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在 贷款,请求乙方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在 贷款 万元整,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担保期限以银行放贷凭证为准),请求乙方为前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定);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乙方代为偿还后,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处臵抵(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3、 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费 元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 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的条件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抵(质)押物 及(或) 作为请求乙方提供贷款保证的反担保;
2、 甲方在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3、 甲方必须按申请借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
4、 甲方按借款合同的所定期限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5、 在乙方为其出具贷款保证文书的同时,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
四、乙方提供了贷款担保手续后,因甲方的原因而未能贷到款,乙方不退还所收手续费。
五、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乙方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0.5‰的违约金。甲方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给甲方三十天的筹资时间,超过期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抵押物直接进行拍卖。
七、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其他争议,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每月付息.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产:【地证字第】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年月日
订立地点:
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 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 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 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 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 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 房产:【 地证字第 】
3. 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 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 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 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 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 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 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 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 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 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 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 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 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 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订立地点: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路号
第二条 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首付款由乙方在本合同订立2日内存入在丙方指定的监管帐户。
第三条 本合同订立后3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提交足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所有证明文件(见附件一)。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订立后5日内与贷款方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并将足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文件(除新的产权证书外的文件,见附件二)转交由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甲方应当保证出售房地产权属清楚,无正在发生或将来发生之纠纷,甲方保证对出售之房地产享有完全合法之权益,如系共有,则全体共有人应当签署书面文件同意出售,且不因共有人之间之争议对乙方、丙方有任何关联。
第五条 甲方保证出售之房地产不存在租赁争议。
如已经租赁,应当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并经乙
第六条 自本合同订立时起,甲方保证将该房地产按约定价格出售给乙方,并不得反悔或另行出售。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后,无条件委托丙方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并与贷款方订立首付款之外的购房款抵押贷款手续。
第八条 乙方保证在取得贷款后,按照贷款合同即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合同应经丙方同意。
第九条 丙方为乙方担保期间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方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止。乙方与贷款方另行订立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变更,未经丙方同意的,丙方担保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丙方收取手续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方在本合同订立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过程中需交纳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自行交纳。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手续费、贷款担保服务费及已收的费用予已退还。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六条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引起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由此而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非用等,由甲方赔偿。甲方在赔偿乙、丙方损失之外,还应乙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引起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由此而给甲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用等,均由乙方赔偿,乙方还应向甲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丙方在本合同之义务全部免除,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及丙方各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在贷款合同订立之前,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丙
第二十条 乙方在贷款合同订立之前,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乙方贷款合同订立之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协议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解除方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丙方所收担保费、担保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凡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方应当赔偿丙方一切损失,其中包括直接损失、可预见利益损失、仲裁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用等,原因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三方同意将本合同作为乙方贷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以乙方向贷款方申请购房贷款获得贷款方批准为生效条件,如果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方批准,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文件之送达,均已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本合同各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相对方,未通知对方时,送达至本合同地址所列地址即为送达,本合同之变更,应以书面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三方各执一份,贷款方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附件
甲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 共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那么房屋抵押贷款分为两种,一个是个人消费贷款,另外一种就是个人经营性贷款。所谓银行消费贷款就是银行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消费用的贷款,比如住房、汽车、家具、彩电、冰箱、电脑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获取银行融资用于商业用途。
借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每月付息.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产:【地证字第】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年月日
订立地点:
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号】,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
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2. 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借款期限:二年期。
胯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 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 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 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 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 房产:【 地证字第 】
3. 抵押期限:两年。
4. 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 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 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
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 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 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 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 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
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 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 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 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 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