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格式(精选23篇)
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和地点:
遵义市20xx年1月9日
合同有效时间: 20xx 年 1 月 9 日至20xx 年 1 月 8 日,一年一签。 一、 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 四、计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 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 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帐号:000469438400010 电话:0852-8433789 20xx年1月9日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香港路水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 帐号:021020xx20xx148
电话: 20xx年1月9日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____ 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____ 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吨)
全水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
Mt%Aad%Var%St%Qgr,daf kcal/kg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 ____ 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____ 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____ 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价格降低(2×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____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 ____ 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 ____ 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合同价格×0.1%)
____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合同价格×0.1%) ____ 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____ 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____ 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 ____ 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 ____ 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现汇价格),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各地区直达到站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_______________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 _______________ 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 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 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gr,daf)偏差±150 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应有合法资质化验室出具的正式化验报告)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 ____ 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大火、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
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
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e,a)a;ge;5800 cag时:
低位发热量(e,a)57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2
奖:低位发热量(e,a)a;59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
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
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
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
5.1卸船备要通知书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
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D(良好天气工作日)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
5.
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
5.
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
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
5.4卸船时问从递交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
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
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
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
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
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
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
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
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
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
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
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
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
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
3.不可抗力:
1
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
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
4.违约责任及索赔:
1
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
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
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
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
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
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
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
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
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
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
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
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检验结果为准。
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____________煤。
1.2数量:____________万吨
第二条交货方式
2.1到站交货
2.2发站:____________
2.3到站:____________
2.4收货人: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___%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3___/
收到基挥发份≥___%
收到基全硫,≤___%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___/,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元/吨。
5.3.2.当低位发热量,≤___/,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___%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___%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___。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吨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xx年5 月30 日— 20xx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 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以上,则超过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买方:__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一、煤炭品种,产地,发货港,船名,数量及供货时间:
煤炭品种
产地
发货港
船名
数量(吨)
港口平仓交货价
交货时间
大同优混
山西
秦皇岛
元/吨
20 年6月 日
二、煤炭质量标准:
收到基全水分
mt(%)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kcal/kg)
收到基挥发分
var(%)
收到基灰分
aar(%)
收到基全硫
st,ar(%)
灰软化温度
st (℃)
可磨系数
hgi
≤12
5000
≥23
≤20
≤1
≥1300
≥55
三、交货地点:秦皇岛港平仓交货。
四、验收:
1.数量:以装船港港航交接数量(货票量)为准。
2.质量:以装船港第三方国家承认的煤质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方电厂自动化采样化验结果为参考,差距过大时,协商解决。
五、结算:
1.质量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时,按合同价结算。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5000kcal/kg时,每上升1kcal/kg,单价相应上调0.15元/吨。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单价相应下调0.15元/吨。
3.当收到基挥发分低于合同标准时的扣款办法为:
当23%>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1.5元/吨,当21%≤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4.5元/吨。var<21%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单价下调8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
4.当收到基全硫(st,ar)>1%时,每增加0.1个百分点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0.1个百分点按0.1个百分点计算。
5.当灰熔融性温度st<1300℃时,每降低50℃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50℃按50℃计算。
