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策划合同(精选8篇)
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广告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XX公司 广告业务,代理办法执行《 上海XX公司 广告代理实施办法》(后简称 办法)规定。
二、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损害 上海XX公司 的信誉,不允许用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骗客户牟取暴利。乙方与客户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 甲乙双方签定的广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协议扣除代理费后,须将播出款项转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 乙方所代理的广告,按 上海XX公司 正在执行的广告收费标准执行。
六、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把广告要求和广告资料提前发送到 上海XX公司 ,广告发布后甲方提供广告样张给乙方,具体事宜按《 上海XX公司广告 投放说明》办法处理。
七、 合同付款说明:
1、 遵守先付款后发布的原则。
2、 的确无法做到发布前付款,须在广告发布前支付30%的发布费,余款须在广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付清。
3、 违反以上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播出。逾期1天,追缴拖欠款5%的滞纳金。
八、 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需及时协商解决。
九、 在合同的落实和执行中,有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须经双方协定。
十、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协商处理。十
一、 协议、合同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条款。十
二、 代理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十
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章)
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广告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限公司 广告业务,代理办法执行《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限公司 广告代理实施办法》(后简称 "办法")规定。
二、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损害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限公司 的信誉,不允许用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骗客户牟取暴利。乙方与客户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 甲乙双方签定的广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协议扣除代理费后,须将播出款项转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 乙方所代理的广告,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限公司 正在执行的广告收费标准执行。
六、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把广告要求和广告资料提前发送到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限公司 ,广告发布后甲方提供广告样张给乙方,具体事宜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限公司广告 投放说明》办法处理。
七、 合同付款说明:
1、 遵守先付款后发布的原则。
2、 的确无法做到发布前付款,须在广告发布前支付30%的发布费,余款须在广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付清。
3、 违反以上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播出。逾期1天,追缴拖欠款5%的滞纳金。
八、 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需及时协商解决。
九、 在合同的落实和执行中,有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须经双方协定。
十、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协商处理。
十一、 协议、合同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十二、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章)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策划并实施 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活动名称、时间、地点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第2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3条 义务和责任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各项目的策划方案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 甲方负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a) 甲方负责来宾邀请工作;
b) 甲方负责公司内部领导的邀请及相关安排;
c) 甲方负责对活动提出明确的目标以及相关要求
d) 甲方负责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活动中的部分款项:场地部分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活动的策划方案,并提交甲方确认;
2. 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后的策划方案组织实施;
3. 乙方负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a) 乙方负责活动现场整体效果的策划、设计、制作及搭建
b) 乙方负责活动所需设备的租赁
c) 乙方负责现场音频和视频设备的安装(现场电力和网络安装由场地方负责);
4. 乙方负责第三条第3款中其所负责事项的安全执行及使用相关设备、场地、仪器设备等的责任。
第4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具体费用及内容:
1. 此次活动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 附件一列明此次活动的费用预算清单;
3. 附件二列明此次活动的工作时间进度表;
4. 活动实施应按照甲方确认后的策划方案进行,如策划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双方将根据调整后的预算,并依据实际费用发生情况进行结算。甲方如提出调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双方确定此项调整的相应费用变动,如甲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确定费用情况,或者甲方提出的调整实际上不能操作(包括时间上的不够充分),乙方有权按照原定方案执行并收取先前约定金额。
支付方式:
1. 甲方于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甲方于活动结束后的15个自然日内结算此次活动的全部剩余款项,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
3. 甲方可选择以电汇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收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第5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发生其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2. 因甲方延迟交付乙方所需材料,从而导致乙方延期提交设计方案,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影响甲方的按期付款;
3. 乙方不能按协议要求提交设计方案,或不能按所附工作时间进度表提供服务、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协议约定不符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4.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除预付款外,逾期支付每延迟一天,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0.03%作为违约金。
第6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迟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该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时起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提供相关官方证明。
3.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 协议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7条 不竞争限制
1. 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向甲方的任何直接竞争对手提供公关咨询、策划及相关服务。
第8条 保密义务
1. 未经许可,任何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联合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 乙方承诺对甲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来宾的一切个人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材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3. 但本条的保密义务不涉及如下信息和资料:
1) 非由于乙方的一方的过错而公开的信息和材料;
2) 乙方可从第三方在无须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信息;
3) 乙方可以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无须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经知悉的信息。
4. 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在三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9条 知识产权
1.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用品,活动用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版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侵权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一依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10条 法律关系
1.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和同意乙方只作为甲方的独立承包商按照本协议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不应亦无权显示自己为甲方的分支、董事、人员或雇员。
2. 本协议不构成或被视为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甲乙双方之间有劳资、合伙关系。
第11条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 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应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同意接收此约制并执行其中仲裁决定,除非有关费用的支付另有裁决,否则败诉的一方应支付仲裁费用。在仲裁过程中,除了争议的部分外,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第12条 关于附件及其他
1.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本协议有若干个附件,每个附件需由甲方签字认可后生效。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中文写成。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盖章)
宣传活动创意广告策划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关于进行公司业务宣传活动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年的业务宣传活动;
