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版权登记合同(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以下版权(下称“该版权”)的版权登记申请事务:
版权名称:
版权类型:
著作权人、申请者: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作者姓名: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以上版权登记事项及整个过程提供以下服务:提供咨询意见、代为准备申请文件、代为提交申请文件、代为交纳申请费用、代为处理申请阶段中的补正、答复等问题,直到甲方收到该版权的登记证书。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资料文件且款项支付完成后,立即递交申请文件。预计整个申请过程需要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技术和其它资料保密。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该版权登记申请事项的所有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该版权申报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有上面所列“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 ____________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版权登记事宜,共件;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代理人办理下述事务,如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委托事务,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甲方委托的事务,直至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为止。
二、甲方应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指定的代理人介绍所涉及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及源代码或或原始资料,以及按照乙方的要求填写相关资料,以配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
三、乙方本着对甲方负责的态度开展代理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随时进行询问,乙方负有随时详细告之的义务。
四、委托项目:
□作品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登记
□技术合同版权
□电子出版物版权
□海关版权登记
□其他
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检索费:¥元
2、登记费:¥元
3、源程序附加费:¥元
3、其他费用:元
合计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4、付款方式:
五、甲方提供的委托项目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版权登记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开始申请登记。由于申请需要,需要公证的,由甲方完成,也可以由乙方代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在版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出现补正、修改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和修改。
七、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在2天内接受与甲方同行业相近似的版权登记委托事项。本合同内容双方均应保密。乙方应严格保守委托事务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商业秘密外泄的,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本合同不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双方来往的传真件、甲方提供的源代码及双方协商决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违约条款:乙方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及违反以上职责,则属于违约;甲方不提供真实的信息及按时付款,则同属于违约;违约方承担20__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该商标的最终商标局审查书面意见转交给甲方后止。
其他事项: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演出方:____(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由__至__演出,计__天,演出__场。
第三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______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_____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 票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分帐方法 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第六条 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 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__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在______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 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 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 话:_____
乙 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 话:______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