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产权抵押借款协议(通用3篇)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方在澧阳镇澧阳村1组自建一住房,现决定将五楼产权出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住房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产权出让总金额为肆万元整,协议签定时乙方付给甲方预定金叁万元整,甲方在办理产权后,乙方付清退后房款壹万元整。
2、房屋配套设施及费用负担办法,甲方负责房产证办理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办理,契税由甲方负责。若乙方需办理土地分割证,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电表、水表、电视入户。
3、该住房产权归乙方所有,楼梯及楼下房前公用部分,乙方不得随便占用或搭棚建房,房屋里面有漏水现象,由甲方出资,乙方配合解决。
4、乙方对房子的装饰或维修不得随意改变主体结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受让后的产权属乙方所有,但若再次出让该产权,新用户需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出让。
6、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如违反,违约一方需付给双方房屋出让金的30%违约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款人):银行_______分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释义:
( )期房__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__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_____(房产商) 购买的位于
_______处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元,共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
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 -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
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见证日期: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
篇二: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888 农信(xx年 月 3 日起至xx年 月 30 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2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_____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臵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臵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抵押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抵押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关变更自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告知抵押人之时起对抵押人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受让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中介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此房屋做了详细的了解,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的现状如下:
房产证号:
产权面积:
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权类型:
房屋产权性质: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决定该房地产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整(¥ )。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房款(含定金)共分 次付清。
1、第一期房款:(定金)人民币 元整(¥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2、第二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 )于甲乙双方到不动产局办理网签过户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其中包含人民币 元整(¥ )于甲乙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于出乙方不动产权证书的3个工作日,由房产局代乙方支付给甲方。)
3、第三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 )由丙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于银行下款的当日,由银行代乙方支付给甲方。
四、税费承担
1、在办理此房屋转让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甲方承诺上述不动产以家庭为单位的情况为名下为满五年唯一一套住房,如情况不属实由甲方承担个人所得税。
3、甲方不动产证办理费由甲方承担。
五、中介费用的承担及支付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视为丙方促成交易之日。
2、本次房产交易,丙方收取中介费为人民币 (¥ ),其中甲方承担人民币 (¥ ),乙方承担人民币 (¥ ),在签订该协议当日支付给丙方。
3、如支付方不按时支付中介费,丙方有权停止办理该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不按时支付中介费方承担,且每天应按中介费的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无论甲方或乙方中途悔约或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丙方已收中介费不予退还,中介费仍需支付,支付方为:在一方悔约的情况下,中介费应由悔约方支付,在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中介费由双方协商支付,如未协商或协商不成则仍按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
5、如因甲方或乙方隐瞒真实情况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丙方已收中介费不予退还,中介费应由责任方承担。
6、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到房地产交易所交件,甲乙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连带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中介费用。
六、若乙方需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因贷款产生的评估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丙方代理代办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签订本合同的当日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以国家及银行调控为准。乙方应本着积极配合丙方办理和提供银行贷款所需个人资料,在该房贷款中乙方不能恶意故意拖办银行贷款,以丙方三个星期为期约乙方三次,以录音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通知相关对方,超过三次视为乙方恶意拖延,恶意拖延视为乙方违约,则按第十条执行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批准或不能足额批准的,乙方需在 30个工作日 内将该房产未付款项补齐给甲方,如还未能补齐,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如不贷款,本条作废)
七、甲方在收取定金的当时将《房屋所有权证》 1 本、《土地使用证》 1 本交与丙方妥善保管至房地产变更日:保管期间证件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责。
八、权利担保
1、甲方保证对所售不动产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未被查封,各项相关权属证照齐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该不动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若发生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保证所售不动产内未发生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等重大事故,如有隐瞒,因此给乙方、丙方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上述不动产产权所有权人是否全部在场
□是
□否
上述房产房屋产权所有权人 身份证号: 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签订该协议,特全权委托 身份证号: 代为签订该协议,且同意该协议的各项条款,若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由签订该协议的当事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本次交易甲乙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 (¥ )。
2. 乙方中途悔约或未按本协议条款规定付清任何一期购房款时,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下列步骤处理该房产:
(1)甲方暂保留该不动产30日,等候乙方付款,但在保留期间,乙方应支付延期利息,每天按应付甲方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息,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2)保留期限届满,乙方仍然延期未付应付款项,即视为自动放弃购置,如未进行产权登记过户,甲方有权将该不动产转卖他人,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定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并按约定支付延期利息。
(3)甲方不动产所有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支付该不动产所有购房款给甲方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名下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证重新过户到甲方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中介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过户各项相关事宜及贷款相关手续的,乙方支付延期利息,每天按不动产成交价的万分之五计息,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并应支付所有中介费给丙方。
3. 如甲方中途悔约或未按本协议条款履行甲方义务时均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以下步骤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退还所交房款,逾期每天按所收房款的万分之五计息支付给乙方。
(2)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3)如该不动产过户乙方名下,甲方要求恢复甲方名下,经乙方同意,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中介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由于甲方原因逾期办理过户各项相关事宜及贷款相关手续的,甲方支付延期利息,每天按不动产成交价的万分之五计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甲方并负责支付所有中介费给丙方。
十一、丙方义务责任
本次房产交易,甲、乙双方全权委托丙方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和贷款手续等事宜,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否则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由不协助方承担。丙方在国家或相关部门规定的日期内办妥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在相关部门正常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不动产局过户交件手续完毕后,丙方在35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名下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只限于不动产出让土地)。如乙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在甲乙双方按时提供银行贷款所需材料丙积极配合丙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情况下,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银行贷款手续。如因银行逾期放款,丙方无违约责任。如丙方逾期办理,丙方应向中介费支付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已收取中介费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息,支付给中介费支付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约定于 办理不动产局办理过户网签交件手续。
2、甲乙双方在房产交易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只作为交税的参考凭证,契约签订的付款方式和成交金额如与本合同不相符则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不得有异议。
3、甲方于收到全部房款的当日正式将移交该房屋的所有权利给乙方,交房前甲方应结清之前使用时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各种日常费用,并配合乙方办理水电.天然气,过户手续(如有租赁另行协商),如果该房屋内有户口,甲方应在收取最后一期房款之前负责迁出。交房时甲方不得拆除地面、墙面及顶棚上的固定装修设施,其中包括门、窗、水电管线、水表电表、水龙头、灯具、厨卫内的固定装修设施。
4、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由丙方督促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待办完《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及与此房地产权相关的一切手续移交给乙方,且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中介费结清后,合同自然终止。若不按合同执行发生的违约情况,经遵守的两方或甲乙丙三方协商取消交易后此合同方可终止。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如需对本协议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郑重声明:桂林市南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此声明,禁止公司任何员工私下以任何理由向甲乙双方收取该协议外的任何费用,如有任一方纵容此类事件发生,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损失与桂林市南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如因此事导致证件逾期办理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共4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份签字盖章并收到购房定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 经办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