1.2、甲方支付乙方所需活动经费。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2.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宣传活动经费,共计该活动经费的交付两月进行一次实际结算;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制作的所有宣传品进行复核和确认,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宣传内容,予以删改或拒绝发布。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宣传活动创意策划;
3.2、广告传单的设计及制作;
3.3、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3.4、场地清洁及用品的维护;
3.5、相关部门协调保障工作;
3.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公司的形象及合法利益,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事情。甲方同样有义务维护乙方合法利益;
3.7、甲方全年进行的业务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如甲方从事违法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五、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进行宣传活动或不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宣传活动,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广告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业务,代理办法执行《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代理实施办法》(后简称 "办法")规定。
二、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损害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的信誉,不允许用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骗客户牟取暴利。乙方与客户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 甲乙双方签定的广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协议扣除代理费后,须将播出款项转付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 乙方所代理的广告,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正在执行的广告收费标准执行。
六、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把广告要求和广告资料提前发送到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发布后甲方提供广告样张给乙方,具体事宜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 投放说明》办法处理。
七、 合同付款说明:
1、 遵守先付款后发布的原则。
2、 的确无法做到发布前付款,须在广告发布前支付30%的发布费,余款须在广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付清。
3、 违反以上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播出。逾期1天,追缴拖欠款5%的滞纳金。
八、 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需及时协商解决。
九、 在合同的落实和执行中,有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须经双方协定。
十、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协商处理。
十一、 协议、合同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十二、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章)
年月日: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加快商品房预售,回收资金。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全程策划之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整合推广策略服务范围:
1、项目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2、项目整体宣传包装设计
3、分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二)整合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整合营销推广策略
第二部分:基础vi
第三部分:现场包装
第四部分:卖场包装
第五部分:宣传广告
第六部分: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二、工作时间计划
本合同共分五个阶段工作。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为合同签定至开盘前一个星期。具体递交及执行时间如下:
ø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的递交;
ø项目基本包装设计(标志、现场、卖场、楼书、单张)的递交。注:自项目定位及名称确定后起;
ø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的(自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确定后)递交;
ø项目第一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确定及项目基本包装设计完成后开始,预计在合同签定后月展开,即月旬开始执行。
2、第二阶段开盘开始至开盘后一月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一月递交;
ø第二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一个半月递交;
ø项目第二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内执行。
3、第三阶段开盘一月后至裙楼封顶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后递交;
ø第三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后递交;
ø项目第三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开始执行。
4、第四阶段自主体封顶起一月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ø第四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ø项目第四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前一周开始执行。
5、第五阶段自项目主体封顶后一月开始
ø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ø第五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ø项目第五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一月后执行。
三、关于成果的界定
1、关于整体策划报告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2、关于设计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3、关于广告、活动的界定:以入线率、到场率为标准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涉及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服务费为项目总标底的3‰。其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ø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3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ø在完成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10,即万元(万元整)。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的售楼详细图纸资料(包括项目鸟瞰图、沙盘等)、文件,并承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提案具有否决权、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正。
3、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单方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也应相互通报,经双方认可方可执行。
5、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设计策划方案,并收取策划设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合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相应文本和服务。
4.乙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建议。
七、违约责任
1.当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双方意见难以沟通与协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当乙方发现甲方因产品质量或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乙方屡次建议,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八、其它
3.本合同所涉及服务内容的服务时间为一年,具体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6.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广告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业务,代理办法执行《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代理实施办法》(后简称 "办法")规定。
二、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损害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信誉,不允许用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骗客户牟取暴利。乙方与客户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 甲乙双方签定的广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协议扣除代理费后,须将播出款项转付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 乙方所代理的广告,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正在执行的广告收费标准执行。
六、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把广告要求和广告资料提前发送到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发布后甲方提供广告样张给乙方,具体事宜按《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投放说明》办法处理。
七、 合同付款说明:
1、 遵守先付款后发布的原则。
2、 的确无法做到发布前付款,须在广告发布前支付30%的发布费,余款须在广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付清。
3、 违反以上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播出。逾期1天,追缴拖欠款5%的滞纳金。
八、 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需及时协商解决。
九、 在合同的落实和执行中,有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须经双方协定。
十、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协商处理。
十一、 协议、合同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十二、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章)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订立,并拟订客户与广告公司合作及经营细则: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1. 广告服务
1.1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的 产品(品牌/服务)在 地区提供广告服务,包括策略运筹,创作和制作,媒介策划及购买;
1.2 如有需要,甲方将要求乙方负责其他辅助性服务,例如公关推广,促销执行和市场研究;
1.3 此等服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进行
2. 期限
2.1 本协议由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
2.2 在此期间(即正式解除合约前60天)乙方将继续收取应有的策划管理费(列于收费细则内)
3. 独家代理
3.1 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间内作为其他同类竞争公司产品的广告代理商
4 机密
4.1 乙方同意将所有甲方提供之资料及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机密资料于第三者.
