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娇车租赁合同书(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承建的工程需要租用乙方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承建的工程需要租用乙方皮卡车,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名称:
霍城北山沟灌区三片区(萨尔布拉克镇)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
二、 名称地点:
霍城县萨尔布拉克镇,喀赞喀拉村、乔勒潘村
三、皮卡车型号及数量:
四、租赁费及支付方式:月租金:(大写)
合同期满或因甲方需要解除和同时,一次性将租赁费支付乙方,结算时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五、 工作内容:
乙方机械主要工作内容为现场施工人员及材料的运输工作,其他工作内容视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安排。乙方车辆必需保证完成每天的工作内容。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六、 安全要求:
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驾驶。作业时间要集中精神正确操作,不能擅自离岗。驾驶人员必须安全驾驶,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乙方自行展开安全学习,加强安全意识。乙方须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并且甲方视情况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七、租凭期间甲方可先行提供乙方机械主燃油,副燃油及机械维修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挪用和倒卖机械主油,一经发现,扣除当月租赁费给予处罚并立即解除合同。
八、乙方在甲方租凭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按现场人员要求进行具体的工作。乙方如有偷奸耍滑等情况,甲方提醒一次后如有不改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九、 乙方车辆在进场前就要做好保养工作,若需停机维修,每月不得超过3天,如超时,在租金中按每天500元扣除。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十、 在施工期间乙方自行看管机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式一份。签字即日起效。
十二、补充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 日 年月 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名称:
霍城北山沟灌区三片区(萨尔布拉克镇)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
二、 名称地点:
霍城县萨尔布拉克镇,喀赞喀拉村、乔勒潘村
三、皮卡车型号及数量:
四、租赁费及支付方式:月租金:(大写)
合同期满或因甲方需要解除和同时,一次性将租赁费支付乙方,结算时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五、 工作内容:
乙方机械主要工作内容为现场施工人员及材料的运输工作,其他工作内容视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安排。乙方车辆必需保证完成每天的工作内容。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六、 安全要求:
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驾驶。作业时间要集中精神正确操作,不能擅自离岗。驾驶人员必须安全驾驶,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乙方自行展开安全学习,加强安全意识。乙方须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并且甲方视情况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七、租凭期间甲方可先行提供乙方机械主燃油,副燃油及机械维修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挪用和倒卖机械主油,一经发现,扣除当月租赁费给予处罚并立即解除合同。
八、乙方在甲方租凭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按现场人员要求进行具体的工作。乙方如有偷奸耍滑等情况,甲方提醒一次后如有不改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九、 乙方车辆在进场前就要做好保养工作,若需停机维修,每月不得超过3天,如超时,在租金中按每天500元扣除。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十、 在施工期间乙方自行看管机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式一份。签字即日起效。
十二、补充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 日 年月 日
身份证号: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
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做好项目施工的各项工作,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车项目名称:
二、工作地点:
三、车辆租用价格标准:
(一)项目工地施工用车计费:________元∕天。
(二)长途用车:_______元∕公里。
四、结算方式:
项目完成后按在工地的实际天数及长途用车的公里数结算租车费用。
五、项目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吃、住,督促乙方遵守交通规则;
(二)协助乙方解决用车过程中的对外联系事宜;
(三)项目完成核实项目的用车天数及长途用车的公里数,作为租车费最终结算的依据;
(四)在项目用车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及时预付必要的费用;
(五)根据项目回款情况,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车费。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如因乙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要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出车任务;
(三)用车过程中,乙方应有安全行车措施,并按甲方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物品;
(四)乙方应保证安全行驶,应履行与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安全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联系人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司机):
联系人(工程部经理):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