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景德镇义尚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学院(新校区)行政楼107室
甲方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指定代表联系地址
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湘湖街/景德镇陶瓷学院湘湖校区行政楼107室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代理合作的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珠宝、陶瓷、翡翠等货品委托给乙方销售,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该珠宝饰品进行销售。
2.乙方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一定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所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来确定委托货品的多少。
3.甲乙双方承担各自邮寄费(运费,保价费等)用(甲方承担寄给乙方的快递费,乙方承担退/换货快递费)。
4.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地址需长期有效,如有更换需及时通知对方。
5.每批货乙方需保证一件货物的销售量。
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将保证存入甲方指定银行或支付宝账户 户名:魏义雄!卡号:
建行:6227003970030164804,云南省芒市阔时路支行;
工行:62220xx7,江西省景德镇市新长支行;
农行:62284819,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镇南安分理处; 支付宝帐号: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甲方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保证金,亦可以对该保证金进行经营管理,并且保证资金安全。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商品报价表,以及品牌相关推广、销售指导。
3.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一周内退回全部委托货品,逾期不受理。经甲方确认乙方退回货品完好无损后,不影响二次销售后,全额一周内退回乙方保证金。
4.对甲方公司管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以及货品代理价格、公司运营模式等商业机密乙方负有依法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5.乙方在保证甲方翡翠等珠宝首饰不损坏、不丢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以乙方保证金为担保向甲方借翡翠等相关珠宝首饰销售,所借货物以所缴纳的保证金为限,所借货物总额价值不超过所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在双方约定的60天一个周期,甲方以其代理价拿货给乙方,在此周期结束日,乙方已售货物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未售货物需原样退还给甲方。
6.若乙方在双方约定周期内损坏、丢失、偷换甲方货品,根据双方协商赔偿一定金额给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给甲方金额,甲方有权以乙方保证金折抵相应货款。
7.为保证公司及其它代理商利益,乙方不准私自掺入其它品牌或者私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更不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如有发现,取消代理资格,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8.为了不扰乱市场,不损害甲方公司形象,乙方销售货物的价格浮动不能超过建议零售价的50%,不得狂乱甩货。
9.每次邮寄过程中双方都要保价并且当快递派送员拆包,如有和对方描述不符的货品,可以拒收;如包裹丢失,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二)补充
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一年内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甲方决定终止代理商资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代理合作不能正常运营。依法进行清算。
2.双方保密责任。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就代理合作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该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三条 其它
(一)解决争端方式。
1.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当地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后,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即以所缴纳保证金的30%;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二)税费的承担、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双方销售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其它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补充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主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此协议即日生效。
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指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致 事业部: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地址: 】是店号【 】店名: 的加盟者,因个人原因,现申请终止与 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自愿放弃加盟权,并不再使用品牌及与 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本人已了解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与流程,并保证完成以下具体事项:
1、 与 公司结清一切货款、商品借款、设备借款等全部款项;
2、 与直配商品供应商结清全部货款,例如:香烟、报纸等;
3、 退还借用公司、供应商以及增值服务项目的所有设备;
4、 付清房东的租金、水电费和工商税务等费用;
5、 拆除招牌、灯箱等全部 标识物;
6、 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与 公司相关的事项。
敬请尽快回复并办理费用结算!
