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和贷款担保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有: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小贴士: 选择质押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只是购房时难于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因此,采取质押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3)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
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选择这种担保方式,首先要了解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法人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从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来看,借款人要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建设银行开有存款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这些条件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虽然资信好的非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但需要贷款银行认可才行。
小贴士: 选择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有一定难度:首先第三方法人是否愿意做这种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其次,第三方法人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资格是否会被银行认可。因此,对大多数购房借款人来说,这种方式不易成功。
反担保函是一种法律文书,用通俗的方法去理解就是,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另外一个公司为贷款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人再给这个公司作个反担保,这样的文书叫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