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合同范本(精选7篇)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 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一般内容
双方选择的合作方式类型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合同,通过系统投入前后双方测定认可的节能效益,双方按比例进行节能效益分成,分成比例为7:3,甲方分成比例为 7,乙方分成比例为3。如果甲方的节能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经双方测试确定没有节能效果,甲方应当自行拆回给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恢复乙方原来的控制系统,乙方必须给以配合。
(2)节能量保证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合同,改造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能源耗用测试,得出双方认可的结果。之后,甲方保证改造后乙方的能源费用可以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节能效果,如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乙方分期 月支付给甲方节能系统工程费用。如果在合同期满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甲方应当自行拆回给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恢复乙方原来的控制系统,乙方必须给以配合。
(3)能源费用托管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服务合同,系统安装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能源耗用测试,得出双方认可的结果后对能源费用定价。甲方给乙方无偿安装节能系统,完成后,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乙方按期支付甲方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节能系统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 EMCO节能系统安装及测试验收规定
1、节能系统安装期间乙方要全力支持和无偿配合甲方的工作,保证以最短的时间安装完毕。设备按装期间锅炉需要停炉 小时。
2、甲、乙双方派出各自负责人员负责测试和具体验收工作,完成相关测试验收协议和报告。工程安装完毕后当日进行设备验收,确认设备的所有权。
3、该锅炉节能系统安装运行前,必须先进行节能系统安装投入前的吨汽耗煤和吨汽耗电的指标测试,双方负责人、法人对测试结果签字确认生效。
4、测试期间需方必须保证该台 蒸汽锅炉在同一工况、同一煤质、同一上水温度、同一压力、同一运行负荷、同一气象条件(气温差异不得超过10摄氏度)、同一排污量下进行。运行数据采集应该在连续运行情况下进行。
5、测试指标结果:该锅炉在同一情况下经双方共同测试认可,节能服务前后节煤百分比为: ,节电百分比为: 。任何一方认为测试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测试的,由提出方负责承担测试费用,但是,双方在测试验收报告签字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条 节能效益计算和付款办法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成期限为 个月,分成期满后甲方将本锅炉节能系统的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甲方提供技术和设备有偿服务。燃煤价格按照 计算,电价按照 计算。
根据双方确定的测试指标结果和锅炉一个生产月度月产汽量作为计算基数,分别计算出乙方一个生产月度所节约的资金数额,此节约的资金数额作为每月付款的固定数额,乙方既以此节约的资金数额从系统运行满一个月起开始按月支付给甲方,直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的付款期限为止。乙方向甲方支付节能资金以月为结算期间,当月应付节能资金必须在结算日到期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清。
(2)节能量保证型:经双方测试后,甲方保证乙方的能源费用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双方确定节能系统设备的价格为 万元,乙方分 个月付清设备款,期满后甲方将本锅炉节能系统的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一年内甲方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3)能源费用托管型:期限为 个月,期满后甲方将本锅炉节能系统的产权无偿转让给
乙方,甲方提供技术和设备有偿服务。燃煤价格按照 计算,电价按照 计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能源费用以锅炉当月产汽量X吨汽单价作为当月应付资金数额,以月为结算期间,乙方每月分三次按期支付给甲方能源费,直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的付款期限为止。当月应付节能资金必须在结算日到期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清。
第四条 技术售后服务
1、 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无偿技术服务。甲方承诺在接乙方电话通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2、 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节能系统设备质量是良好适用的,由乙方验收时签字确认。
3、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管理操作节能系统出现人为损坏乙方自负。
第五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
如果甲方的节能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经双方测试确定没有节能效果,甲方应当自行拆回给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恢复乙方原来的控制系统,乙方必须给以配合。如果合同期内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执行,节能系统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果确属甲方原因而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执行设备验收及节能测试,甲方应当付给乙方2万元。如乙方连续2个月不向供方支付节能资金,甲方有权拆除系统全部设备,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乙方:
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乙方应当付给甲方每吨2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有对甲方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否则,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赔偿甲方50万元违约金。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时间执行设备验收、节能测试,乙方应当付给甲方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其他客户来乙方考察时提供方便。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节能资金,视为乙方单方违约,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该系统的使用,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5%的违约滞纳金。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停产或产权变更,乙方还没有履行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责任,甲方有权将本节能系统设备全部拆回,乙方不得对此有异议并且损失自负,另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5万元。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EMCO节能测试协议及其所有测试验收原始资料、报告,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包括:《EMCO节能测试协议》;《EMCO测试验收报告(投入前)》;《EMCO测试验收报告(投入后)》以及双方的测试数据表格。
2、当双方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_______________责任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有关规定,就LED日光灯替代高压钠灯进行节能改造项目,达成如下条款: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_
1.1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2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用LED灯替换高压钠灯对________区道路照明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项目预计投资约________亿元人民币,计划对____________区的约30万盏高压钠灯进行改造,预计LED灯的安装调试期为一年,预计年项目节能量为____________圆(小写:________________)。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第3节项目期限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本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效益分享期结束之日止。
3.2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1年。
3.3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____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相关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3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3节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
5.1甲乙双方同意以节能设备安装前甲方前三年的平均年耗电量作为能耗基准,原平均每盏高压钠灯的功率为200瓦,用于改造的LED灯每盏功率为50瓦,改造前后日平均用电事件均为12小时,目前的电价为0.8元/度,每年预期节能效益为157,680,000元。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5.2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该确认单核定的项目节能量作为节能效益计算的依据,如一方对核定的数据有疑问的可以协商确定最后节能量。
5.3效益分成期为六年,节电改造后按核定的项目节能量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5.4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1年后15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5.3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5.5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即九千万)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5.6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5.7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6.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6.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6.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10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6.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6.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7.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2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8.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9.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9.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
10.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10.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10.1.4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0.1.5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10.2乙方违约:
10.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10.2.2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3若乙方未实现其承诺的的项目节能量,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的减少分成的比例,具体数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10.2.4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节违约补救
11.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1.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2节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13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3.2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3.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第14节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4.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4.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4.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5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15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4.6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30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4.7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未得到纠正。
14.8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4.9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4.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乙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一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甲方发生财务问题而导致本合同规定的收益金无法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时,乙方可以从该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补偿自己的损失。
第15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5.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6节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17节费用的分担
17.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7.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7.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8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8.2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8.3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8.4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8.5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8.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8.7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会议室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盖章)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 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甲方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特定立本合同。
2、 项目的名称、内容、目的
2.1 项目名称: 照明系统改造工程
2.2 项目内容: 。
2.3 项目目的: 。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合同签字之日为合同生效起始日。
3.2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设备的采购、指导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全面合理、适度的一切条件来配合本项目的实施。
