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加盟合同汇总3篇

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加盟合同(通用3篇)

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加盟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甲方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____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商。

第2条 合作原则:________________友好平等、精诚合作、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3条 目标:________________依托重庆市______公司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成熟的服务经验,整合行业资源,共同打造一个规范化家政品牌公司。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

1、拥有重庆市______公司品牌的所有权。

2、拥有对乙方使用品牌商标的监督权。

3、收取品牌加盟费。

4、不承担乙方产生的任何投诉或赔偿。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1、授权加盟合作成员统一使用甲方冠名,挂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______公司加盟店。

2、甲方可以协助加盟合作成员进行服务人员培训。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公软件支持,并指导培训相关人员使用。

4、甲方提供来自当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订单,帮助乙方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甲方冠名的加盟店招牌。

2、获得甲方提供的管理咨询与服务人员培训。

3、获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4、获得甲方提供的来自当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订单。

第7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经营,风险自担。

2、自觉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滥用并有义务及时制止和报告他人滥用及盗用甲方品牌的侵权行为。

3、乙方不得同任何与甲方现有业务范围内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同或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

4、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否则视为侵权。

5、乙方自行处理产生的任何投诉、赔偿、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经营约定

第8条 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经营区域及独占性。

1、内容:________________拥有甲方授权加盟合作成员统一冠名。

2、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到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终止,时间为一年。

3、经营区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市 ________区(县) 街道(乡镇) ,该店面现在的经营内容:________________ 。

第9条 加盟费用

1、经双方友好协商,加盟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由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2、品牌管理费_________元/月。

3、乙方企业建设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第10条 双方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贿赂对方工作人员,不窃取、不泄露对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违约与责任

第11条 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守约方可立即发出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不予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12条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时,不视作违约。

第13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等。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14条 合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

1、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

3、合同期限内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或业务转移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承权利义务者可继续履行合同。

第15条 合同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加盟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的。

第16条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17条 甲、乙方双方保证自身所经营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甲、乙方双方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行为给对方或其他加盟合作成员及代理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18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19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中区域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1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加盟合同 篇2

公司加盟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XX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甲方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XX公司加盟商。

第2条 合作原则:友好平等、精诚合作、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3条 目标:依托重庆市XX公司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成熟的服务经验,整合行业资源,共同打造一个规范化家政品牌公司。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

1、拥有重庆市XX公司品牌的所有权。

2、拥有对乙方使用品牌商标的监督权。

3、收取品牌加盟费。

4、不承担乙方产生的任何投诉或赔偿。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1、授权加盟合作成员统一使用甲方冠名,挂牌名称:重庆市XX公司加盟店。

2、甲方可以协助加盟合作成员进行服务人员培训。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公软件支持,并指导培训相关人员使用。

4、甲方提供来自当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订单,帮助乙方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甲方冠名的加盟店招牌。

2、获得甲方提供的管理咨询与服务人员培训。

3、获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4、获得甲方提供的来自当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订单。

第7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经营,风险自担。

2、自觉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滥用并有义务及时制止和报告他人滥用及盗用甲方品牌的侵权行为。

3、乙方不得同任何与甲方现有业务范围内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同或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

4、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否则视为侵权。

5、乙方自行处理产生的任何投诉、赔偿、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经营约定

第8条 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经营区域及独占性。

1、内容:拥有甲方授权加盟合作成员统一冠名。

2、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终止,时间为一年。

3、经营区域: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该店面现在的经营内容: 。

第9条 加盟费用

1、经双方友好协商,加盟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由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2、品牌管理费_________元/月。

3、乙方企业建设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第10条 双方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贿赂对方工作人员,不窃取、不泄露对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违约与责任

第11条 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守约方可立即发出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不予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12条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时,不视作违约。

第13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等。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14条 合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本合同:

1、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

3、合同期限内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或业务转移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承权利义务者可继续履行合同。

第15条 合同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加盟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的。

第16条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17条 甲、乙方双方保证自身所经营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甲、乙方双方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行为给对方或其他加盟合作成员及代理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18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19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中区域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1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加盟合同 篇3

甲方(加盟总部):武汉康宏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者):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 区域内 市 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总部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 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 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 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 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 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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