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服务协议【推荐五篇】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精选5篇)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篇1

1.含义

1.1以下词汇之特别含意已详列如下∶

“附属”指有关个体,其他个体直接或简接控制,受其控制或处于共同受制的个体。

“协议”指本条款及细则,申请表及其他_________与客户就流动电话服务之提供而签订的附属协议或类似的协议。

“适用法律”有关任何人士,行动或物品指:

a.任何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而又适用于其中一方之法律、法例或规条;

b._________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持有之牌照下所需履行之任何责任;

c.任何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而又适用于其中一方之合法的裁决、决定、指令、指引、声明或工作守则;

d.任何适用之国际公约或协议。

“申请表”指背页、夹附或以上之申请表,或以任何其他文书或电子申请途径。

“自动漫游服务”指_________因应不时制定之额外条款及细则而供应之服务,容许客户使用其流动电话设备,流动电话号码及机灵咭以作拨打及接收香港以外的来电或在香港以外使用_________(或其他第三者代_________)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并入账至其_______账户。

“费用”指所有有关_________就提供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流动电话服务不时厘定之收费,包括接驳,附加费用,最低收费,月费服务,话音通话时间,数据用量,漫游,登记,办理手续,内容,取消,重新接驳,地铁/隧道/流动电话服务牌照月费及任何其他收费或费用(包括_________代第三者收取之账项)。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

“客户”指申请表上指明之“登记名称”。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资讯服务”指新闻、资料、财经、支账、网上商业交易、游戏、体育、音乐、图案、下载、流动赌博或_________不时提供予客户有关内容或数据性质之其他服务。

“地铁/隧道/流动电话服务牌照月费”指所有不时根据_________厘定的形式应向政府或第三者缴交的费用,包括与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及(如适用)与流动电话设备有关的机构,如其他营办商,隧道营办商及铁路公司。

“商户”指透过流动电话服务售卖商品或服务予客户的第三者或客户考虑自其处购入,建议或实际购入商品或服务。

“讯息”指短讯、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媒介或情况下出现的讯息。

“最短合约期”指任何组成本协议一部份的任何文件内列明申请流动电话服务的最短固定期限。

“流动电话设备”指流动无线电话手机,其他无线装置,登入装置或与流动电话服务一并使用的装置,并包括无线或登入装置的配件。

“流动电话服务”指客户透过本协议申请之_________数码流动电话服务及_________不时提供予客户之任何其他服务(不论是否流动电话服务)并包括增值服务。

“网络”指_________的流动电讯网络。

“号码”指_________分配给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以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营办商”指除_________外之任何持有有效及运作中的移动传送者牌照,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或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牌照的香港流动网络营办商。

“密码”指任何身份证明代号,密码或其他保安方法足以证明客户身份以供登入或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个人资料”指PDPO内指明之含意。

“PDPO”指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转携”指有关程序能使客户自营办商处转换流动电话服务之申请至_________时,可继续保留其获分配之流动电话号码,反之亦然。

“回赠”指于申请表内列明或客户及_________不时同意之回赠。

“代表”指任何人士代替其中一方包括任何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承办商或专业顾问。

“机灵咭”指具客户身份证明之记忆体咭并包括USIM咭。

“短讯”指有关服务容许短讯息(包括多媒体短讯服务)或资讯服务透过使用网络之人仕传送至网络或另一营办商的网络。

“抵偿额”指于申请表内列明或_________不时决定之抵偿额,代表_________因本协议于任何最短合约期届满前终止而可预计之真正损失(非惩罚性赔偿)。

“使用者”指于申请表内指明之人仕。

“增值服务”指_________因应额外条款及细则而不时提供之增值服务及包括自动漫游服务,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任何其他漫游服务,资讯服务,多媒体服务,短讯,视像通话及基本系统功能服务。