申请人: 门店盖章:
日 期
一、合同各方
授权方:济南富民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济南市高新开发区齐鲁软件园D座202邮编:250110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运营的`“富民在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富民在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________________(区域名称)的代理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在代理区域内乙方在甲方的监管指导下有选择地发展商铺与会员。只要会员去公司签约的商铺消费,乙方即获得相应的收益。
3、甲方与乙方分享经营及技术资源。如:营销理念、员工培训、文案策划、业务谈判技巧,平台供销存系统等。
4、甲方在平台及公司网站免费为乙方进行宣传。
5、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所有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6、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风险抵押金人民币贰万元/店(可用于平台支付担保)。
7、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8、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9、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10、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11、一旦成为代理商,只要通过每年的公司考核就可以免费续约,相当于一次投入,终身都可以享有其代理区域的永久代理权。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加盟,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四、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
1、技术支持:公司将提供代理区域内,代理商的管理系统,加盟商家系统,金融管理系统,会员消费结算平台的技术支持。
2、法务支持:代理商在实际工作中(如与商家签约时,解决歧义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均可以统一反馈到公司,由公司专业,资深的律师为代理商提供服务。
3、协调与仲裁各级代理商之间的以及跨区域代理商之间的冲突矛盾。
五、代理商职责
1、在代理区域内运用能力和人脉关系进行甄别选择发展签约商户。
2、代理商负责所属代理区域内,加盟商家的资质审核,确定其符合加盟条件,并上报平台公司批准,然后签约。
3、在代理区域内与签约商户共同发放富民在线联名消费卡,简称“富民卡”,促进区域内的持卡会员不断增加。
4、代理商需承担代理区域内会员消费POS终端及积分认证终端的建设费用,承担各终端接入平台网络的维护工作,并把签约商户及会员消费卡的信息上传回富民在线平台系统。
六、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 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
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 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
4、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七、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甲方进行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八、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九、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
甲 方:万菊江
登 记 注 册 地:江西省南昌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020xx589
法 定 代 表 人:万菊江
邮 政 编 码:330000
电 话:0791-86255985
传 真:0791-86255985
乙 方:戈街仂
登 记 注 册 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
营业执照注册号:361127600099209
法 定 代 表 人:戈街仂
邮 政 编 码:335100
电 话:0793-3271554
传 真:0793-3271554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乙双方就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金大福珠宝”县级代理一事,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条件
、乙方必须是合法的独立运营的公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
2、乙方在所代理的地区拥有良好的地政关系和高效独立的运营团队。
3、拥有独立、充足的项目资金,同时对珠宝行业有着浓厚的兴趣。
4、乙方在所代理区域的县级城市,拥有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的珠宝饰品展厅,作为独立运作“金大福”项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获取“金大福珠宝” 江西省及南昌市的余干县代理经销权,自愿接受甲方经营理念,认同并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
2、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开办“金大福珠宝”产品县级代理店。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以该区域“金大福珠宝”产品代理的形式授权地址经营甲方的金大福品牌珠宝系列产品,经营方式为批发。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加盟条件,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一切经营行为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虑。甲方保有对乙方提出经营方向性意见并监督执行的权利。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权证书,以及乙方认为对乙方经营有用的相关证书、牌匾的复件。
(4).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益。必须按照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及与乙方的区域保护约定限额加盟,(即:县级代理商该区域只此一家,不再发展其他代理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的客户直接联系甲方并成功加盟的也视同乙方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内的所有产品只能销售给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内购买任何产品。
(2).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必须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店一签,并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权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者签订金大福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对金大福商标进行使用及处臵。
(3).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签约前按每店每年付给甲方品牌使用费贰万元(此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01日,在此之后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经营的珠宝首饰产品必须要在甲方认可的生产厂家(公司)进货,并保证所有产品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余干县区域内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内购货,具体购货指标由乙方与加盟商自行约定后报给甲方,由甲方把具体的购货指标写进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对其所发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对消费者的投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代理区域内加盟商店铺所销售产品,必须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标签统一制作并打印标签。打印标签费用按以下标准由乙方统一收取:
黄金首饰每克按国际行情另加工费计算。
以上所收取款项由甲、乙双方按各占50%分成,每月1日对帐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8).加盟商所经营的“金大福”店铺,必须由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设计及装修,具体由乙方或加盟商与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联糸。
(9) 加盟商所用的包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首饰盒、手提袋、质量保证单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乙方统一制作后配送给加盟商使用,并收取合理费用,单价需报甲方备案。
3、双方约定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在授权地址内使用甲方所拥有的“金大福”商标、标识、外观设计、VI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在授权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识产权产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标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单、名片等)广告宣传用品需报甲方批准,并把样品报送甲方备案。
(2). 金大福商标:是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编号为 ,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 ,其商标标识分别为: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 授权经营范围:钻石镶嵌、红蓝宝石镶嵌、翡翠A货、黄金、铂金、18K金、钯金等饰品的批发。乙方不得销售授权经营范围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以独立开办公司经营“金大福珠宝”相关产品并获得该区域代理权的形式经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保关系,独自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5).在经营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开展相关活动,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积极配合,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或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商需要使用电脑销售软件的,必需由甲方提供,并收取费用。
四、合同解除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1).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该在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对甲方以及其他关系者的债权债务问题.
