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甲方公司总部;
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或增外机构;
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由外,乙方应与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障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乙方工作报酬: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 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甲方得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
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
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化情况;
甲方盈利状况;
劳力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发放。
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
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悉知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签约代表人: (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 (签字)
身份证编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甲方:
乙方: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其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为明确双方责任,就档案保管事宜商订如下:
一、 甲方:
1、 负责乙方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来函单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档案中有关的证明材料。
2、 负责办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单位后的档案转递手续。
二、 乙方:
1、 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期(每月 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档案保管费共 元(中途终止合同,保管费不再退回)。
2、 应及时把合同期内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交给甲方整理归档。
三、 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原身份、各种福利保险(如:待业、医疗、养老等)以及本合同以为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不续签时,乙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出;逾期从第二个月起按月倍收保管费,逾期壹年甲方不负保管责任。
五、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七、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企业对在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