2.流动电话设备

2.1流动电话设备必须是电讯管理局批准使用并可以接驳到网络的型号_________。

2.2如客户选购流动电话设备自_________,客户明白:

a.该流动电话设备之制造商可提供有关流动电话设备之某些保养。于制造商提供保养期内_________不会向客户负责流动电话设备之任何损毁或维修;

b._________不会接受客户退回流动电话设备,亦不会更换任何其他流动电话设备或提供任何退款予客户。

2.3于制造商提供之保养期后或如制造商并未提供任何保养,_________可自行酌情根据其不时厘定之费用及条件同意维修或更换客户之流动电话设备。

2.4如客户自第三者选购流动电话设备,客户明白及同意该流动电话设备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份,而客户有责任确保该流动电话设备可兼容并可与客户申请的流动电话服务一并使用。

3.流动电话服务

3.1_________会致力提供流动电话服务予客户,但并不保证或担保任何流动电话服务之提供不会被终断或完整无误(不论该服务是否由第三者提供)。

3.2客户确知及同意部份流动电话服务的提供可能需要第三者参与,而_________并不保证或担保任何个别产品或服务功能得到第三者支援。

3.3客户确知及同意:

a._________不会为流动电话服务在电话簿刊登资料,亦不会提供与电话号码登记录有关的服务;

b.即使客户可能已获分配流动电话号码,亦不表示_________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流动电话服务;

c.个别流动电话服务可能因为科技转变,脱节,推陈出新的不同服务功能,第三者服务供应商终止合作或服务,而遭随时更改或终止;

d.凡流动电话号码基于任何原因不能由其他营办商网络转携至_________,_________即可分配一全新流动电话号码给客户,使之能享用_________流动电话服务;

e._________保留权利,随时对流动电话服务提供的服务功能或机灵卡作出必要措施,以确保流动电话服务的质素,包括要求客户以密码登入流动电话服务;

f.选购自_________的流动电话设备及流动电话服务均设计为客户的个人及私家用途(如公司客户,包括其雇员),客户不可使用或容许流动电话服务使用作任何服务规格及/或允许用途以外的目的;

g.获_________分配之流动电话号码,客户将不会获得任何权利,_________保留所有修改,取消,收费或重新分配此电话号码之权利;

h.如客户决定停止使用增值服务,_________可能因此需要停止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予客户;

i.客户提供_________之资料,必须完整,真确及为最新的;

j.客户须遵守适用法律;

k.客户须紧遵所有_________就安装,使用或运作流动电话服务或_________提供的流动电话设备而给予之所有通告指示及指令;

l.客户不可以亦不可尝试以骇客形式进入或以其他非法途径于未获_________授权下使用流动电话服务之任何部份,数据储存区或主机;

m.客户不可干扰,翻印,修改或以其他方法寻求更改或容许其他人干扰,复印,修改或寻求更改网络,流动电话设备或机灵卡;

n.客户须保证其所有代表均紧遵本协议;

o.客户不可使用流动电话服务作:

i.任何非法、诈骗、不恰当、未经授权、骚扰、歧视、毁谤、侮辱、恐吓、加害、粗鄙、不雅或任何可遭反对的行为;

(1)鼓吹任何可构成刑事罪行,导致民事责任或其他侵犯任何适用法律或规例之行为;

(2)侵犯第三者知识版权的行为;

(3)对_________声誉有损的行为;

(4)_________不会负责任何客户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包括特别列明于3.3(o)条款内)的行为及过失。

3.4若客户使用增值服务,除有关费用以外,将以客户使用该服务的时间计算通话时间。如使用之增值服务为电话会议,将根据成功接驳的电话线数目及电话会议的时间,从最先拨出电话会议的召集人扣除电话会议的通话时间。

3.5客户可向_________申请最近_________个月的话音通话详情,_________可就此向客户收取其不时厘定之费用。

3.6客户同意公平使用政策适用于免费提供予客户的或没有用量限制的流动电话服务,及客户必须以公平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服务。若有下列情况出现,_________会认定客户不公平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如客户或第三者使用流动电话服务时∶

a.有意超出或导致超出有关流动电话服务的公平使用限制(由_________不时厘定);

b.造成或导致_________蒙受损失,网络产生问题或影响其他_________客户的储存容量。

c.如有上述情况,_________可以决定调低客户的用量至某个水平,如不公平用量持续,_________保留权利根据有关流动电话服务的现行其后收费向客户收取费用,或即时暂停或终止有关流动电话服务。

