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派遣劳务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
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月工资不满一个月的工资=_____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账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
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_银行_______账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
乙方人员从_________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
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
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
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第七条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
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______假期工作天数30天第八条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
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
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
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
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
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
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第十三条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
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用工
第一条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派遣员工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派往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派遣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用工关系。
第三条 《劳动合同》系指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条 派遣期即用工期,系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人员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条 派遣费系指甲方将人员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根据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费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
(二)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三)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四)派遣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
(五)派遣员工的商业保险;
(六)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七)管理服务费: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等费用。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以及其派遣员工本协议中与其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与乙方所需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 甲方负责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员工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派遣员工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 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派遣员工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一)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按时、足额缴纳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派遣员工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派遣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证件办理等服务;
(四)为派遣员工组织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第十条 乙方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服务涉及的相关费用另行协商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听取乙方和派遣员工对甲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用工关系范围内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可依据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派遣员工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派遣员工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于在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前必须明确告知其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三)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本协议、《劳动合同》及乙方的相关规定,承担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为连续工作的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七)对派遣员工实行同工同酬。若乙方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派遣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乙方应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和条件,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用工的派遣员工,乙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内。
对同一派遣员工,乙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派遣员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派遣员工加班。遇特殊情况需要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须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 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婚丧假及婚丧假期间的待遇、派遣员工本人的丧葬待遇,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待遇。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视派遣员工,不得扣押派遣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派遣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派遣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和甲方后,可以随时退回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是公开的)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对其用工,导致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35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开始前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1个月工资后,退回派遣员工,但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甲方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
(一)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员工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乙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派遣期满,乙方终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提前5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开始前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中涉及该派遣员工的内容终止执行,乙方可不支付该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本条第二项涉及工伤死亡或乙方责任的,乙方应依法律法规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遣期内,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乙方工作变动导致需要减少派遣员工数目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但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送甲方备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可依法与派遣员工就专项培训、保密等事宜订立协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与派遣员工就工作交接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搬迁办公地址时须提前4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业务联系。甲方亦同。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若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回派遣员工,而无需向甲方或派遣员工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地、月工资金额、工资支付方式、派遣时间、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付费方式等在本协议附件一中约定。
第四十条 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本月费用支付确认单,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于每月 日前依据确认单上的金额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于收到发票后 日内甲方支付上个月派遣费。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时开具发票而导致乙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费中涉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应随着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费后,应于当月 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上月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十三条 派遣员工加班、加点费用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派遣费,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办理社保的,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提出辞职:
(一)未按照本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
(三)未按照约定支付派遣费,致使甲方无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乙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工作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员工可以立即辞职,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第四十七条 乙方拖欠派遣费、拖欠派遣员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回派遣员工,乙方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仍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办理社保、提供相应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责任方以派遣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派遣员工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条 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涉及的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提供资料和证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派遣员工向乙方提出辞职,乙方接到通知后不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收到乙方书面形式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派遣员工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接到通知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争议与仲裁
第五十二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条 派遣员工辞职应向甲、乙双方书面提出。若只向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则甲方或乙方应自接到该书面辞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法律法规等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协议附件另行约定。
第五十六条 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的变更,应采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约定。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印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中最迟到期的派遣期满终止,但每个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一中约定的派遣期限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双方约定,增加以下的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应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派遣劳务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情形,乙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三)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
(二)本协议期满即可终止。
七、其他事项
(一)乙方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甲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