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矿产品供货合同书(推荐三篇)

公司矿产品供货合同书(通用3篇)

公司矿产品供货合同书 篇1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乙 方: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件与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因安全可靠应用信息设备的需求,需要向乙方采购以下产品,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如下:

产品名称型号/品牌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

第二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甲方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方式不限,运费及保险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装为原包装不回收。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收货信息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 :

1、本合同含税总价为:¥ 元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设备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最终价格。甲方应以电汇或者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此合同的全额货款。

2、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给甲方开具发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乙方收到货款后25个工作日内发货并上门安装。

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4、甲方应如实认真填写下述信息,乙方将按照填写信息为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填写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产品售后服务:

1、 乙方对甲方承诺以下条款:

本合同所指的硬件部分(计算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外设部分(打印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软件兼容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乙方免费提供一年上门服务。自购买之日(交货日期)起一年内,若本产品软件部分需要升级,甲方可持合同或者合同复印件享受乙方免费升级软件之服务。

2、保换保修条件:

(1)保修服务只限于正常使用下有效。一切人为损坏(例如:甲方自行拆卸、接入不适当的配件、未按说明书使用、因运输及其他意外而造成产品损坏、非经乙方认可之维修和改装、进水、震裂、附件超过保修期需更新等),均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换机和维修照常收费。

(2)维修时,甲方应携带合同(或合同复印件)。

(3)合同如有涂改,视同无效;如有遗失,恕不补发,甲乙双方应妥善保存。

以下情况恕不免费保修:

(1) 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

(2) 人为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3) 自行更换备件,或非经乙方授权的维修商维修造成的损坏。

(4) 擅自拆机修理或越权改装或滥用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第八条 不可抗拒力

1、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到另一方以便其核实和确认。

3、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应尽快通过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或快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署,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即生效。

2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问题及非甲、乙方责任造成合同实施计划延误,经双方友好协商,将实施进度顺延。

3、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4 、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有关事宜、条款,应由双方讨论,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虚构合同以外的义务和责任。

5、 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6、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条 知识产权及安可条款

1. 甲方有义务永久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对乙方的产品做反向工程、不得擅自制作、指使制作该产品,不得对该产品进行反编译、跟踪分析等任何有可能损害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产品的技术资料。

2.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信息。如有泄密一方视为违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公司矿产品供货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

二、质量与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三、收货事项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装、运输、交货、验收及异议的提出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应对矿产品共同验收,,乙方供应货物在数量、质量和包装上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则视为乙方交货完成。交货后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五、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公司矿产品供货合同书 篇3

供方:

需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多次协商,鄂州市宝鼎矿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矿山、选厂所出产品的矿产品(铁精矿)在行市价格上,优先将供方所出产品提供给需方;且不得低于供六年产量的70%,另需方需在每次供方出货时,必须提前一星期给供方单次40%的预付款,特订立此合同。

一、铁精矿数量:月供   吨,月供   吨,可协商加价处理。

矿山正常生产下合同期内不得低于6万吨。

二、交货地点:

三、铁矿石质量标准:

四、计量和取样化验

1、计量:磅房计量依据,双方可安排人员进行计量监督。

总磅单双方经办人员同时签字作依据。

2、取样:按化验室化验单为准,双方同时安排人员在供方矿山选厂取样,及送样,其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五、铁矿石价格

1、结算价格表

(含税、干基、货场交货价格)1080元吨(以63%为基准)

注:价格如有波动需方需提前15天通知供方,另签调价协议。

2、扣款规定:

(1)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5%<≤08%时:每增加001%,扣款04元干吨;当08%<≤10%时:每增加001%,扣款08元干吨;当>1%为残值废品。

(化验结果的尾数保留两位小数,按同档价差比例计算)。

残值废品退货、拒收或协商解决。

含硫指标在哪个区间就按该区间标准扣款,不分段扣款。

(2)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7%<02≤9%,时:每增加010%,扣款1元干吨;当02>9%时:为残值废品。

(3)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20%时:每增加001%,扣款4元干吨;当>030%时:为残值废品。

(4)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20%时,每增加010%,扣款4元干吨;当>04%时,为残值废品。

(5)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04%时,每增加001%,扣款10元干吨。

当>005%时:为残值废品。

(6)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03%时,每增加001%,扣款2元干吨。

当>005%时:为残值废品。

六、结算与付款:

供方将货场完毕,需方必须在24小时内再付30%的货款,余款等货到需方货场10个工作日内与供方结算完毕。

如需增值税发票双方另行协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买卖铁精矿过程中,供方只能提供本矿山所出产品不得有弄虚作假现象,一旦发现作假现象,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

2、供方所销售的矿产品必须保证产品的本质黑色色度,矿产品内不得有其他杂质、杂物,发现一件(样)扣款100元(直接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号: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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