4.流动电话机灵卡

4.1_________会为客户及其流动电话设备制定一张机灵卡,以作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4.2机灵卡在任何时候皆属_________的财产,于本协议终止后或_________要求下,必须退还_________。

4.3_________有绝对酌情权替客户免费更换因正常日久使用而损坏的机灵卡。而_________可就以下原因于更换或维修机灵卡时向客户收取费用:

a.因客户误用,疏忽或蓄意破坏而引致机灵卡损毁;

b.因客户遗失或机灵卡被窃。

4.4客户需于得知遗失机灵卡及/或流动电话设备后_________小时内向警署(或于香港以外类似部门)报失。

4.5于_________收到4.4条款所指的报失或失窃通知,及暂停提供该报失或失窃的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的流动电话服务前,客户仍需继续承担该报失或失窃的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的所有费用。

4.6假如已遗失的流动电话设备获寻回,_________可于客户要求下,于客户缴交所有过期未缴或新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及于_________行使酌情权,经_________或其代表就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作出给予服务前的检查後,重新接驳已寻回的流动电话设备或机灵卡的所有流动电话服务。

4.7如_________认为已寻回的流动电话设备或机灵卡的预编程序数据经复印,干扰或修改,_________可拒绝客户根据4.6条款有关重新接驳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机灵卡的要求。

5.流动电话漫游服务

5.1自动漫游服务现可于与_________有漫游协议的电讯传送者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5.2对于某些自动漫游服务不适用的国家,_________会提供另类漫游服务予个别国家,客户可因应_________不时制定之额外条款申请该另类漫游服务。

5.3_________并不保证客户使用之漫游服务之适用性或质素。

5.4客户确知及同意在外地漫游期间,并不一定能够使用所有流动电话服务。

6.资讯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6.1_________可提供资讯服务予客户,如客户:

a.使用之流动电话设备具接收资讯服务之功能;

b.合符_________就使用资讯服务不时制定之资格要求(如有);

c.遵从_________于提供密码予客户时给予之指示。

6.2守则,条款及细则及资格要求可能因应个别资讯服务而更改,_________将会不时提供有关资料予客户。

6.3_________可于任何时间毋须作出通知取消或更改任何或全部资讯服务或其条款。

6.4就使用资讯服务,客户确知及同意以下条款:

a.客户可以透过或利用增值服务上载及传送个人内容或资料,而同时授权_________运用已获豁免专利权费用,永久,不可撤换,可转让及全球性的许可权,为客户储存,传送,发出许可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上载的任何内容或资料;

b._________并未就有关资讯服务或任何第三者提供予其之内容或资讯作任何保证;

c._________不会负责资讯服务之准确性,完整性,实用性或准时性;

d.任何作为资讯服务一部份而发表之意见并不一定为_________的;

e.资讯服务只提供予客户作私人用途之用,客户不能从该服务中摷取任何资讯服务或资讯提供予他人;

f.从资讯服务中接收之资讯仅作参考之用,并不旨在亦不能用作贸易或任何其他用途;

g.客户可更改密码,但其更改之要求需先被_________接纳才生效;

h.客户须加倍小心谨慎将密码保密,不可将密码披露予他人;

i.密码一经披露予他人,客户需负全部责任及承担因未经授权人仕使用密码或作未经授权用途导致的风险;

j.客户免除_________就任何与资讯服务有关(包括未能提供资讯服务或使用资讯服务而引致的损失等)的所有责任。

6.5客户明确同意_________不会负责就提供客户使用资讯服务方面任何第三者包括商户或客户付款详情而可能需向其提交以作审批的信贷提供者等的行为及过失,包括该信贷提供者拒绝授权任何交易或退款,另客户放弃任何客户就此可能对_________作出的行动。