(2).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或因消费者投诉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
(3).末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特许经营权发放或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权及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后,乙方未及时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标、徽记以及合同相关的行使权利。
五、违约责任
1、如因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战争而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无债权债务问题的前提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 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被政府部门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消费者投诉而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为处理上述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合同相关内容和加盟价格体系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后也应该严守保密义务。如有泄密,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甲乙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均确认往来传真件的效力。
七.诉讼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双方一致同意受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终止与延续
合同执行期为 3年,从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01日止,如需续签合同须在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内告知甲方,若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则视为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形式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菊江
委托代理人:
确 认签 署:
时间:20xx年7月29日
乙方(盖章): 戈街仂
法定代表人:戈街仂
确认签署:江西省南昌市时间:20xx年7月29日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加盟区域:
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省_____市______区/县地区唯一品牌特许代理商;经营___________系列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跨指定区域经营。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日止。
二、加盟保证金:
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 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对账清算后退还保证金。
三、业绩指标:
乙方向甲方保证春夏季(______年___月____日到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完成销售金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按批发价计算)。乙方如未达销售金额,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抵所差金额,并解除合同。
四、合作模式及约定:
1、乙方加盟后保留原有的独立法人和经营实体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2、乙方首期订货应在______件以上,甲方按市场零售价______结算,调换率_______(按订货总金额计算调货比率),需调换货品须在出货后30天内调换完毕,过期后不得调换。 所有的调换货品只能调换当季货品。所有的退换货品必须保证包装完整,货品无污染,无脏、损、吊牌标示完好等现象,不影响下次销售为前提。
3、乙方确定订货数量与金额后,在_____天内必须支付30%的金额作为订金,其余货款在甲方出货前付清。乙方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所订货品,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货品订金。
4、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新款服装样板各类型号及颜色各一件,样板服装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调回,乙方如未按要求调回以销售论,实际销售以市场零售价_______结算。
5、乙方需每天甲方汇报销售情况,以保障甲方能即时补货,避免乙方缺货。
6、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市场有关畅销产品的款式及促销信息,以确保甲方掌握产品销售及市场动态,进行产品改进。
7、乙方应当每月月底盘底整理当月销售情况,并将明细在次月3日前传真汇报甲方,甲方对账无误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当在五日内将货款汇进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8、乙方为甲方在该区域唯一代理合作伙伴,应适当向甲方提供该市场导向信息及建议, 甲方根据信息反馈,配合和辅助乙方扩增经营。
五、宣传资料: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代理品牌系列产品的宣传资料,协助乙方制作产品宣传资料,如宣传画册、形象喷画等,制作费由乙方承担。
六、产品促销:
乙方如需进行产品促销,促销前必须提交促销方案(包括价格定位、促销方式)给甲方,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七、代办托运: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办理托运,购买货运保险,进、退货品的运输费、保险费及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付。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品牌代理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品牌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品牌保证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需按_______支付滞纳金。
3、甲方在合同期间内应保证乙方在该地区的销售权利,并不在该地区授权其他代理商,如有授权其他专卖代理商,甲方赔偿乙方双倍品牌保证金;若有少量货品流入该区域,甲方负责将流入产品收回。
九、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法律诉讼时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已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解释给乙方,乙方已完全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市地点,以开设发展特许经营代理加盟商的形式总代理经营甲方注册并拥有商标权的××品牌系列服装。
二、选址:
专卖店地址为乙方初步确认选定,经甲方同意即可。
