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管理合同书实用三篇

商业经营管理合同书(精选3篇)

商业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甲方:

甲方各项信息详见附件《合同商务条件》

乙方:

乙方及其各项信息详见附件《合同商务条件》

鉴于:乙方申请成为“南宁大唐天城”(以下简称:大唐天城)的一名商户,并已与出租人广西信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且完全同意接受甲方对大唐天城进行统一的、专业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共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商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商铺”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房屋或场地。

1.3 “承租面积(GLA)” 即套内建筑面积,指出租给商户使用的租赁区域,商户之间的内墙按照一半墙体面积计入承租面积,与街道或通道相邻的墙体及内部墙体、柱按照全部面积计入承租面积,不包括租赁线以外的公摊面积。

1.4 “建筑面积(GFA)” 包括承租面积及公摊面积,按中国相关建筑法规及南宁市相关建筑技术规范来确定,并最终以甲方委托的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1.5 “商业管理费”指甲方为大唐天城提供统一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而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及收取的合理报酬。

1.6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起始日。

1.7 “书面形式”指以正式纸质函件载明内容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形式。

1.8 “元”指人民币元。

1.9 “日”除指明为工作日或其他情况以外,均指一个日历天。

1.10“月”如未特别说明是租赁月,则均指日历月。

1.11“年”如未特别说明是日历年,则均指租赁年度。

1.12“违规行为”指乙方违反甲方针对大唐天城统一制订、实施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1.13“业态”指大唐天城各商户、商户的营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或服务的种类或经营结构、品牌档次及定位、商铺位置及规模、经营模式、销售方式、价格政策、服务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商业管理服务期限、商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2.1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期)一致。租赁期限终止后,乙方未交还商铺或未办理商铺交还手续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乙方办理好商铺交还手续时止,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各项费用。

2.2 乙方应按本合同及附件《合同商务条件》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

2.3 商业管理费

2.3.1首月商业管理费应于大唐天城开业日或起租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或之前支付,以后每个日历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下月商业管理费。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商业管理费,按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来折算,即:该月实际商业管理费=该月商业管理费÷该日历月实际天数×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其它月份则按一个月计算。

2.3.2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甲方管理区域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以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2.4 甲方接受乙方的商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而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2.5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为休息日(即:周六、周日)的,付款截止日则自动提前为前一个工作日;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截止日则付款日自动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6 甲方不授权任何工作人员在未提供正式收据或发票(发票开发票章,收据盖财务章生效为准)的情形下收取现金,不授权任何工作人员离开甲方大唐天城财务部门办公室到其它地点收取现金,上述未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均属于该等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予以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2.7 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的收取,均以现金交款日或银行实际到账日为乙方的付款时间。

第三条商业管理内容

3.1 负责制订和实施大唐天城商业管理公约及相应商业管理规定度,规范各商户、商户的经营行为。

3.2 负责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大唐天城的现场营运管理。

3.3 负责大唐天城现场导购咨询、投诉接待等客户服务工作及会员管理体系的建设、维护。

3.4 提供在大唐天城进行商铺经营的商业业态、品牌营销及经营服务的咨询服务。

3.5 大唐天城共用区域的维护和管理。共用区域是指大唐天城大堂、中庭、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洗手间等公共开放区域。

3.6 大唐天城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及维护。共用设施是指商户、商户共用的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系统、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线路、绿化、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设施设备(由商户自行设置、添置的除外)。

3.7 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每日营业额及客流等数据并安装相应监控设备,乙方同意并需无条件配合。如乙方拒绝使用甲方监控设备或有故意损坏、虚报营业额数据等行为则属于乙方重大违约。

3.8 进行其它商业管理服务。

3.9 甲方有权制定和实施购物中心《商户管理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有冲突,须以租赁合同的条文为准。

第四条经营条款

4.1 乙方理解并认可:按时开业营业是大唐天城商户的基本义务之一;商铺良好的经营状况,是维护大唐天城整体形象并促进大唐天城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开门营业。

4.2 大唐天城(含该商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日至周四10:00-22:00,周五至周六10:00-22:30(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大唐天城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如需临时歇业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临时歇业;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大唐天城的营运管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紧急事故等情况来调整大唐天城的营业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乙方因其商铺经营性质所需而与大唐天城营业时间不一致,乙方需事先向甲方提出具体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的具体时段、相关法律依据等)并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按甲方同意时间经营,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有关规定,保证其营业时间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南宁市的相关规定。