6.6_________并非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方,亦非牵涉其内:

a.任何当客户使用资讯服务而需提供予_________之任何付款详情的核证或真确性;

b.提供予客户或他人的任何信贷及收账活动;

c.客户与任何第三者之间就任何账项付款或清偿账户之安排;

d.任何客户及商户之间的交易;

e.任何商户及该商户指定信贷提供者或银行(如有)之间的交易;

f.任何客户,商户或商户指定借贷提供者或银行(如有)之间的纠纷;

g.任何商户及根据本协议移交或从其处获取资料的人仕之间的纠纷。

7.讯息

7.1除依据本条款外,_________严禁客户发放未经同意接收的宣传讯息予任何其他人仕。

7.2客户同意如其旨在发放宣传或类似性质之讯息予他人,必须先行取得接收人愿意接收此等宣传讯息之明确同意,方可发放讯息予接收人。如_________要求,客户必须出示从接收人处取得之明确同意。

7.3如_________接到接收人投诉客户发放未经同意的讯息,则_________可(依以下任何次序):

a.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知会客户有关投诉;

b.要求客户而客户亦必须于接获该通知后_________个工作天内回应该投诉;

c.阻止客户发放讯息或暂停客户之流动电话服务,直至事情解决为止。

8.付款

8.1客户同意缴付_________所需费用,_________可更改或调整收费幅度或视乎情况增加新费用。

8.2除非本协议另有注明,客户须缴付之每月服务费用将会由_________提供服务予客户起开始计算,该费用须以预付形式缴交。个别费用包括流动电话设备定价及与机灵咭有关的费用需于客户签署本协议时缴付。有关用量及其他收费须以预付形式缴交。

8.3所有费用须在_________以任何形式发出之账单上所列明之限期前缴付。_________发出账单向客户收取费用,并无时间限制。所有费用均以港币为结算单位及以账单上注明之方法缴付。_________可要求客户向_________以外的机构缴付有关费用。

8.4付款的风险概由客户承担。除非缴款已兑现及由_________或其指定人收妥,否则当客户尚未履行其责任论。

8.5有关任何账项之查询或争议,须在账单付款限期前向_________提出,但本条款并无解除客户须于账单付款限期前缴款之责任。如在付款限期前无提出任何账项之查询,则该账单将被视作已被客户接纳为正确无误。客户无权因为获得流动电话服务与发出账单向客户收取费用之间有所延误而争议有关费用。

8.6凡客户与_________就费用方面根据条款8.5提出任何争议,_________的账簿及记录一概被视为客户应缴费用的真凭实据。

8.7付款的时间至为重要。若客户未能于指定时间内缴付有关费用,_________有权对未缴款项收取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_____按月计算,直至欠款全数付清为止。

8.8凡客户于_________登记使用超过一个账户,_________有权将任何一个账户的付款馀额转移至另一账户,以支付其逾期未缴的费用。

8.9除非申请表另有注明,凡注册客户于申请表之使用者一栏内提供除本人以外之使用人姓名,即授权该名使用者使用及代为更改其流动电话服务,包括更改收费计划,增值服务,或同意换购流动电话设备等。客户同意承担一切因此而引致的任何费用。客户有责任撤销其授予使用者的权利,如此等授权有任何更改或取消,客户需以书面通知_________。

8.10客户须负责提供客户流动电话服务的所有费用,不论该服务是否由客户使用,或有否经客户同意或知情情况下由第三者使用,亦不论流动电话通话,短讯或其他流动电话服务是否能成功使用或传送。

8.11_________可不时设定客户用额上限。如客户使用超过该限额,_________可暂停提供流动电话服务予客户使用。

9.按金

9.1客户同意_________有权随时要求客户提交一笔按金。_________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按金的款额。

9.2在不损及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下,_________有权在按金内扣除:

a.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内规定应缴但逾期未缴之费用;

b.弥偿_________因客户不履行与_________就本协议或其他协议内的任何条款或细则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

9.3除9.2及9.4条款另有注明外,在本协议终止而客户经已清付本协议或其他协议的所有未缴费用,或_________就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细则所提出的索偿完结之后,按金便会经由_________无息退回客户。