5. 服务业务详述
5.1 策略部分的主要服务包括:
5.1.1 市场咨询分析报告(每月)——对相关简报资料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关于甲方产品类别的市场咨询报告
5.1.2 竞争广告创意分析(每月)——对甲方相关产品类别中竞争品牌广告进行跟踪和分析,提供广告样片、样稿及分析报告
5.1.3 竞争广告媒介分析(每月)——对竞争对手在电视和平面主流媒体内的广告花费(根据投放报告和估计单价计算)进行汇总,并提供竞争产品媒介策略的分析报告;
5.1.4 零售市场访查(每季度)——对产品的主要零售市场进行定期访问,了解产品及竞争对手在销售终端的状况,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客户
5.1.5 市场资讯分析(每半年)——利用乙方拥有的市场和消费调研资讯,对甲方业务的相关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策略建议;
5.1.6 品牌策略建议书(每年)——综合对市场、消费者和品牌现状的了解,利用乙方品牌策划工具,提出全面品牌策略建议,并通过与客户的沟通不断完善,直至双方认可;
5.1.7 产品策略建议书(每年)——从品牌策略出发,对产品所属的具体市场进行深度分析,达到产品层面的策略建议,与客户形成共识;
5.1.8 广告传播策略和实施建议书(每年)——基于即定的品牌和产品策略,全面制定广告传播和推广策略,以及广告传播和推广活动的总体安排,形成具实战意义的建议;
5.1.9 战术性活动建议书(每年)——根据市场需要和甲方需要提交促销、公关推广等活动的建议,特别是整体行销方面的“新点子”,并尽可能协助甲方进行活动的实施;
5.2 市场调研部分主要包括
5.2.1 调研建议书——根据甲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总体构想和策划;
5.2.2 调研公司推荐——根据甲方调研项目和具体要求,利用乙方实际经验,甄选适当的调研公司,与其联络沟通,并对其调研计划进行评估,为甲方作出推荐.
5.2.3 调研监督——在调研的操作环节中,对调研公司工作作出指导和监督,协助甲方保证调研按计划实施;
5.2.4 调研结果分析——对调研公司的调研结果报告进行客观的再分析,并进一步建议调研结果的运用。
5.3 创意部分的主要服务包括:
5.3.1 创意策略提案——根据品牌策略和竞争状况,提交创意策略和概念;
5.3.2 创意工作指令——根据同意的创意概念,起草供创意人员遵循的工作指令,与甲方确认后即启动创意工作.
5.3.3 广告片——根据创意工作指令,发展电视广告片,向甲方提案;
5.3.4 平面设计——对平面广告和推广用品,根据工作指导令发展设计草图,向甲方提案;
5.3.5 广播广告脚本——发展广播广告脚本及参考音乐音效资料,向甲方提案;
5.3.6 创意测试——在需要的情况下,协助甲方进行创意测试调研,对调研结果分析,并对创意进行修正。
5.4 制作部分包括:
5.4.1 广告制作——电视、平面、广播等广告的制作.
