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书合作协议书范本 出版合作协议书(最新3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出书合作协议书范本 出版合作协议书(最新3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书籍出版合作协议 篇1

____(以下称甲方)和____(以下称乙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____底版译成____文版《____》,并出版该____的问题,于20__年__月__日至__日在____进行了会谈,双方签字“确认事项”,又于20__年__月__日至__日在____继续进行了会谈,双方通过友好会谈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细则如下:

一、双方确认由___、___、___在____签订的《____》,是签订本合同的根据。

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中的____图底版共___幅和其他____的底版___幅,供乙方译成____文,并以精装本的形式出版,____文版____在____国内和世界各国均按通常交易式出售。

三、双方商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底版的制作费和租赁使用费的结算方法是:

制作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____底版后,应将双方议定的___元一次付清;

租赁使用费:第一次在本____文版正式出版时,由乙方向甲方预付按租赁使用费比例的初版总数的___%;

其他各次在每年年终,乙方按实际销售数(本)进行结算支付。

四、为了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甲方借给乙方的《____》中的____幅地形图底版免收租赁使用费,但以发行___文版____为限;超过此数时,乙方应按双方议定的其他地图底版支付标准支付。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其他地图底版____幅,双方议定乙方应按以下标准付给甲方:

(1)在销售____文版____册以内,按每册零售价的___%支付,但应减去免费借给部分和乙方编排的文字说明及索引部分,即按下列具体公式计算:

总销售数×每册零售价×(____%--免费借给部分占本____的比重____%--乙方编排的文字说明及索引部分所占本图集的比重____%)____%

=总销售数的总零售价×____%×____%

=总销售数的总零售价×____%

(2)从销售____文版____册以上,按每册零售价的____支付,但需减去乙方编排的文字说明和索引部分,即按下列具体公式结算:

总销售数×每册零售价×(____%--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乙方编排部分占本____的比重为____%)____%

=总销售数的总零售价×____%×____%

=总销售数的总零售价×____%

五、乙方必须在每年年终按本著作____文版的实际销售数,列出清单,于次年____月底前送至甲方结算。

六、乙方同意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在____个月以内出版本____的____文版,并在出版以前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确定的出版日期、初版印数和每册的零售定价。

七、在本____文版初版出版时,乙方向甲方赠送样本____册。此后增印或再版时,均应书面征询甲方同意,出版后每次赠送样本____册。

八、有关制作____文版的制版、印刷、装订及其材料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应正确翻译该___,译文应忠于原文;如需改变图名或增删内容,均应以书面取得甲方同意。

九、甲方提供的本地图底版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除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权利外,乙方不得将本地图底版,以任何方式转让他人。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为期____年。但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便自动废除。在发生此种情况时,则乙方同意将____底版退回甲方。

(1)乙方如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在___个月内不能出版本____文版,此时,乙方已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不得索回;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付给费用或乙方在年终未能按实际销售数(本)向甲方支付租赁使用费;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___个月内,乙方仍不予纠正;

(4)从____文版初版出版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如按照成本销售或赔本销售。

十一、除甲方通知外,乙方应将以上应付款项、清单和通知,同时送至甲方委托在____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上述清单和通知。对此,乙方应作为完全、有效的义务加以执行。

十二、本____文版,如发生滞销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优先向甲方提供折价购买的。对乙方按照成本或赔本销售的本____文版,甲方同意乙方免付这一部分租赁使用费。(但乙方不能从____文版初版出版之日起___年以内按照成本或赔本销售),如有这种情况,权利归还甲方,不另通知)。

十三、对本合同内容需加修改或增加新的内容,需甲乙双方另行协议;本合同___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延长,需由一方在___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并征得对方的同意。

十四、本合同分中、___文本二种,二种文本同样有效。

十五、本合同受____法律约束。

甲方代表:____     乙方代表:____

____年__月__日于____

推荐出书合作协议书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赞助,共同合作开办文化艺术书画作品展览等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为展览活动主办单位,自行承办整个展览系列活动的策划、筹备、宣传及组织开展等各项直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为展览活动的赞助单位,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人员)服务的赞助,协助甲方顺利开展各项展览工作。未经双方协商或根据约定,不得向甲方收取赞助服务的任何费用。

3、本协议所称之“赞助”为:提供无偿的支持和协助,即乙方向甲方提供展览场地、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无偿支持和协助。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如实说明与会展区域有关的场地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场地设施技术数据等信息。

2、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说明会展情况,并根据乙方提供的书面数据资料判断场地是否满足会展需求;不能满足需求的,双方应对展览场地和时间等事宜进行调整,至满足展览需求止。

3、甲方自行负责展台搭建、安装、拆卸、搬迁及善后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场地内的其他合理展览或活动。

1、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供展览区域内需要的供水及供电来源及线路规划。

2、确保甲方在展览期内正常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场地。

3、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赞助服务。

4、协调甲方与其他同期展览单位对公共区域及设施的使用。

5、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一方对基于本协议获取另一方的办展、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均应进行绝对保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另一方信息。

于本协议合作展览期间,甲方销售展览或其他作品的,甲方按展览期间销售总额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销售总额以甲方制定的书面销售总表为准。

1、甲方提前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解除本协议。

2、甲方拒绝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约定情况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合同解除的,乙方给予甲方不少于_____天的撤场期。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行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出书合作协议书 篇3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 年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 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 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条、第()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六)

第十七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

与合作社的债务债权。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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