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大量购销合同(精选3篇)
石灰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第一条买受人向出卖人订购石灰吨。
第二条合同单价为双方签订的价格(含运费),今后随行就市,按照出卖人价格调整通知为双方结算依据。
第三条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三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事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四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石灰质量必须符合本厂需要的熟(老)石灰,否则本厂有权拒收货。
第六条收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按民法典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供方:需方: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订货内容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备注:本合同货物价款、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税金等全部费用
二、交货:
(1)交货地点: ,需方收货人: ,供方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物流市场所在地点,运费由需方负责。
(2)交货日期:由需方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到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偏远地区除外)
(3)供方交货时需开具一式二份的送货单(随货),供需双方各自保留一份有效的送货单。
三、产品包装规格
按标准包装,保证货物安全,不回收。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需方将总货款¥元(整)汇至供方指定的账户。货款以现金转帐的方式支付。
账户名称:广西碧清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2)收到需方支付的全部设备款后,供方将向需方开具一般商业发票给需方。
五、质保期
自货到现场之日起,产品质保期为十二个月。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48小时内响应,双方共同判定问题原因和责任;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六、保密义务
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涉及的任何技术秘密,也不得将供方技术在未经供方同意下用于其它项目。否则,供方将追究需方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供方非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迟延交货,每迟延一日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需方非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签章确认或另行书面确认并盖章。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可以以传真或扫描件方式签订,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信函、传真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扫描件有效。
供方
供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期:
需方
需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务登记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