9.4客户同意:

a.如客户根据10.4(a)条款终止本协议而指明的流动电话服务及/或流动电话设备的“使用者”或其他人仕成为“新登记使用者”,任何_________管有之按金毋须退还予客户,以便新登记使用者享用;

b.客户需径自向新登记使用者取回按金。

9.5客户确知需自行承担缴付按金或预付费用之风险,一旦_________遭清盘,则任何按金或预缴可能无法退回或退还予客户。

9.6客户有关退回按金或预付费用之权利,将受香港公司清盘的适用法律规管。

10.终止及暂停

10.1_________可随时即时终止本协议或临时暂停流动电话服务如:

a.任何根据本协议客户应付之费用或账项于付款限期後尚未缴付;

b.客户资不抵债,破产或表面上有理由相信极有可能资不抵债或破产;

c.使用流动电话服务之费用或流动电话服务之用量已超越_________不时订立的限额;

d._________的信贷核对披露客户不良信贷记录;

e.客户违反或_________有理由相信客户极有可能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及细则;

f.客户或任何其他人仕违反本协议3.3条款,或使用流动电话设备或流动电话服务作任何非法或不恰当的用途,或_________合理地认为客户的行为对_________,其代表或其他客户造成滋扰或骚扰;

g.任何客户于申请表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部份上填报之资料被发现为错误或误导;

h.客户成功将流动电话号码转携至另一营办商;

i.任何_________持有之电讯或其他牌照遭终止,撤销,逾期或未续;

j._________有理由相信必须暂停流动电话服务以:

(1)遵从政府或规管当局的命令,指示,裁决,声明,指令或类似的宣布;

(2)作出紧急或定时的流动电话服务,任何装置,设施或网络任何部份的保养,维修或提升;

(3)给予客户流动电话设备的任何维修服务;

(4)减低或防止流动电话服务的诈骗或干扰;

(5)依据7.3条款解决投诉;或

k._________停止提供所有或部份流动电话服务;

l.有任何技术困难或不适宜提供任何流动电话服务;

m.任何第三者供应商停止提供任何服务予_________,而该服务是_________向客户提供流动电话服务的必要原素。

10.2_________依据本条款行使暂停或终止流动电话服务的权力,并不影响其现存的其他权力或追讨或其他适用于_________的弥偿,而暂停流动电话服务亦不构成_________放弃日後终止本协议的权力。

10.3假如客户接收_________流动电话服务多于一个流动电话账户而客户又未于付款限期前缴付就该流动电话账户或流动电话服务的费用,_________可即时暂停就任何或全部流动电话账户提供的流动电话服务。

10.4本协议可随时于毋须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如∶

a.客户给予_________,_________天事前书面通知或以付款代替通知终止本协议,惟流动电话服务的最短合约期必须已经届满。如客户依据本10.4(a)条款通知_________,则客户需即时缴付_________截至终止日为止之所有应付款额;

b._________给予客户_________天事前书面通知。

10.5如:

a.客户于本协议的最短合约期届满前终止本协议;

b._________根据10.1条款终止本协议,则_________有权全数没收回赠之馀款。同时因应_________要求,客户必须即时缴付抵偿额予_________。

10.6即使本协议另有注明,如客户巳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流动电话服务协议因任何推广而获得利益(“现有利益”),不论与流动电话设备或流动电话服务有关,或现正获得回赠,任何与新续流动电话设备或流动电话服务有关的最短合约期将于现有利益届满后即时开始。为免存疑,不论提供流动电话设备或流动电话服务的时间为何,客户一旦同意申请_________提供的流动电话设备或流动电话服务,该申请将即时生效。如客户于新续流动电话设备或流动电话服务提供予客户前终止有关协议,但已经获得有关新增利益,_________有权扣除或取消(_________可行使酌情权)该利益或从客户的任何户口扣除该利益的价值(由_________决定),或向客户追讨该利益。

11.重新接驳

11.1凡本协议遭客户终止,_________可于终止服务后_________天内,按客户要求(但有绝对酌情权),在客户清付所有未缴费用,新费用及按金后,重新依据新条款及细则提供流动电话服务及旧有流动电话号码(如未分派予他人)予客户。客户须预缴流动电话服务月费及_________当时釐定的重新接驳费。

