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供应商合同范本(通用3篇)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 购 人):
乙方(中 标 人):
根据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内容及期限
1.1服务名称:北海市道路北海市交通设施维护服务供应商
1.2服务区域(服务地点):广西北海市 。(填写A分标或B分标的服务区域)
1.3服务内容:北海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的制作、施划、安装、维修以及交通信号灯的维修、系统调控等交通设施零星项目维护。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道路北海市交通设施维护服务项目。
1.4服务期限:本合同期限2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服务费及合同下浮系数:
服务费是完成项目的含税全包价,根据《北海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单价表》公布的综合单价下浮系数为: % 。所有价格变动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 服务条款
乙方必须按《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服务方案》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 履约保证金
4.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万元(¥ 元),应由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规定的金额直接缴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账户,作为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赔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3签订合同至合同期满,中标人按合同履约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且无争议的,由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如乙方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履约保证金按有关法规处理,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应及时到采购单位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并提供履约保证金缴款凭据(复印件)及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甲方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及时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4.4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乙方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4.5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人民币)
5. 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若有乙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力,由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服务费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 技术资料
6.1乙方负责收集交通设施维护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7. 服务费支付
7.1结算手续:每月或每批次(10万元以上的)结算1次,由中标供应商指定专人将交通设施维护报表资料及结算单送采购单位审核,符合规定的采购单位以转账形式结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采购单位不予办理结算。
7.2结算价格:根据《北海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单价表》及中标下浮系数确定的综合单价或采购单位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确定的实时单价,按费用最低的原则支付服务费;《北海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单价表》》内容以外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由采购方根据市场价格经有资质单位核价后确定支付服务费的金额。
8.售后服务要求
8.1乙方提供服务保证期限不少于两年的技术咨询。
8.2 在本合同第8.1项约定的服务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8.3 其他售后服务要求:详见《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服务方案》。
9. 双方约定
9.1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及中标承诺,接受甲方的项目委托。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甲方委托的,将视为违约并给予处罚。
9.2在接受委托任务时,乙方如认为甲方要求的项目价款、工期、质量等存在不合理之处的,可与甲方协商。
9.3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项目转交第三方完成。
9.4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投入足够的、合格的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保证项目进度、质量。
9.5乙方必须在项目施工前与北海市交通警察支队安全设施科进行工作对接,并接受他们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9.6乙方未制定完善的、严格的交通设施维护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未落实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与甲方无关,除另有责任方需赔偿以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 违约责任
10.1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10.2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乙方服务中标供应商资格,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全部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0.2.1甲方对乙方下达《交通设施维护整改通知书》累积达3次。
10.2.2未达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委托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转交其他企业实施的。
10.2.3乙方实施的交通设施维护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10.2.4乙方在本市无固定办公及交通设施加工场所或上述办公及加工场所未能满足快速维护工作需要的。
10.2.5乙方在开展维护工作过程中,对维护工作的完成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次数达到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项目合同。
11.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2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 诉讼
11.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北海市。
13.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经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下列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3)《服务方案》;
(4)甲、乙双方商定经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采购人报北海市财政局一份、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经济合同等有关法规达成瓷砖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产品名称、数量、合同总金额:
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企业标准,供方提供的产品为优等品,双方确认的样板作为产品样式。
三、交货时间、地点:本合同签定生效后,供方需在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根据需方要求交付至,需方联系电话。需方指定为收货现场,签收人。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承担。
五、付款方式:现款现货,合同签定日需方向供方支付定金元,佘款于。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预付款到供方帐户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须经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并结合天酬苑中区SY-1#商业楼工程具体情况。经陕西天酬建筑分公司第三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兴平市中心大街中段
三、供应范围: 240x115x53标准砖
四、合同单价: 0.35元/块(含税)
五、供应时间: 20xx年9月26日——20xx年10月26日
六、供货数量:共计:40000.00块(大写:肆万块)
七、付款方式:共计14000元(款到发货)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解决施工现场内的道路以及材料到场后的堆放位置.
(2)乙方材料到场后,先通过现场技术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与材料员、保管员计量入场。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供应材料,若乙方未能按时供应造成甲方现场机械及人员窝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原材料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到场的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予计量入场,并应立即清理出场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5)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及施工现场内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九、上述条款未涉及事宜需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本。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失效。望甲乙双方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兴平市仲裁委员会或向兴平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