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汇总3篇)

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精选3篇)

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 篇1

花岗石及其花岗石之加工雕刻等制品,由乙方觅料先行购买原料,但需经甲方之同意。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设厂和产销技术供乙方於设厂地生产该产品,专利之专属权属於甲方。甲方得指定人员服务於业务推广和行政事务。人员之聘用,经理级以上人员和会计,出纳人员由甲方聘任,乙方人员系纯代工性质。对外乙方为全体代表之名义人,甲方以隐名合伙参加必要的行政事务监督。进出口业务则由甲方负责代理船务公司办理。

(2)甲方同意开立信用状给乙方作为设厂之基金。

第三条?发起设立:资本额和认股。

发起人以乙方名义办理公司登记,其资本额定为_________,甲方於设立登记时出资认股共_________股,合计_________元,乙方出资认股共_________股,合计_________元。乙方得以土地折换_________元,扺充股本(包含盖厂费用)。其资本额为_________元。每股金额_________元。甲方以隐名合伙股东名义出资认股,仅於出资之限度内,负分担损失之责任,本公司由出名营业人乙方执行,但甲方仍得参与行政监督和重大决策等之执行。

第四条?利润分配:

扣除行政经理人员,业务代工人员等薪资费用和必要的管理销售费用後,其分配方式如下:(先扣除税金,提拨公积後)

甲:_________%

乙:_________%

盈馀分派得以现金和股利发放。

第五条?危险负担:

(1)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所完成之货品,自产品装船或交付甲方客户後之日起,除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所致之毁损外,若有因品质不良或乙方工作物瑕疵所致,乙方同意负责换新。

(2)本约约定之标的物所有权与危险负担应於乙方完成甲方订制产品,经甲方所订之品质测验标准认可後,依甲方订单指定之地点交付甲方之授权代表或托运人後移转甲方。

第六条?决议事项:

(1)普通决议:公司章程对一般决议方式采普通决议,即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2)轻度特别决议:有关公司重大行为,采特别决议,诸如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缔结变更或终止出租全部营业,让与全部或主要部份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向者,发行新股分派股息,董事竞业之许可,转投资,变更章程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之。

(3)重度特别决议:公司解散或合并,公司债之发行等需有应有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七条?解散事因:

本合作之公司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1)章程所定事由解散

(2)公司目的事业不能成就者

(3)股东解散之决议

(4)与他公司合并

(5)破产

(6)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第八条?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或选派清算人为清算人,清算人之执行发生显著之障碍时,法院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之声请得进行特别清算。其职务如下:(一)了结现务(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三)分派盈馀或亏损(四)分派剩馀财产。

第九条?违约金:

(1)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生产义务,甲方得经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时,甲方得解除本合作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既收资本款全部退还甲方外,并双方约定应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2)若甲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条款义务,亦同。

第十条?留置权:

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义务,甲方可留置工厂生产中和生产後之成品和半成品,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之权。

第十一条?智慧财产权之归属:

甲方所为之技术知识移转,其专利,著作权和营业秘密均属甲方所专有。惟有经甲方特许授权,乙方不得洩露本契约之营业秘密和违反甲方专属之_____专利和著作权。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订单生产之全部或一部转由第三人承制或转包,更不得将本约之一部或全部移转他人,如有违反,乙方愿受_________元惩罚性赔款。

第十二条?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本契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为准据法。若有法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愿以商务_____或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第十三条?完整条款:

本合作设厂契约,经签订後视为完整契约,任何契约前或当时之书面或口头约定不得抵触本完整契约。订立契约後之口头或书面,非经双方以书面同意外,不生效力。

第十四条?生效条款:

本合约壹式参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为凭,合约自签订日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 篇2

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

第一条?产品标的:

花岗石及其花岗石之加工雕刻等制品,由乙方觅料先行购买原料,但需经甲方之同意。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设厂和产销技术供乙方於设厂地生产该产品,专利之专属权属於甲方。甲方得指定人员服务於业务推广和行政事务。人员之聘用,经理级以上人员和会计,出纳人员由甲方聘任,乙方人员系纯代工性质。对外乙方为全体代表之名义人,甲方以隐名合伙参加必要的行政事务监督。进出口业务则由甲方负责代理船务公司办理。

(2)甲方同意开立信用状给乙方作为设厂之基金。

第三条?发起设立:资本额和认股。

发起人以乙方名义办理公司登记,其资本额定为_________,甲方於设立登记时出资认股共_________股,合计_________元,乙方出资认股共_________股,合计_________元。乙方得以土地折换_________元,扺充股本(包含盖厂费用)。其资本额为_________元。每股金额_________元。甲方以隐名合伙股东名义出资认股,仅於出资之限度内,负分担损失之责任,本公司由出名营业人乙方执行,但甲方仍得参与行政监督和重大决策等之执行。

第四条?利润分配:

扣除行政经理人员,业务代工人员等薪资费用和必要的管理销售费用後,其分配方式如下:(先扣除税金,提拨公积後)

甲:_________%

乙:_________%

盈馀分派得以现金和股利发放。

第五条?危险负担:

(1)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所完成之货品,自产品装船或交付甲方客户後之日起,除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所致之毁损外,若有因品质不良或乙方工作物瑕疵所致,乙方同意负责换新。

(2)本约约定之标的物所有权与危险负担应於乙方完成甲方订制产品,经甲方所订之品质测验标准认可後,依甲方订单指定之地点交付甲方之授权代表或托运人後移转甲方。

第六条?决议事项:

(1)普通决议:公司章程对一般决议方式采普通决议,即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2)轻度特别决议:有关公司重大行为,采特别决议,诸如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缔结变更或终止出租全部营业,让与全部或主要部份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向者,发行新股分派股息,董事竞业之许可,转投资,变更章程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之。

(3)重度特别决议:公司解散或合并,公司债之发行等需有应有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七条?解散事因:

本合作之公司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1)章程所定事由解散

(2)公司目的事业不能成就者

(3)股东解散之决议

(4)与他公司合并

(5)破产

(6)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第八条?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或选派清算人为清算人,清算人之执行发生显著之障碍时,法院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之声请得进行特别清算。其职务如下:(一)了结现务(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三)分派盈馀或亏损(四)分派剩馀财产。

第九条?违约金:

(1)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生产义务,甲方得经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时,甲方得解除本合作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既收资本款全部退还甲方外,并双方约定应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2)若甲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条款义务,亦同。

第十条?留置权:

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义务,甲方可留置工厂生产中和生产後之成品和半成品,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之权。

第十一条?智慧财产权之归属:

甲方所为之技术知识移转,其专利,著作权和营业秘密均属甲方所专有。惟有经甲方特许授权,乙方不得洩露本契约之营业秘密和违反甲方专属之_____专利和著作权。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订单生产之全部或一部转由第三人承制或转包,更不得将本约之一部或全部移转他人,如有违反,乙方愿受_________元惩罚性赔款。

第十二条?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本契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为准据法。若有法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愿以商务_____或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第十三条?完整条款:

本合作设厂契约,经签订後视为完整契约,任何契约前或当时之书面或口头约定不得抵触本完整契约。订立契约後之口头或书面,非经双方以书面同意外,不生效力。

第十四条?生效条款:

本合约壹式参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为凭,合约自签订日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 篇3

甲 方:

乙 方:

性 别:

身份证号:

疽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绝于乙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

第一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作为 劳务工内为:负责 业务。

第三条 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劳务任务等。

第四条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综合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月第 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协议期满的即可终止。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或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劳务费。

第十条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包括职业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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