12.签署人及证明文件

12.1_________毋须核实任何代表或声称代表客户之签署或代号之真确性或权力。任何于本协议任何部份内出现之代表署章,商业盖印,个人或商业图章,署名或代号均对客户具约束力,而客户同意_________已获绝对授权可依赖任何有关本协议声称为客户或其代表之签署或印记,或客户签署或代表客户签署之表格,信件或文件。

13.责任限制

13.1所有不出现于本协议内,就有关本协议主旨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发表或声明,_________声明均不包括在本协议内。

13.2_________不会就任何因本协议引致或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追讨,赔偿或损失(包括任何基于暂停流动电话服务而导致客户的损失)而向客户或任何第三者负责,不论该等损失是否直接或简接的任何类型,包括盈利,损失,利润或任何基于合约法,民事侵权法,成文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後遗性的损失(包括疏忽)。

13.3与本协议有关又未被或不能被13.2条款排除(不论基于合约法,民事侵权法(包括疏忽),成文法律,违反保证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公理方面),而_________可能需向客户承担的累计责任,只限于以下客户缴付之费用总和∶

a.客户于有关责任衍生前_________个月内缴付之费用总和;

b.如少于_________个月,则以客户由本协议生效起至有关责任衍生之间的时段内缴付之费用总和;

c.港币_________元,当中以较低者为准。

13.4客户确知及同意∶

a.当提供流动电话予客户时,_________只担当流动电话制造商的分销商;

b.客户不能向_________作出任何就有关流动电话产品责任(不论关于合约法,民事侵权法,成文法律或其他(包括疏忽方面)的追讨,或要_________负责上任何责任。

13.5凡由于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及细则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引致延误或未能履行协议的原因,并不是_________可以合理控制的,又或不是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包括第三者所为或过失(包括电讯网络营办商,资讯服务内容提供者及仪器供应商)、原料短缺、战争、战争来临的威胁、暴动,或其他群众骚动或行为、叛乱、天灾、任可政府或其他超越法律当局所实行的限制、工业或贸易争议、千年虫的祸害、火灾、爆炸、风暴、水灾、闪电、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_________均毋须负责。

13.6客户须弥偿_________及其代表就基于客户毁约而引致,或因任何人士(包括客户)使用或尝试使用流动电话服务或与流动电话服务有关之流动电话所导致_________或其代表任何损失或赔偿(不论就人物或财产方面)的追讨,行动,诉讼或要求。为免存疑,如客户接受第三者(包括客户的代表及雇员)作任何行为或不履行责任,将被视为客户的毁约行为。

13.7本协议内并无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就另一方的疏忽所导致人命伤亡的责任。

13.8客户同意如就本协议对_________有任何索偿,必须于引致索偿的有关事件发生後后______年之内,以书面通知______,否则客户将被视为已放弃有关索偿的所有权利,并不能就该事件向_________作任何索偿。

14.个人资料的使用

14.1_________及其代理人可要求客户提交个人资料。如客户不同意提供个人资料,则_________可拒绝提供任何流动电话服务予客户。

14.2客户同意_________可使用个人资料作下列任何或全部用途:

a.提供流动电话服务予客户(包括转交该等个人资料予其他电讯网络营办商或第三者以便提供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之流动电话服务);

b.配对(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就有关配对程序阐释的含义)个人资料及其他收集作其他用途之资料及来自其他途径包括有关提供流动电话服务之第三者的资料;

c.宣传有关经由_________,其代理人,附属或旗下公司就流动电话服务而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务;

d.改善有关流动电话服务而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务;

e.处理自流动电话服务衍生的得益;

f.分析,核实及/或校对客户就有关提供流动电话服务的信贷,付款及/或状况;

g.处理任何有关提供流动电话服务或客户要求的付款指令,直接扣款服务及/或贷款服务;

h.裨使客户有关流动电话服务的账户可作日常运作及/或收妥客户账户内的欠账;