3.3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生效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4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照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乙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甲方认可,如超过5天甲方不派人验收或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 甲方按季度返还给乙方节能款;返还时间不得超过 年, 年内返还期限以乙方收回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含17%增值税)为限。
4.2效益分享比例:
4.3甲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三个月支付三个月的节电费用一次,由乙方增值税发票到达
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节能款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4甲方付款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
4.5在效益分享期内,电费按 元/KWh计算,照明时间年平均每天不低于22小时。
5、 甲方的责任
5.1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安全方案,应在乙方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5.2在改造前为节能改造所需相关材料、配件等,按乙方要求提供免费的保管场所,并为进出厂区提供通行方便。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三日内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甲方提供的电源符合国家电力标准。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做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乙方合理的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
6、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对乙方以书面形式列出、甲方确认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设计、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6.2确保设计、设备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操作人员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维护说明等资料;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将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移交甲方。
6.6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补充备品备件
6.7五年内免费提供配件,免费安装及调试。
6.8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按售后服务协议执行。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取得项目所有权属。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经分享的效益后的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
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以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7.4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付款且直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7个工作日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 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
8.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之前,如果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臵费、运费、安装费等。
8.1.2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此种违约若在30个工作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8.2乙方违约
8.2.1 设备安装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此种违约若在30个工作日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9、 违约补救
9.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9.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0. 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的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与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他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
11. 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毁等风险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设备的拆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或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视为对方的接受。对于因拆除设备所造成的节能量改变,将不做变更。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12.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在本合同期内及效益分享期内,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及效益分享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以后,方可开始施工。
13.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如果因为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则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15.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子公司或有关联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无效的。 的公司,此类转让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6.不可抗力
16.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
16.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终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终止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超过60个工作日应终止合同。
16.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个工作日内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16.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16.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7.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 商业条款
1、总则
2、 (以下简称甲方) 节能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乙方为甲方所做照明系统进行部 分改造的书面方案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改造方案及甲方书面确认附后),双方友好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
3、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3.1 项目名称: 公司 照明改造 项目
3.2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在保障现有照明状况的条件下,达到降低能耗,降低照明 用电成本的目的。
4、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4.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为有效。
4.2 项目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后三日内,若无任何异常现象,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 目验收证明档。
4.3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乙方安装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之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年。截 止日为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5、效益分享比例、付款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节能效益计算以 附件B 的数据测算与以往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电费账单金额为基准)。
5.2 分享效益起始日,甲方拿到当月电费账单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 为5.1 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5.3 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账。
6、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2
6.1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6.2 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6.3 在乙方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后三日内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 的验收档。
6.4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 维护和保养。
6.5 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和器材出现故障或失效,应及时通知乙方。
6.6 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7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设备做好日常监管,如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
7、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7.1 对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进行免费的安装、调试、维护。
7.2 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 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 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7.3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 规定的要求。
7.4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7.5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7.6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 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7.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在接到甲方的维修、更换器材的通知后在7 个工作日内 予以解决。
8、所有权
8.1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8.2 本合同履约期满,甲、乙双方均正常履行了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所安装设备及照明器材 归甲方所有。
3
9、提前终止
9.1 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月内 将已安装在甲方的设备全部拆走。若甲方未提前通知,则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顺延执行本合 同两个月并在这之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拆走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及器材。
9.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 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将已安装在甲方的设备及器材全部拆走。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
10.1.1 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10 元/支灯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 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 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10.1.3 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并在30 天之内仍不予以纠正, 按本合同8.1 条款办理且保有继续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10.2 乙方违约
10.2.1 设备安装完毕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 所规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 求终止执行合同并责成乙方在商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2.2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情节严重可直接进入 司法解决程序。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 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 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积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 和其他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 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12.2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4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 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档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 方的接受。
12.4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在本合同期内,损坏的设备和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乙方在接 到甲方的出具的报修单后7 个工作日内更换损坏灯具。如果是非自然损坏或甲方人为因素导 致设备损坏和丢失,所产生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 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 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 天书面通知乙方。在紧急情 况下,甲方应及时向一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5、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
15.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 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 除责任。
15.3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 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5.4 本合同最后签字、盖章以后满30 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 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 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 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求偿权并在知情后 可随时拆除所安装设备及器材。
16、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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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书面 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 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 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 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17.2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在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 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17.3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 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