4.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大唐天城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遇特定的节庆日,甲方视情况调整大唐天城当日的营业时间;甲方对节庆装饰布置时间的统一要求。

4.4 为配合甲方对大唐天城于店庆期间、法定节假日、换季的营销推广,乙方应根据甲方统一要求,自费对商铺进行相应装饰。

4.5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应合法经营商铺,应依法交纳税费及依法开具合法合规正式发票。

4.6 乙方须遵守法律规定、相关政策进行各项经营、销售或服务活动,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为该商铺经营场地的提供者,因乙方经营、销售或服务等产生的任何纠纷及侵权事件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因乙方经营、销售或服务活动造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人身、财产侵权赔偿责任,从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亦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

4.7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4.8 乙方在商铺内播放音乐,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商铺经营活动或对和顾客、周边住户产生不愉快影响。

4.9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面向公共通道的广告灯箱画面或增加任何广告灯箱。

4.10乙方对商铺的各项管理责任:

4.10.1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的安全、保卫、消防(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检修消防设备设施)、环保、卫生、顾客服务、会员管理及其内部管理事务,并应确保该等事务符合我国法律及政府要求及符合甲方的管理要求,并且不得影响商铺外的其它商户、商户、客户、住户、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如该等事务或乙方行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或行政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损失)。

4.10.2 不论甲方是否在大唐天城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防盗系统,甲方对该商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财物均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 乙方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购买保险并安装必要的防盗及监控设施设备,以确保其财物及人员免受不法侵害。

4.10.3 如果乙方在使用商铺过程中被政府机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司法处理或司法审判的,或被当地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或商铺内发生任何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闹事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的,或商铺内出现火灾、水灾、中毒、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均视为乙方未履行好上述管理责任及重大违约。

4.11乙方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商户管理手册》或相关管理规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12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作为大唐天城商业管理服务人,有权对大唐天城及其区域内的所有商铺进行统一的商业管理服务。

5.2 甲方有权制定和实施大唐天城商业管理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5.3 对乙方不遵守商业管理公约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店铺有关基础配套设施和设备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中止或减免支付有关费用)直至乙方相关违约被纠正至符合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计收违约金,有权提请出租人及大唐天城相关物业服务公司从乙方装修押金、其它押金或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并责令乙方重新补足。乙方拒不补足、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再次违反规定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

5.4 在出现漏电、火灾、爆炸、水灾、溢水、水管爆裂、台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时,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有权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打破商铺的门、窗或实施其它任何必要措施进入商铺和实施救助,或采取其它紧急避险措施,以争取控制灾害、事故或事件的继续蔓延,争取控制或降低乙方商铺、邻近商铺及大唐天城的损坏。该等情况下造成乙方财物损失的,甲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5.5 如果乙方请求甲方提供未列入第三条范围内的其它专项服务的,甲方有权另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5.6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届时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换签合同或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监督甲方的商业管理服务行为,亦可就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2 乙方可以就商业管理服务有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咨询。

6.3 乙方应遵守出租人或甲方制订的商业管理公约或相关管理规定。

6.4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按时向甲方交纳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各项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至乙方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累计计付),并且,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向商铺供水、供电、供燃气或暂停其它服务,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欠款时止。

7.2 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7.3 守约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违约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守约方放弃追究对违约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守约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明确表示。

7.4 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该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该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该方以书面作如此明确表示。

7.5 乙方严重违反《商户管理手册》或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构成重大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与广西信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宁大唐天城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本合同同时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8.1.1甲乙双方的送达地址以《合同商务条件》列明的为准。

8.1.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8.1.3甲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8.1.4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8.1.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除以上8.1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甲方在大唐天城或商铺周围发布书面告示的,或通过报纸、甲方网站公告的,均视为甲方已将通知内容送达乙方。

8.2 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乙方信息向乙方寄送通知的,或在大唐天城内或商铺周围发布书面告示的,或亲自送达通知的,或通过报纸、甲方网站公告的,均视为甲方已将通知内容送达乙方。

8.3 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计收违约金通知或其它通知后七天内,如果乙方未书面回复不同意见的,即视为乙方完全认可甲方通知内容。

第九条其他

9.1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9.2 乙方在此授权其代表、代理人、商铺经营业务的负责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为签署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合同、确认整改通知、确认计收违约金函件、确认相关结算金额、送达或签收各类函件。如乙方变更其代理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甲方向乙方授权委托书所载的代理人送达通知、函件的,视为甲方已送达乙方。

