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乙方供应之副食品其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之百分之八十,且以报价当周价格为准,也不得高于本市各午餐学校同货品当周价格。
二、甲方向乙方订购之副食品,须于前一周周四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于前一周周五以前报价,若价格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百分之八十,则以百分之八十计价并扣缴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百分之十,第二次扣百分之二十,第三次扣百分之三十,第四次则无条件解约。若以货色、价格决定采购之类别,则以当场议价之价格为准。
三、乙方供应甲方之所有相关食品应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及提出检验合格证书。
四、乙方每日上午七时至七时三十分前或甲方约定时间前,将货品运送至甲方厨房以凭验收,并按日送货;交货当日乙方若遇突发变故,仍应正常交货,且不可擅自变更货品及时间。
五、如遇天灾或不可抗力之特殊状况,需变更供货内容或时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双方协调,按当月菜单调换,乙方不得私自更改菜单中货品,经发现有私自更改菜单中货品时以违约论处,第一次扣百分之五十之履约保证金,第二次除扣百分之五十之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得径行条件解约。
五:如遇特殊情形,如停电、停瓦斯、停水或其它事故,当日甲方确实无法供应午餐时,经甲乙双方协调后,乙方必须提供足额且符合卫生标准之替代食品,供甲方师生食用。
六: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会同抽查食品来源、厂商制作场所及流程。
七:甲方教职员工生因食用学校午餐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方提供之货品问题,乙方除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外,并应承担法律上一切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甲方并得径行办理解约事宜。
八:副食品如注明为加工者,必须以高质量代为加工送达,并以净重报价。
九:交货后,装置副食品之容器应在当日中午前回收,不得留置学校。
十:未尽事项,依政府采购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