6.合同签订单位、港口发货人、结算单位必须一致。买方在装船后按合同价支付全额货款给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首先支付全额货款90%于卖方,待根据质量化验结果核价后,卖方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除水运费外一票结算。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于卖方不能及时为买方办理装船手续,导致船的延期,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应付给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2.卖方保证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进行装货。如需移泊,须经买方同意,且移泊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未经需方同意,卖方不得掺配其它煤种。在煤炭装,卸船过程中,买方有权进行抽检,一经发现有掺假现象,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4.来船卸空后,若在煤场或在电厂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掺假情况,买方有权暂不付煤款。并根据其对电厂安全的影响程度,由买方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5.来煤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要求,且粒度小于300mm,因煤质问题或煤中杂物造成电厂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其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6.本合同将根据船舶具体卸货情况由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或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七、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协商。 2.调解。 3.仲裁。
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 方
单位名称:__港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__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卖 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有效期: 20 年6月 日 – 20 年6月 日
销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购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元/吨
一、品种规格、质量:________
二、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__________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销方:_______________购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whqz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动力煤;
2、产地: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挥发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数量:10万吨/月,年为12个月x10=120万吨;
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3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吨/次;
7、装载港:
8、卸货港:中国 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0.12 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0.50元,最多不能超0.2%,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
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10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2%履约保函给乙方(5万吨的总价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给乙方;
4、货船到达目的港,甲方凭海运提单、印尼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结算已到货全部货款的70%。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付款,以保证甲方及时办理完税手续。
甲方办理通关完税手续 及中国ciq商检的检验。乙方银行凭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及发票,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本批次剩余30%货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货物已装船的传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下个月的10万吨数量的总价款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付款保函》,以保证甲方连续发货。
第六条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货物到港后依照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的热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为付款的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第七条 货物装卸
货物到达港口后应该在船主的指定时间(1_吨/天)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如果由于乙方卸货造成的延误,乙方应该赔偿船主的滞期费。
第八条 船次通知问题
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符合本合同(一)质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需赔偿乙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将货权转移给乙方后,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处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抵冲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导致发生的货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与船主协商解决。
4、以下情况视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
1)货物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乙方指定卸货港交货;
2)货到目的港后,经ciq检验报告复检,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允许±10%)、质量约定指标。
5、以下情况视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1)双方正签合同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甲方指定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给甲方。
2)每月甲方发第二船后,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将下个月10万吨发货的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开给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货时间为每天 10000--1_ 吨(标准卸货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则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卸货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6小时计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否则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滞船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发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如战争、罢工、火灾、洪灾、地震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双方均可免责或适当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另一方有权选择取消货物的交付。一旦发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碍或延误了合同的履行,受影响方应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尽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种事件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件的细节告诉另一方并提供文件证据证明,证明该事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主张方当地法院诉讼。
3、本合同有效期限:_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
5、自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甲方):(盖章) 购货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_年 月 日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炭买卖合同书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
2、乙方从濮阳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号: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基本资料
1.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
2.发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
3.煤种: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
4.单价:______________,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5.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数量(万吨):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Mar:
2.灰分Aar:
3.硫:
4.挥发分Var:
5.低位发热量:
第三条 交货方式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风险承担
甲方知悉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使用方为 公司,甲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该批煤炭的所有权归乙方,该批煤炭的相关风险至最终使用方 公司接受前,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价格调整
1.质量调整价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
(1)当热值Qnet.ar在 Kcal/kg- Kcal/kg区间,热值变化时按比例计算加价和减价,即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装船检验报告热值/基准热值)。
(2)当热值高于 Kcal/kg以上不再考核。
(3)当热值低于 kcal/kg时,买方拒收或价格另行商议。硫份St,ar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每超 %,减价 元/吨。
2.最终使用方 公司因市场价格变动向乙方提出价格上下浮动要求的,则本合同的价格即自动调整,且调整的比例与最终使用方 公司提出的浮动幅度一致。
第六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由乙方委托 煤炭检验行按国标进行进港到车检验,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
2.数量以 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第七条 费用及其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先支付 吨标的的车皮费用和 吨煤炭总货款的 %作为定金,煤炭上车板后,乙方再支付实际装车煤炭货款的 %;货到指定目的站,检验质量达标后,乙方再支付余下的 %货款。
2.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一票结算。付款方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付款约定付款,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甲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数量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已付货款,并保留索赔权利。
3.甲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最终使用方 公司向乙方索赔的,则甲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须承担乙方处理最终使用方 公司的索赔及乙方向甲方进行索赔而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收费标准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条 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未按照计划发货的,乙方有权选择拒收,或者双方协商后折价收货。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通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