9.3 附件《合同商务条件》及管理公约等附件(即使不统一装订),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合同商务条件》与本合同正文、其它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商务条件》约定为准;如本合同正文与除《合同商务条件》外的其它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9.4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本合同划线部分、加粗部分或黑体字部分进行了充分地解释,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表述意思。乙方承诺将全面履行本合同。

9.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管理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商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商业管理内容

第四条 经营条款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第九条 其他

附件 合同商务条件

商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甲方:

甲方各项信息详见附件《合同商务条件》

乙方:

乙方及其各项信息详见附件《合同商务条件》

鉴于:乙方申请成为“南宁大唐天城”(以下简称:大唐天城)的一名商户,并已与出租人广西信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且完全同意接受甲方对大唐天城进行统一的、专业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共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商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商铺”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房屋或场地。

1.3 “承租面积(GLA)” 即套内建筑面积,指出租给商户使用的租赁区域,商户之间的内墙按照一半墙体面积计入承租面积,与街道或通道相邻的墙体及内部墙体、柱按照全部面积计入承租面积,不包括租赁线以外的公摊面积。

1.4 “建筑面积(GFA)” 包括承租面积及公摊面积,按中国相关建筑法规及南宁市相关建筑技术规范来确定,并最终以甲方委托的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1.5 “商业管理费”指甲方为大唐天城提供统一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而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及收取的合理报酬。

1.6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起始日。

1.7 “书面形式”指以正式纸质函件载明内容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形式。

1.8 “元”指人民币元。

1.9 “日”除指明为工作日或其他情况以外,均指一个日历天。

1.10“月”如未特别说明是租赁月,则均指日历月。

1.11“年”如未特别说明是日历年,则均指租赁年度。

1.12“违规行为”指乙方违反甲方针对大唐天城统一制订、实施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1.13“业态”指大唐天城各商户、商户的营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或服务的种类或经营结构、品牌档次及定位、商铺位置及规模、经营模式、销售方式、价格政策、服务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商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2.1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期)一致。租赁期限终止后,乙方未交还商铺或未办理商铺交还手续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乙方办理好商铺交还手续时止,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各项费用。

2.2 乙方应按本合同及附件《合同商务条件》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

2.3 商业管理费

2.3.1首月商业管理费应于大唐天城开业日或起租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或之前支付,以后每个日历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下月商业管理费。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商业管理费,按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来折算,即:该月实际商业管理费=该月商业管理费÷该日历月实际天数×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其它月份则按一个月计算。

2.3.2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甲方管理区域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以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2.4 甲方接受乙方的商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而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2.5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为休息日(即:周六、周日)的,付款截止日则自动提前为前一个工作日;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截止日则付款日自动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6 甲方不授权任何工作人员在未提供正式收据或发票(发票开发票章,收据盖财务章生效为准)的情形下收取现金,不授权任何工作人员离开甲方大唐天城财务部门办公室到其它地点收取现金,上述未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均属于该等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予以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2.7 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的收取,均以现金交款日或银行实际到账日为乙方的付款时间。

第三条 商业管理内容

3.1 负责制订和实施大唐天城商业管理公约及相应商业管理规定度,规范各商户、商户的经营行为。

3.2 负责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大唐天城的现场营运管理。

3.3 负责大唐天城现场导购咨询、投诉接待等客户服务工作及会员管理体系的建设、维护。

3.4 提供在大唐天城进行商铺经营的商业业态、品牌营销及经营服务的咨询服务。

3.5 大唐天城共用区域的维护和管理。共用区域是指大唐天城大堂、中庭、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洗手间等公共开放区域。

3.6 大唐天城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及维护。共用设施是指商户、商户共用的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系统、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线路、绿化、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设施设备(由商户自行设置、添置的除外)。

3.7 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每日营业额及客流等数据并安装相应监控设备,乙方同意并需无条件配合。如乙方拒绝使用甲方监控设备或有故意损坏、虚报营业额数据等行为则属于乙方重大违约。

3.8 进行其它商业管理服务。

3.9 甲方有权制定和实施购物中心《商户管理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有冲突,须以租赁合同的条文为准。

第四条 经营条款

4.1 乙方理解并认可:按时开业营业是大唐天城商户的基本义务之一;商铺良好的经营状况,是维护大唐天城整体形象并促进大唐天城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开门营业。

4.2 大唐天城(含该商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日至周四10:00-22:00,周五至周六10:00-22:30(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大唐天城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如需临时歇业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临时歇业;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大唐天城的营运管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紧急事故等情况来调整大唐天城的营业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乙方因其商铺经营性质所需而与大唐天城营业时间不一致,乙方需事先向甲方提出具体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的具体时段、相关法律依据等)并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按甲方同意时间经营,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有关规定,保证其营业时间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南宁市的相关规定。

