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辆质押典当借款合同(通用3篇)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
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 甲方自愿以其对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月日起至年月
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月利率为%,合计为%,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2.9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 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第十九条 补充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户(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 编:
联系电话 :
典当行(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
甲方(当户)与乙方(典当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商定,甲方将其持有公司 %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质押股权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以及实现质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提存费、应缴纳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的担保。
一、 质押股权基本情况及评估价格
1、 本合同所指股权是指甲方所持有 公司 9 %股权及该股权在质押期内产生的孳息。
2、 公司公司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地址为: ,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 。
3、 双方确定质押股权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
二、 当金数额和当期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以当票形式向甲方发放的人民币 万元(¥ )的借款,即质押股权评估价格的 %;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期限为 个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如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与当票不一致的,以当票为准。
4、抵押期满前甲方提出续当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为其办理续当手续,在续当期内,本合同随当票续当时间有效。
三、当金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于短期资金周转,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贷款用途。
四、当金的支付及还款
1、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a)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b)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c)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法人身份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等;
d) 甲方已支付并缴清办理上述事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e) 双方约定按第 (大写)种方式支付借款。
[壹] 现金付款:甲方直接从典当行提取现金;
[贰] 转账至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双方约定当户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当金及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等。
[壹] 现金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将应偿还款项交至乙方财务部;
[贰] 转账至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五、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 %,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 %,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全面、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甲方提供的资料如有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刑事责任;在本合同签订前,该股权不存在任何第三人权利,甲方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所有权;甲方未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存在的经济行为与本合同无关,由甲方及其持股企业股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保证在典当期内,如该出质股权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或因甲方的过失而贬值,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甲方另行提交、补足质押物;
3、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当金及偿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4、在出现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事项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亦不违反甲方与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6、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
7、甲方基于质押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 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均应当通知乙方;
8、甲方保证出质股权的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9、甲方在更改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立即通知乙方;
10、甲方有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下获得当金。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同时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
2、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了解 公司及甲方的经营状况,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供 公司及自身的经营状况;
3、在甲方如期清偿完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八、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根据逾期支付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的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 %支付),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票。在此期限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并根据逾期支付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的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乙方逾期违约金;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3、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4、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绝当后,甲方丧失抵押物的赎回权,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甲方除承担当期届满至乙方债权完全实现期间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利率及综合费率与当期内标准相同)外,还应当按日支付乙方当金0.5%的违约金。
九、质押股权的处分
1、双方一致同意,在发生绝当情况下,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质押物: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质押物变卖或折价,乙方亦有权单方或与甲方共同委托拍卖质押物;
(2)当质押物难以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债权时,为了避免债务长期无法清偿导致甲方损失扩大情况的出现,甲方允许乙方在抵押物变卖或拍卖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方其他财产。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分质押物,甲方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处分质押物,因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损毁、贬值及违约金的增加,扩大部分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终止合同通知后5日内没有清偿乙方债务,则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处理质押物或对甲方其他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1)甲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当金的;
(2)甲方拖欠息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支付的;
(3)质押物在当期内非因乙方原因贬值,导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债权实现,甲方拒不提供新质押物的;
(4)质押物被司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影响乙方权利实现的;
(5)甲方被宣布破产或严重丧失偿债能力的;
(6)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股权质押被有关部门依法撤销的;
(7)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清偿债务;
(8)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出售、赠与、转借、托管以其他方式处分;
(9)目标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变化,可能影响乙方权利实现的。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发生的情形出现,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本条款约定的情形的,除偿还乙方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外,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触犯刑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质押股权处分之特别约定
(1)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授权,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时,有权签署有关该质押股权的买卖、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法律文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2)在质押股权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处分后,甲方应当承担对股权过户前,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出资不实及依据《公司法》规定对内蒙古中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出售或处分质押股权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 用以缴付因出售或处分该质押股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提存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2) 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公证费等);
(3) 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
(4)用于偿还乙方当金本金。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如出售该质押股权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
十、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 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清偿债务;
(4) 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递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甲方的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5、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7、甲乙双方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承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8、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9、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台。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
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整。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整。
三、典当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____‰月综合费率:_____‰合计:_____‰。
五、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3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___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0.5‰增收滞纳金。
8.随车手续:__________,由乙方保存。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