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汇编三篇)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精选3篇)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 项目的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范围及内容:

位于 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同福客栈 的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二、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包机械设备及所有工具、包工期、包管理、包质量、包安全。

三、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

1、钢结构井道制作、安装价格(一台电梯):人民币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待主体完成后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剩余的 待井道工程完毕后经甲方及电梯公司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质量要求:

由于本项目的观光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为原建筑设计图纸外的内容,乙方须按电梯公司的设计要求设计电梯的钢结构图纸,并经电梯公司工程部及甲方考核同意,以此图纸为施工、验收依据。

按图施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相关部门的电梯验收规范,如经监督站、监理单位、电梯公司及电梯验收部门检验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直到达标为止。

五、工期要求:

须在25日内全部制作安装完成。如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扣总工程款的5%做赔偿费。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误工,工期顺延。

六、甲方责任:

1、负责联系电梯公司做好技术交底、施工交底及验收工作。

2、提供施工用的合格的钢材、钢管(包搭设)、角铁、玻璃胶、油漆、钢板等材料。

3、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七、乙方责任:

1、根据电梯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绘制施工图纸,并经甲方及电梯公司核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2、根据上述图纸将钢材的型号、规格、用量等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作为甲方采购材料的依据。

3、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材料,不得浪费材料。 现场所有材料、废料都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收为己有。

4、自备所有施工工具,自行保管。施工时如需使用吊机等大型机械,也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5、严格按照钢结构施工规范施工,钢架焊点要光滑、平整、饱满,焊点不低于5mm;电梯钢架及焊点要刷防锈防腐的树脂油漆。

6、按国家有关建设施工规定,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乙方工人的安全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7、在付款前,乙方必须对总造价作出预算经甲方工程部核实后交给公司财务作计划及付款依据。

8、负责对现场其它专业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工程成品及半成品进行保护。如因乙方施工不当损坏其它专业的成品或半成品,乙方负责维修和费用。

9、乙方工人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及安排。

八、违约责任:

1、 共事双方应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条例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违约方应按“合同法”的有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2、 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完成施工项目,逾期每天按累计数进行对总工程款的5%罚款处理。

3、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施工项目的规定工程量后,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解款方法按时支付乙方。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可由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

决。

2、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钢结构料件加工、制作由乙方负责;钢结构安装工程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有专业资质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该公司的安装责任仍然由乙方承担。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工程造价: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图纸或设计院提供之蓝图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干。工程总价计人民币: (RMB¥ ),其中钢结构制造费用为人民币: (RMB¥ );安装费用为人民币: (RMB¥ )。如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变更工程内容或数量时,则承揽总价则按变更后之内容、数量及本合同议定之单价计算(不含总包单位管理费、配合费、挂靠费、报建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钢结构件、屋、墙面围护系统及通风气楼的制作、安装(不含门、窗)

第三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执行

(一) 本合同协议书;

(二)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图纸;

(四)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通知、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汉语。

2、 适用法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工程所在地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适用标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

第五条。 付款办法

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之3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

2、钢构进场款:主框架构件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之3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以材料到场之日起算,甲方应于7日内将该款汇入乙方指定帐户,若未见此款项,乙方有权作出停工选择,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彩板开始进场时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之2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元整。

4、完工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0%,计人民币: 元整(RMB ¥ )(甲方收到乙方完工报告之日起3日内,支付完此款项)。

5、验收款:经甲方及有关之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本工程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之7%,计人民币: 元整(RMB ¥ )。

6、保固款:乙方开据工程保固书之日起算满壹年后3日内,甲方支付余款总价之3%,计人民币: 元整(RMB¥ )(乙方提供工程保固书予甲方)。

第六条。 工程期限

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及相关配合单位之配合工作,可满足钢结构施工之日起算;合计 日历天为施工工期。

第七条。 延期处理

如因甲方工程设计变更、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天灾、政治、恶劣天气条件等)及非乙方因素之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之停工;甲方未按时提供施工配合条件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越期罚款

若乙方无法如期完工时,工期每越一日,甲方得按工程总价之万分之三作为其工程罚款,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之百分之一为上限;反之,乙方完成工程每提前一天,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工程奖励。若甲方无法按照合同付款时,每越一日,甲方得按工程总价之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且乙方有权选择停工,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九条。 工程管理

1、 乙方在工程进行期间,应派富有工程经验及可靠之代表,常驻守工地(乙方派驻工地代表人员 )除非由于法律或实际原因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的协调、施工和维修,以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遇有事离开工地时,应委托人代理,并通知甲方监工人员。

2、 甲方所委托之监造工程师及派至工地之人员,(甲方派驻工地代表 )皆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如发现乙方工人技术低劣,工作怠慢者,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倘乙方所做工程草率,材料低劣,不合规定,有权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由乙方负责;倘甲方所委托之监造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之代表监督、指示有误,导致工程出现问题需要拆除重做,其损失由甲方负责,延误之工期相应顺延。