4.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大唐天城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遇特定的节庆日,甲方视情况调整大唐天城当日的营业时间;甲方对节庆装饰布置时间的统一要求。

4.4 为配合甲方对大唐天城于店庆期间、法定节假日、换季的营销推广,乙方应根据甲方统一要求,自费对商铺进行相应装饰。

4.5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应合法经营商铺,应依法交纳税费及依法开具合法合规正式发票。

4.6 乙方须遵守法律规定、相关政策进行各项经营、销售或服务活动,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为该商铺经营场地的提供者,因乙方经营、销售或服务等产生的任何纠纷及侵权事件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因乙方经营、销售或服务活动造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人身、财产侵权赔偿责任,从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亦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

4.7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4.8 乙方在商铺内播放音乐,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商铺经营活动或对和顾客、周边住户产生不愉快影响。

4.9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面向公共通道的广告灯箱画面或增加任何广告灯箱。

4.10乙方对商铺的各项管理责任:

4.10.1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的安全、保卫、消防(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检修消防设备设施)、环保、卫生、顾客服务、会员管理及其内部管理事务,并应确保该等事务符合我国法律及政府要求及符合甲方的管理要求,并且不得影响商铺外的其它商户、商户、客户、住户、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如该等事务或乙方行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或行政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损失)。

4.10.2 不论甲方是否在大唐天城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防盗系统,甲方对该商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财物均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 乙方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购买保险并安装必要的防盗及监控设施设备,以确保其财物及人员免受不法侵害。

4.10.3 如果乙方在使用商铺过程中被政府机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司法处理或司法审判的,或被当地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或商铺内发生任何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闹事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的,或商铺内出现火灾、水灾、中毒、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均视为乙方未履行好上述管理责任及重大违约。

4.11乙方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商户管理手册》或相关管理规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12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作为大唐天城商业管理服务人,有权对大唐天城及其区域内的所有商铺进行统一的商业管理服务。

5.2 甲方有权制定和实施大唐天城商业管理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5.3 对乙方不遵守商业管理公约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店铺有关基础配套设施和设备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中止或减免支付有关费用)直至乙方相关违约被纠正至符合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计收违约金,有权提请出租人及大唐天城相关物业服务公司从乙方装修押金、其它押金或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并责令乙方重新补足。乙方拒不补足、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再次违反规定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

5.4 在出现漏电、火灾、爆炸、水灾、溢水、水管爆裂、台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时,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有权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打破商铺的门、窗或实施其它任何必要措施进入商铺和实施救助,或采取其它紧急避险措施,以争取控制灾害、事故或事件的继续蔓延,争取控制或降低乙方商铺、邻近商铺及大唐天城的损坏。该等情况下造成乙方财物损失的,甲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5.5 如果乙方请求甲方提供未列入第三条范围内的其它专项服务的,甲方有权另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5.6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届时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换签合同或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监督甲方的商业管理服务行为,亦可就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2 乙方可以就商业管理服务有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咨询。

6.3 乙方应遵守出租人或甲方制订的商业管理公约或相关管理规定。

6.4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按时向甲方交纳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各项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至乙方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累计计付),并且,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向商铺供水、供电、供燃气或暂停其它服务,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欠款时止。

7.2 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7.3 守约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违约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守约方放弃追究对违约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守约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明确表示。

7.4 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该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该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该方以书面作如此明确表示。

7.5 乙方严重违反《商户管理手册》或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构成重大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与广西信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宁大唐天城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本合同同时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8.1.1甲乙双方的送达地址以《合同商务条件》列明的为准。

8.1.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8.1.3甲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8.1.4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8.1.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除以上8.1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甲方在大唐天城或商铺周围发布书面告示的,或通过报纸、甲方网站公告的,均视为甲方已将通知内容送达乙方。

8.2 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乙方信息向乙方寄送通知的,或在大唐天城内或商铺周围发布书面告示的,或亲自送达通知的,或通过报纸、甲方网站公告的,均视为甲方已将通知内容送达乙方。

8.3 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计收违约金通知或其它通知后七天内,如果乙方未书面回复不同意见的,即视为乙方完全认可甲方通知内容。

第九条 其他

9.1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9.2 乙方在此授权其代表、代理人、商铺经营业务的负责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为签署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合同、确认整改通知、确认计收违约金函件、确认相关结算金额、送达或签收各类函件。如乙方变更其代理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甲方向乙方授权委托书所载的代理人送达通知、函件的,视为甲方已送达乙方。

