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推荐3篇)

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通用3篇)

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 篇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对我校食堂蔬菜实行定点采购。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食堂在乙方定点购买蔬菜,采购事宜全权由甲方采购员______________专人负责,食堂库管员______________验收入库。

2、乙方须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并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交由甲方留存,同时须向甲方交付供货安全质量保证金 ________元,如无违约行为在协议解除时一并退回。

3、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蔬菜质量可靠,无任何质量问题,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并相应扣除违约金。

4、乙方所提供的蔬菜品质必须达到新鲜、质优、无变质腐烂、无残留农药等质量要求。同时要求乙方在价格上要给予优惠,须低于或等于市场价。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当涨跌,但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乙方有此种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相应扣除违约金。

5、付款方式:甲方用现金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收款收据,甲方才予以付款。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其中一方如果需要终止本协议,需提前_______天告知对方。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 篇2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乙方代表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作、互助、互利的原则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定点向乙方购买学校幼儿所需的食品。

二、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具有相关部门的质检报告,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楚,不得掺假。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当日的登记报告。乙方向甲方所售食品保证质量达标,并在该食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异;否则,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若出现因乙方供应的食品引起的中毒事件,所有后果(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相关部门罚款和法律责任)全部又乙方负责承担,并且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甲方的损失补偿。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每次所购食品的安全卫生、保质保量,坚决杜绝“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幼儿园。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期为一年,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经签字,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任意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幼儿园采购合同范文篇五甲 方:

乙 方:

为了确保幼儿园师生身体健康,保证幼儿食堂面粉购买质量,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资金,把幼儿伙食办好,经考察决定乙方为我园糕点定点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相互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采购幼儿园食堂幼儿糕点名称 ,品牌: ,单价: 。

2、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每批糕点采购时,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按期按质按量供应。

3、乙方所供糕点须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各类证件,同时要提供该糕点的检验报告单,并承诺向甲方供应的糕点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月结,即一月结算一次。乙方于当月供货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开出正式发票,到甲方报帐结算。

5、违约责任:

(1)供应商送交的货物必须是定量包装,要求称量必须与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一致,甲方验收时抽样5%过秤,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如累计出现三次不足秤的,按该批货不足额的2倍扣除。

(2)乙方未能按期按质按量送交糕点或所送糕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3)由于乙方所供糕点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所在幼儿园幼儿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视情况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

7、其它

(1)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 篇3

甲方: (招标人)

乙方: (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且参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及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价

1、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范围中标优惠率报价(%)

副食品定点采购及配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产品,果蔬类按当季供应)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含各种冻品)、水果、调料干货、禽类(含禽蛋)等的统一配送。

(1)蔬菜类:凉薯、洋葱、菠萝、鲜玉米、淮山、西芹、酸菜、酸豆角、上海青、白笋、生菜、菠菜、香菇、香菜、木耳、金针菇、玉米棒、冬瓜、青瓜、南瓜、节瓜、苦瓜、胡瓜、佛手瓜、尖椒、青椒、豆角、大白菜、韭菜、包菜、芹菜、蒜心、蒜苗、四季豆、荷兰豆、青豆、土豆、豆芽、小葱、大葱、大蒜、白萝卜、西兰花、凤蘑菇、平菇、西红柿、莲藕、芋头、莴笋、豆腐、水豆腐、豆皮、日本豆腐、豆芽等。

(2)肉类:猪肉(精瘦肉)、猪肉(前后腿)、五花肉(肋条肉)、猪脚、排骨、大肠、猪肝、猪耳、猪心、猪血、羊肉(去骨)、羊肉片、牛肉(去骨)、牛肉片、牛腩、牛杂、牛百叶、牛肉丸、鱼丸、鱼卷、鱼腐等。

(3)水产类:草鱼、鲤鱼、大头鱼、鲫鱼、鲢鱼、带鱼、罗非鱼、鱿鱼、黄鳝、泥鳅、河蟹、虾、甲鱼、牛蛙等。

(4)水果类:苹果、梨子、香蕉、橘子、西瓜、柚子等。

(5)调料干杂类:鸡精、白醋、生抽、胡椒粉、五香粉、发酵粉、麻油、老干妈、陈醋、八角、桂皮、十三香、火锅料、海带、紫菜、干木耳、榨菜、豆沙、干香菇、竹笋、干辣椒、花椒、红枣、酸菜、酱菜、木柴、酒精、丁烷气罐(卡式炉)等。

(6)禽蛋类:鸡肉、鸡杂、鸡翅、生鸡爪、鸡腿、乌鸡、土鸡、鸭肉、鸭翅、鸭掌、鸡蛋、皮蛋咸蛋、鸭蛋等。

2、合同单价: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 中标优惠率(%)。

3、合同总价: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副食品参考单价依据为网上公示的当地物价,例如南宁市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的“农贸市场采价日报表”为准,北海市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北海市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监测报表”、“北海市城区农贸市场海鲜品价格行情表”及“北海市城区主要畜禽肉类价格监测表”为准。没有定价的产品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可确定参考单价。

第二条 副食品定点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要有专门为甲方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要求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员工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2、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某产品参考单价:按南宁市(北海市)市场价格。

2、合同价款结算公式: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中标优惠率(%)。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3、货款结算方式:中标供应商每5天提供未支付货款明细,以便及时调整伙食标准。以双方确认签字的送货单为依据,经双方汇总确认无误后,每10日(包含节假日)结账一次。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军队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必须确保甲方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乙方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场地条件要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报一次物资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和价格。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副食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处理。

(二)供应公司权利与义务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甲方或伙食单位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应在收到采购清单次日7时前及时通知招标人,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甲方。

3、提供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副食品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甲方调剂伙食。

4、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5、服从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甲方规定地点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6、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扣除质量保证金。

(二)时间问题。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

(三)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四)乙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行贿、请客、送礼)拉拢甲方招标人员,发现一次,当月货款按50%结算。发现两次,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除当月货款。

(五)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必须在 1 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必须在 1 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乙方查验,若乙方在确认核实无误后未在3日内进行更换或回收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在办理结算手续时按实予以扣除。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七)甲方如没有特殊原因(如战备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大项军事活动等),没有事先取得乙方同意,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的,每日按上月货款的1‰缴纳滞纳金;如连续二个月未支付货款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八)运输问题。乙方在货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用品同运,因运输途中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招标人审批。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武警总部正式文件为准),定点部署迁移其他城市,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特殊情况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付未结款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公开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技术响应表及商务响应表

4、服务承诺书;

5、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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