三、装修、宣传、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设计×××专卖店的设计图纸统一形象进行装修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拍摄照片寄甲存档备案。乙方确认拳伟商标隶属于甲方。甲方依据乙方实际进货金额、区域、酌情投放不同价的广告费的50%的费用。甲方派专业人员协助乙方进行人员培训及店面陈列。
四、货物配流方式:
1、乙方按甲方的全国统一出厂价提货,乙方首次配货不少于壹拾万元,由乙方自选补配货,换货率一律为100%,甲方配衬品以成本价给乙方供货,甲方不负责退换货。
2、换货:乙方因换货调回甲方的货品,因保证物品清洁、完好无损、附件齐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换货,乙方进货的换货期以季度为限,按季度换货,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更换同类产品,甲方换协议规定的100%换货率换货,乙方需按甲方规定以每年年底12月20日到货为止进行最后一季度的换货。
3、提货方式:乙方委托甲方代为乙方发货者,甲方要求乙方对货物保险,运输方式由乙方指定,所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4、收货验查:乙方在接收到甲方货品之后,应立即开箱检验,核实数量及质量,并将检验结果在三天之内传真给甲方,甲方将视为数量正确,质量合格。
五、付款方式:款到发货。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品牌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抄袭拳伟款式设计设计自行生产销售;在拳伟专卖店内渗杂专卖其他品牌之服装;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中断六十天以上未向甲方进货而又不申明原因者。
七、续约:协议期限满,乙方如需续约,应在协议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办理续约手续。否则甲方可以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
八、协议终止:
协议期满,乙方需解除协议,应将原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正式文本等退还甲方,并拆除拳伟品牌标志,并拍摄成照片寄回甲方,结清往来帐款后,持履约品牌保证全票据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九、合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束的,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签字盖章用于修改补充的各份合同附件,细则,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协议期限为三年,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共同拓展市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经营优势,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稳定而有效的市场网络,共同拓展_________品牌的市场份额,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解释为两点:
1.由乙方独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与甲方签订协议后,专门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并承担经营投资及盈亏的行为。
2._________加盟店是根据甲方销售策略设立,其店装潢、布置标识等由甲方统一设计,并唯一销售甲方品牌产品的店面。
一、合作方式:
经销,即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甲方在乙方结算方式的基础上提供本公司产品。
二、销售地域/期限:
1.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___产品_________地区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
2.乙方在_________共_________平方米代理_________产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协议约定的年限满后,乙方愿意继续合作,该店在本协议规定年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在经销区域内的经销权,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在统一发展的原则上,甲方给予乙方提供店面形象设计、销售指导、形象宣传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2.甲方根据市场情况需淘汰的产品,应提前通知乙方补充新款产品。
3.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时,店内不得有仿制或同类的产品在店中店或专卖店出售,严守店中店或专卖店形象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店内形象,不得随意拆卖样板。
4.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所定经销区域内发展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周边地区发展业务(含批发业务),不得跨地域经营。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产品形象,遵守销售守则,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做市场推广工作。
6.乙方作为_________地区的代理商,每年需完成的销售额(出厂价)待商场运行两个月之后再定。
7.乙方所经营的_________加盟店中,合同期内不能经营其他厂家产品,只能经销_________品牌。
8.如本协议终止,乙方在一年内负责业务开展地区的售后服务,甲方有义务按售后服务有关条款配合乙方工作。
9.甲、乙双方若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终止解决协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办理解除加盟店相关手续、协议终止。乙方不得继续延用_________相关的品牌形象及加盟店授权书。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回品牌形象物品,以便甲方维护自己的企业品牌形象。
四、价格
1.甲方按全国统一的出厂价给乙方提供货物,如因市场引起价格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执行日以发出通知日为准。
2.乙方需按甲方的建议零售价标价,可在建议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来适应当前价格。
甲 方:万菊江
登 记 注 册 地:江西省南昌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020xx589
法 定 代 表 人:万菊江
邮 政 编 码:330000
电 话:0791-86255985
传 真:0791-86255985
乙 方:戈街仂
登 记 注 册 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
营业执照注册号:361127600099209
法 定 代 表 人:戈街仂
邮 政 编 码:335100
电 话:0793-3271554
传 真:0793-3271554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乙双方就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金大福珠宝”县级代理一事,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条件
11、乙方必须是合法的独立运营的公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
2、乙方在所代理的地区拥有良好的地政关系和高效独立的运营团队。
3、拥有独立、充足的项目资金,同时对珠宝行业有着浓厚的兴趣。