18.1 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 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3 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7 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9、税、费
本合同中发生的有关费、税,按权利归属原则承担。即:双方应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 议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2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 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 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 6
条款应继续履行。
22、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2.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 附件包括:
附件A:针对甲方的照明系统的改造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分析
附件C
22.2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2.3 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 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2.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八环天能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2号D座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 总 则
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八环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甲方的市政路灯,机关单位楼宇进行节电改造,特订立本合同。
2.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
2.2项目内容:(详见附件A)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电费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目的。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 本合同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改造方案制作设计、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 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先有乙方自检,然后由甲方按改造方案完成安装检查;安装检查合格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签发安装检查合格书并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期间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在72小时试运行届满后次日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 万元(下称“预计节能量”)。(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即乙方每个月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乙方共计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
万元计算;当超过或低于预计节能效果的5%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按年计算一次,并于每年计算完后的[ ]日内进行费用的结算。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
4.4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一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和4.3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5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
4.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因为甲方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与基准线不符,导致节能量减少,仍然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4.3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年节能效益仍按
5.2接受合同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5.8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 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承担和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6.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2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7.4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完全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 提前终止
8.1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4.2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额)l10%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4.2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的全部应分享款项,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该等款项的,甲方应补偿该等差额部分。
9.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预计节能量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9.1.3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9.1.4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
此种违约若在30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此种违约在30天之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10. 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 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 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4.2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将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或更换或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3.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 1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4.2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15.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仍需按本合同第4.2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
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8.1计算的终止费,终止合同。
l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4.2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30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消、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第一位求偿权。
17.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7.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8. 侵权和赔偿
18.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 保密
19.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20. 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有关的税、费(如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2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天内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然而,此种终止不适用于违约的情况。
21.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21.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2.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3.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3.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项目描述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
附件C:节能量的确认
23.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3.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3.4 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3.5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二○一二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八环天能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 总 则
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八环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甲方的市政路灯,机关单位楼宇进行节电改造,特订立本合同。
2.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
2.2项目内容:(详见附件A)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电费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目的。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 本合同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改造方案制作设计、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 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先有乙方自检,然后由甲方按改造方案完成安装检查;安装检查合格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签发安装检查合格书并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期间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在72小时试运行届满后次日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 万元(下称“预计节能量”)。(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即乙方每个月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乙方共计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
4.4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一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和4.3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5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
4.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因为甲方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与基准线不符,导致节能量减少,仍然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4.3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年节能效益仍按
5.2接受合同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5.8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 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承担和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6.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2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7.4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完全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 提前终止
8.1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4.2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的全部应分享款项,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该等款项的,甲方应补偿该等差额部分。
9.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预计节能量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9.1.3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9.1.4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
此种违约若在30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此种违约在30天之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10. 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 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 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4.2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将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或更换或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3.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 1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4.2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15.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仍需按本合同第4.2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
l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4.2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30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消、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第一位求偿权。
17.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7.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8. 侵权和赔偿
18.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 保密
19.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20. 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有关的税、费(如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2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天内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然而,此种终止不适用于违约的情况。
21.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21.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2.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3.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3.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北京华夏富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北京 (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华夏富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