i.裨使_________遵从其需向第三者履行就有关流动电话服务,互连或其他业内准则的责任;

j.不时知会客户_________的其他服务;

k.防止,侦查或调查罪案或可能发生的罪案;

l.根据适用法律而作披露;

m.两者间协议的其他用途。

14.3客户同意其个人资料可被披露及转移至_________于香港境内或境外之附属公司,代表,承办商,电讯网络营办商,及其他第三者包括债务追讨代理,信贷参考代理,证券代理,信贷提供者或其他财务机构及任何_________就客户权利方面之正式或建议承接人或接收人,以使该等人仕可使用,披露,管有,处理,保留或转移其个人资料作列于14.2条款内之用途。

14.4客户需尽快通知_________有关提供予_________之地址或其他资料的任何更改,其足以影响提供予客户之流动电话服务。

14.5于_________要求下,客户需提供有关客户之资料及客户就流动电话服务的使用∶

a.协助_________遵照适用法律下的责任及向政府或规管当局就有关责任之履行作汇报;

b.评估客户是否已遵照或正遵照及可继续遵照其依据本协议须履行之责任。

14.6客户如不愿收取来自_________之任何宣传通讯,可以透过致函_________私隐条例事务主任通知_________。

14.7客户必须通知指定为使用者的人仕,如客户是一间公司或非个人,必须通知所有授权使用者,他们的流动电话服务明细(包括用量)可能会透露予客户。客户必须先行获取授权使用者及/或其使用者明确书面同意透露此等纪录。_________并不会负责任何因透露此等明细引致的索偿,而客户须弥偿_________及其代表就客户未有获取上述明确书面同意而引致的所有追讨,行动,诉讼或要求。

15.一般事项

15.1_________保留权利,随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客户更改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及细则(如有关更改对客户不利,_______会给予客户_________天通知)。为免存疑,_________可透过书信,账单附件或留言,于_________网址发出声明,于________店派发传单,_________特许经营或代理分销点,流动电话设备屏幕上显示的讯息,刊登广告于香港报章上或其他_________认为足够之途径,给予客户任何通知及通讯。该通知及通讯将于下列情况下被视作已被客户接收:

a.如属函件,于寄出_________小时后;

b.如属透过电子途径发放之通知及通讯,一经_________传送或刊载于_________网址后;

c.如属报章广告或传单,当报章首版刊出待售或当通告可于分销点或店内索取时。

15.2未得_________同意之前,客户不可将本协议的任何权利或责任(包括_________分配予客户之流动电话号码)以分配或其他形式转让予他人。在毋须客户同意的情况下,_________可以于任何时间将本协议任何或所有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3本协议须按照香港法律诠释。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遵从香港法律的独有裁判权。

15.4双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均不被视为放弃权利。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任何本协议提供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均是累积的,而且并不排除法律上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

15.5若本协议中全部或部份条款被具有法定资格司法审判权的法庭解释为非法或无效,本协议须删除该等条款,但其他条款得持续有效。

15.6本协议取替全部双方之前定下的协议,安排及承诺及构成双方就本事项之全部协议。

16.诠释

16.1除非另有注明,本协议内:

a.文件(包括本协议)包括其任何更改或取代;

b.“人士”一词包括个人、公司、有限公司、伙伴、合营公司、团体或组织、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关;

c.单字包括双字,反之亦然,而任何性别的字词包括所有性别;

d.港元、元、HK$、HKD或$指香港的流通货币;

e.“包括”,“举例”或“诸如”等词并非用于亦不解作含限制性之词汇,及当引为例子亦不限制有关该例子或类似例子的词汇含意;

f.第三者指不是本协议订立方的人;

g.“已付款”,“已付全数”或“付款”指已付的款项或包括在该次付款的款项可以供收款人即时使用;

h.任何事情(包括据法权产或其他权利)包括事情的一部份。

16.2所有题首只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之诠释。

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篇2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取机、还机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_____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篇3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篇4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 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 取机、还机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 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_____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 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 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租赁服务协议 篇5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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