3、 凡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交由其它承办人办理时,乙方与其它承办人,有相互协助合同之义务,甲方对此负有沟通协调配合之义务。如因甲方或其承办人之故,使工作不能协调,而发生错误,迟延或意外等情事,致生损害于乙方者,甲方应负责赔偿之;倘若为乙方之故,使工作不能协调,而发生错误,迟延或意外等情事,致生损害于甲方或他人者,乙方应负责赔偿之。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凡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自然天候不佳(依气象资料)及国家制订之庆典或其它非甲乙双方所可控制之事由,致甲乙双方不能依本合约履行其义务时,甲乙双方应不负赔偿责任。唯在该情事发生日期之前,依本合同应履行之义务仍行持续,一旦上述情事消失,即行继续履行合同,如该状况将延续三个月以上时,应由甲乙双方协议适当之补救办法。

第十一条。 工地安全及保险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在工程施工和维护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人身或物资的损伤或损坏,并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但下述各方面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补偿费或损害赔偿费用除外:

1、 经甲方验收完成之工程,并转由甲方使用之建筑物。

2、 甲方组织验收不及时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

3、 由甲方其代理人或不是乙方所雇用的雇员或其它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坏与损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及损害赔偿。

4、 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无法避免的财产损坏或损伤。

第十二条。 配合工程:

甲方配合工程说明如下:

1、 负担施工所需水、电及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厂内协议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以及协议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全由甲方负责)。

4、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

本工程进行中,如甲方对原订计划有改善或变更之必要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照变更设计图说明办理,乙方不异议,凡因变更计划以致该局部之原设计工程数量有增减时,一般情况按原合同附件分项单价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议定合理单价及管理费,并相应调整工程造价及工期。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合同

双方依下列各款规定,其相对之一方有权提请解除合同及请求补偿:

1、 甲方因故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终止本合同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其已完成之工程及专用于本工程已进场或已备之材料,均由甲方立即核实付款,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乙方如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需以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接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改正,经甲方再次书面通知仍未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甲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a、 乙方越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工程进行明显迟缓,作业无常,施工品质不良,经甲方两次以上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但乙方仍无意改善时。

b、 乙方产生资金困难,明显不能继续施工或破产。乙方因前项各款原因而被子解除合同时,应实时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工具等交由甲方使用,由甲方自办或另招商承办,乙方已完成部分工作及在场材料之价款,应作现场点收,并办理结算。

3、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就已完成工程及进场材料或已备之材料办理验收结算,并支付乙方人员及设备之损失费用。

a、 合同签订后越半年,因甲方原因不能全面开工者。

b、 甲方要求减少工程量及金额达合同总价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c、 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而需全面停工,且一次连续三十天以上,或累积达三个月以上者。

d、 甲方未按时付款两次以上或应付款累积延迟二十天以上时。

e、 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

第十五条。 工程保管

1、 施工期间不论完成或未完成工作物,其于验收点交甲方前,不论遗失、减少或损(焚)坏均由乙方负责。

2、 甲方有实际需时,得要求乙方配合作部份点交验收使用,其于验收前由乙方负责,其于验收后,由点交使用单位负责。

3、 其他配合施工承包商之工作物与材料器具,分别由其各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图纸、施工规范、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完工后建筑使用无碍为依据。

2、 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算10天内完成检视及验收程序,并以书面之验收结果通知乙方,倘若甲方未能于上述之10天内完成检视及验收或如未经验收使用,则视为甲方已检视并同意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保固责任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供保固书给甲方,由乙方负责工程保固壹年(自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但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保固期间内如因乙方材料或施工不良所造成这损坏,由乙方无偿修复;但如因甲方或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周围环境改变及不可抗拒之外力所造成之损坏,经查非乙方责任者,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所有权:

当甲方依合同第四条付清乙方除保固款外其它所有款项及完成第十五条之验收程序后,本合同工程之所有权始转为甲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五家渠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二十条。 合同时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届满,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 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图纸、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通知、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_ _” 项目的观光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范围及内容:

位于_ _的观光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数量两台,两台规格用料相同,规格为:长2300mmX宽1900mmx(井道净空)X高16000mm(含底坑高度)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方式。 三、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

合同含税总价: 元(¥ RMB)元人民币。合同签订时支付工程造价的30%主要型钢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的70%,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预留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余款10日内付清!

每台分部价格明细及施工所使用材料如下:

报价汇总表

合同含税总造价: RMB(1台) 四、质量要求:

由于本项目的观光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为原建筑设计图纸外的内容,乙方须按电梯设计要求设计,并经公司工程部及甲方考核同意,以此为施工、验收依据。 五、甲方责任:

1、负责联系甲方做好技术交底、施工交底及验收工作。 2、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六、乙方责任:

1、根据公司提供的技术指标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绘制施工图纸,并经甲方核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2、严格按照报价表中规范购进和使用材料。

3、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材料,不得浪费材料。 现场所有材料、废料都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收为己有。

4、乙方应自备所有施工工具,由甲方协助保管。

5、严格按照钢结构施工规范施工,钢架焊点要光滑、平整、饱满,电梯钢架及焊点要刷防锈防腐的树脂油漆。

6、按国家有关建设施工规定,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9、甲方工作人员须配合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要求。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可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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