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_____ 甲方:杭州敬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郭宏(身份证号3301060)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劳务部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1、承包内容
1、1由乙方承包甲方劳务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60000元风险投资款,由乙方向甲方分二次缴纳:20xx年1月底缴纳30000元,2月底缴纳30000元。
1、 2双方在解除合同或任何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时,为保证业务的延展性,乙方不能一次性将风险投资款收回,按合同终止当时的业务发展情况,分项计算留存余额。乙方如有需要,可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
1、 3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时缴纳各项税款,由甲方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1、 4甲乙双方合理分工,接单、操作由乙方承包的劳务部负责;出境证明及协调职能部门关系由甲方负责。
1、5甲方如有与乙方承包的劳务部经营的相同业务,必须交由乙方的劳务部经营。
2、费用
2、1费用承担如下:
2、1、1劳务部使用房屋的房租1.5万元/年(由乙方个人承担);
2、1、2水、电、物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二,由劳务部承担三分之一; 2、1、3、电话87558183的电话费由劳务部承担(该电话由劳务部专用),电话87558187的电话费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二,由劳务部承担三分之一;复印机租金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二,由劳务部承担三分之一,纸张由各方自行提供。 2、2乙方可报销的费用:
2、2、1移动通信费:乙方每月500元,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每月100元; 2、2、2出差费:如在外住宿乙方每晚250元,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每晚150元(该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不足部分不补贴),出差补贴费每天50元;
2、2、3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乙方每月100元,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50元,出差以铁路和公共汽车交通为标准,接待客户另行商定;
2、2、4市场开拓费:按乙方开发的项目_____%提取(限一手单,二手单或三手单不再提取该项费用),如需要出境考察,项目费用另行商定; 2、2、5招待费:按乙方开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3、工资和待遇
3、1甲方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再行发给1500元固定奖。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不变,每月再行发给300元固定奖,该名员工资金以业务量进行考考核,业务量每增加100000元,业务资金上浮500元/月。
3、 2养老保险:乙方按每月1500元做为基数交纳,乙方聘用的一名员工以1200元做为基数交纳。养老保险单位交纳部分由乙方承包的劳务部自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个人自行负责。
上述3、4、5、6条所涉费用除房租外,均由乙方承包的劳务部开销,如劳务部尚未发生业务,该费用在乙方缴纳的风险投资款中扣除,待发生业务并分配利润后,由乙方再行补足风险投资款。
4、利润分配
劳务部自行开发产生业务后,前一次业务利润分配时间以后一次业务利润产生时为准,甲方分配利润的40%,乙方分配利润的60%;甲方提供的业务,由乙方完成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分配利润的60%,乙方分配利润的40%。
5、管理和责任
5、1甲方产生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承包的劳务部无关,因甲方原因给劳务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补偿;乙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或在其它公司运作与甲方公司同样内容的事务。
5、 2乙方帐务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不得私设财务及开立银行帐号,对外收取的费用由甲方统一对外开具收据收取。
6、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等而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生效及时间
7、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7、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发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20xx 年 3 月 1日起至 20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重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况: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件,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
发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年 3 月 1日起至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