9.3 附件《合同商务条件》及管理公约等附件(即使不统一装订),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合同商务条件》与本合同正文、其它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商务条件》约定为准;如本合同正文与除《合同商务条件》外的其它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9.4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本合同划线部分、加粗部分或黑体字部分进行了充分地解释,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表述意思。乙方承诺将全面履行本合同。

9.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3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本项目底商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目标

乙方以专业服务运作模式为基础,依托完整的市场定位体系,优势资源,提升商铺的市场形象,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传导先进商业管理理念,保障本商铺整体运营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项目升值与保值,最终达成甲、乙双方及小商户的共赢局面。

第二条 委托经营管理商铺概况。

2.1 商铺名称:_______________

2.2 商铺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

2.3 商铺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3.1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为______ 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权限

4.1 委托期间,乙方应使用甲方最终确认的《商铺租赁合同》以甲方名义与小商户签订租赁合同。

4.2 委托期间,乙方负责小商户的招商、续租、管理等事宜,并协调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

4.3 委托期间,乙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商业促销活动。以提升商铺的整体市场形象。

4.4 委托期间,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但收取的广告费、促销费用应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商铺管理回报

1、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取得管理回报。

1)乙方的管理回报采取差额定率累进制方式计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租金、广告、促销等收入(含税)在______万元以下时(含本数),乙方按照每年全部收入的______%取得管理回报;在____________万元以上至 万元部分(含本数),按照______%取得管理回报;在 ______万元以上部分时,按照______%取得管理回报。

2)乙方的管理回报为固定回报,即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含税)。

3)乙方的管理回报按照每年租金、广告、促销等全部收入的 %提取管理回报。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 。

2、管理回报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 。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该商铺位的租金、广告、促销及其它来源于本商铺的收益存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指定账户为:_______________ 。

4、税金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卖、赠予或继承、但受让方必须接受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内容。

6.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并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3 甲方有权收取租金、广告费、促销费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的合法、附属收益。

6.4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运用专业的市场研究体系,结合本商铺所在地最新商业市场信息及相关政策支持,制定合理、有针对性的品牌导入操作策略、提供运营决策支持,最大程度上保障本商铺的整体市场竞争优势。

7.2 乙方对本商铺的业态划分、营业时间、小商户的店名广告、促销广告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运营机制。确保优良、健全的融资、消费环境。

7.3 乙方协调解决小商户、消费者、管理公司及其它各方之间的冲突、矛盾,与甲方及时沟通、反馈各方信息。

7.4 乙方负责商业市场调研、商铺定位、业种业态划分、商品大类结构、布局规划、招商组货、商业培训、机构设置、开业筹备策划、商品陈列布展、运营管理等全程服务工作。

7.5 乙方负责审核招商对象的品牌,审核包括对厂商和产品的审核,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登记证、产品合格委托书(适用于批发代理商)、品牌代理委托书(适用于专卖代理商)、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7.6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因第三方经营等的要求,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

7.7 为了提升商铺的整体人气,乙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促销、宣传等活动;

7.8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有关商铺的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车位使用费等由小商户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

7.9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协议都应交一份给甲方保留备查。

7.10乙方有义务要求、监督小商户进行合法经营。

7.11 乙方有义务代收或者督促小商户将租金、广告费、促销费等费用全部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私自扣留上述各项费用。

7.12 乙方与乙方内部招聘的职员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若乙方在 年之内,平均每年招租的租金金额低于 万元以下(含本数),将被视为乙方无能力再继续经营管理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扣留来源于该商铺的任何收益,则甲方有权警告乙方,并给予乙方 天的纠正期。若乙方出现两次类似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5 委托期限内,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6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的,乙方同意自应付款之日起给予甲方 天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若甲方仍未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7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未协商或者未重新达成协议的,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委托期限内,若因小商户、消费者及其它第三方因本商铺或者在本商铺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而使甲方受到追索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扣留收取的租金、广告费、促销费等来源于该商铺的收益时,则应在甲方催告后 日内将扣留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私自扣留总额的 %违约金。若因乙方私自扣留款项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则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所扣留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扣留款项二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撤场。逾期撤场,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报警或者采取强制手段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5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

9.6 乙方或者小商户未按照《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向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时,丙方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收取滞纳金。

9.7 除上述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项下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8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时,违约金应分别计算。

第十条 甲乙双方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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