4、乙方在所代理区域的县级城市,拥有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的珠宝饰品展厅,作为独立运作“金大福”项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获取“金大福珠宝” 江西省及南昌市的余干县代理经销权,自愿接受甲方经营理念,认同并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
2、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开办“金大福珠宝”产品县级代理店。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以该区域“金大福珠宝”产品代理的形式授权地址经营甲方的金大福品牌珠宝系列产品,经营方式为批发。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加盟条件,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一切经营行为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虑。甲方保有对乙方提出经营方向性意见并监督执行的权利。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权证书,以及乙方认为对乙方经营有用的相关证书、牌匾的复件。
(4).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益。必须按照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及与乙方的区域保护约定限额加盟,(即:县级代理商该区域只此一家,不再发展其他代理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2(5)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的客户直接联系甲方并成功加盟的也视同乙方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内的所有产品只能销售给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内购买任何产品。
(2).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必须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店一签,并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权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者签订金大福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对金大福商标进行使用及处臵。
(3).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签约前按每店每年付给甲方品牌使用费贰万元(此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01日,在此之后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经营的珠宝首饰产品必须要在甲方认可的生产厂家(公司)进货,并保证所有产品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余干县区域内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内购货,具体购货指标由乙方与加盟商自行约定后报给甲方,由甲方把具体的购货指标写进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对其所发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对消费者的投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代理区域内加盟商店铺所销售产品,必须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标签统一制作并打印标签。打印标签费用按以下标准由乙方统一收取:
黄金首饰每克按国际行情另加工费计算。
以上所收取款项由甲、乙双方按各占50%分成,每月1日对帐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8).加盟商所经营的“金大福”店铺,必须由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设计及装修,具体由乙方或加盟商与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联糸。
(9) 加盟商所用的包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首饰盒、手提袋、质量保证单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乙方统一制作后配送给加盟商使用,并收取合理费用,单价需报甲方备案。
3、双方约定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在授权地址内使用甲方所拥有的“金大福”商标、标识、外观设计、vi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在授权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识产权产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标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单、名片等)广告宣传用品需报甲方批准,并把样品报送甲方备案。
(2). 金大福商标:是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编号为 ,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 ,其商标标识分别为: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 授权经营范围:钻石镶嵌、红蓝宝石镶嵌、翡翠a货、黄金、铂金、 4
18k金、钯金等饰品的批发。乙方不得销售授权经营范围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以独立开办公司经营“金大福珠宝”相关产品并获得该区域代理权的形式经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保关系,独自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5).在经营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开展相关活动,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积极配合,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或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商需要使用电脑销售软件的,必需由甲方提供,并收取费用。
四、合同解除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1).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该在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对甲方以及其他关系者的债权债务问题.
(2).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或因消费者投诉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
(3).末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特许经营权发放或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权及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后,乙方未及时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标、徽记以及合同相关的行使权利。
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