5.4.2 其他推广品的制作——按甲方确认的创意进行其他推广用品的制作;
5.4.3 广告播出物料制作——根据媒体要求,制作和发送广告拨出所需的拨出带和刊出成片;
5.4.4 杂项工作——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活动的计划实施、物料的设计、制作、采购等;
5.5 媒介部分的主要服务包括:
5.5.1 媒介状况的分析——对地区媒介状况和消费者媒介习惯进行分析,为客户提供对媒介的准确和最新认识;
5.5.2 市场优良排序分析——根据甲方提供和乙方内部资料,对“市场营销分配比”和“市场潜力分布”进行研究,排定市场排序,决定媒介资源的地域性分析;
5.5.3 最佳媒介量度设定——通过有效频率进行测定,并进一步界定在每一市场所需的最优化广告到达率和总收视点水平,从而决定广告投放量的多少;
5.5.4 媒体总计划——确定媒介策略,包括目标受众、媒体选择和分布、媒介量度目标、广告战役媒介流程、预算建议和分布等;
5.5.5 收视成本和效益分析——对给定目标对象的收视成本进行分析,确定最具效益的投
5.5.6 媒介最优化排期——使用权威收视率资料进行广告投放最优化排期组合和分析
5.5.7 媒介月排表——根据最优化组合提供每月广告投放排期表;
5.5.8 媒介定位——根据甲方确认的排期进行定位,向媒体争取最大折扣,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安排向媒介付款;
5.5.9 媒介机会——根据媒介品牌策略,主要搜寻媒体机会,并通过评估向甲方作出推荐;
5.5.10 检测服务(每月)——对甲方委托乙方投放的广告播出情况进行检测,并投放检测报告,即时发现播放和刊出的误差,并向媒体进行追缴,使甲方获得补偿;
5.5.11 投放后效果分析(每月)——对每一阶段的电视广告投放,利用检测到的播出情况,与计划设定的效果进行对照,总结投放中的经验,用于之后的操作。
5.6 综合推广
5.6.1 推广方案建议——根据品牌产品策略和整体广告推广计划,利用乙方的相关经验和专长,为甲方提供公关、促销、直效行销、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整合策略和方案;
5.6.2 推广活动根据甲方和乙方在 地区的执行能力,由乙方负责一部分综合推广项目的运作,或为甲方提供创意、设计和实施方面的支援。
6. 收费
方案A(长程合作)
6.1 策划管理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人民币 元整,涵盖乙方提供的策略、创意方面的服务(即前述的项目5.1.1——5.3.6),甲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天内向乙方预付两个月策划管理费,即 元整,并从次月出开始每月支付上月策划管理费;
6.2 制作及杂项代理费——涵盖制作人员提供的制作和其他杂项服务(即前述的
5.4.1——5.4.4).收取制作费及杂项工作实际外付成本的15%做为代理费,甲方同意于实际执行时一并支付;
6.3 媒介代理费——涵盖媒介策划及购买的服务(即前述的项目5.5.1——5.5.10),其中媒介花费毛额的3%为媒介计划的代理费,媒介花费毛额的2%为媒介购买的代理费甲方同意于媒介购买时一并支付。
6.4 其他收费——综合推广方面(即前述项目5.6.1——5.6.2)及其他一些特殊项目的收费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乙方收取外付成本的15%作为工作报酬,甲方同意于实际执行时一并支付。
方案B(个案合作)
6.1 策划管理费——策略部分3万元起;市场研究部分2万元起;创意部分4万元起;媒介计划部分2万元起;
6.2 其他同上
7. 其他业务原则
7.1 收费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之后双方可根据运做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7.2 乙方在实际费用发生前,须将报价或媒介排期表提交甲方,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
7.3 以上收费制度应保持透明度,在涉及外付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保留查阅外付款项单据的权利;
7.4 乙方与媒体争取到的折扣、优惠,应全部归还给甲方;
7.5 甲方如委托乙方从事媒介购买,需在签署媒介排期表之后向乙方预付购买涉及的款项,以保证乙方有效的定位购买;
7.6 如遇大型制作工作(如电视广告片制作),在制作单位要求预付定金的情况下,甲方应按要求的比率提前将定金付给乙方;
7.7 在乙方已进行工作后,如甲方需要取消任何制作或媒介计划,乙方将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连同代理费及税金向甲方收取。
8. 付款
8.1 甲方同意倘若预期付帐给乙方,按银行规定按日支付滞纳金,过期60天后,双倍支付滞纳金;
8.2 甲方同意媒介播出表或报价单必须在工作进行前批核,而款项也必须在媒介定位或制作前支付;
8.3 有关媒介预付款项,当广告播出后,乙方将原来发票与刊登及播出证明核对,如有多收部分,乙方将会向甲方重新开出发票与原发票更换或由次月发票中扣除差额部分,并退回次月媒介款项中扣除差额部分;
9. 解除和约
9.1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须将所有已向甲方收取或制作的用品,以及所有代甲方订立的合同,交回甲方或指定代表;
9.2 如双方合作出现商谈无法解决的纠纷而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时,双方将按《合同法》进行裁定.仲裁单位为 仲裁委员会;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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