技术性配合。
第七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7.1、交付时间:发包方将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提交设计人后20日内。
7.2、交付地点:项目所在地
7.3、交付的设计文件和份数: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经供电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纸质版施工蓝图8套。
第八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8.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并承担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因设计人原因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8.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费用,设计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设计成果。
8.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行业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8.5、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6、设计人无偿对本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应对设计文件的遗漏和错误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8.7、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无偿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按造价比例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8、设计人负责对接供电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并按审核意见修改或补充,直至设计文件全部审核通过。
8.9、设计人负责设计交底工作。工程开工后及时到施工现场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
8.10、设计人负责本合同涉及的设计变更以及技术洽商的确认工作。与此相关的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第九条 设计费
9.1、设计费包干总额:人民币壹佰X拾万元整(X万元)。
9.2、设计费支付时间节点:
①、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10%作为该项目首付款,设计人开具有效发票。
②、设计文件经供电审核部门通过,发包人收到设计文件时,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设计人开具有效发票。
③、本设计所含内容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或上次付费15个月后七日内(以先到日期为准)付清全部设计费,设计人开具有效发票。
④、账户名:电力工程设计院
⑤、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⑥、帐号:123456789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结束为止。
1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5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 2 份。
11.4、相关本合同内容的双方来往的传真、电报、电子文档、会议纪要等,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或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再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名称: 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工程设计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勘测设计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 负责与本工程配套项目的设计委托,并协调设计过程中的有关配合问题。
3、 按本合同要求付给乙方设计费。
4、 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按与甲方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并保证质量。
2、 乙方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供设计文件。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甲方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概(预)算。
第四条 勘察设计费用
1、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用。
2、 结算办法:
①甲方应交付乙方委托勘察设计费:(RMB)¥: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②甲方预付之定金扣抵相同金额的勘察设计费。
3、设计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领取缴款通知书,甲方应及时付清勘察设计费用,逾期一年不付清勘察设计费用的,视为甲方放弃该工程设计,除另有约定外,缴款通知书时间即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勘测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引起工程返工浪费的,乙方除了应该完善勘测设计外,尚应根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受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以至免收勘测设计费。
2、由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或不能按期提供设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基础材料,而造成乙方停工、返工或修改设计的,甲方应按乙方为此而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和按天付给乙方以阶段设计的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设计阶段的提交日期亦应顺延。
3、因建设计划项目变更,或设计原则与原设计任务书有重大变更造成设计报废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阶段收费标准向乙方付清设计费,如仍须乙方设计则双方应经过协商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由各自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本合同附件的勘察设计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留存。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