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汇总三篇)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通用3篇)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1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及该申请在审查程序中的全部事宜,至收到该案的审查结案通知。该案的后续程序的处理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甲方应乙方确认以下事项:

1.委托乙方代为办理:

□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并在申请时同时要求:□提出实审请求 □ 递交提前公开声明 □ 请求费用减缓

2.提供所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著录事项:

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②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③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下列费用

费用类别

代理费(含工本费)

加急费申请费(代收)

实审费(代收)

制图、照相费

印刷费(代收)

年、登、印费(代收)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三.如果甲方的地址、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于有关通知不能送达甲方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2

分类号】

【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

【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题注】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 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人:

地址:

本合同受托(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地址:

甲方拟就委托乙方代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专利申请至专利局作出对申请最终结果期间内的有关代理事务。

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授权乙方办理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有关事务。

二、乙方作为甲方专利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三、甲方项目的发明人应向代理人介绍有关情况及内容,并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等,积极配合代理人开展工作,给予乙方工作便利。甲方发明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对收到的甲方的技术资料等文件中未公开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向甲方提供所承办的文件副本一套。

五、甲方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人为:

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负责沟通代理人与甲方的联系。

其联系地址:

电话:

六、甲方如发生地址变更或更换联系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及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不详,或因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由于乙方填写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通讯处及时送达有关文件,送达可用信函邮寄,送达时间推定为贰周。

八、甲方应当及时按国家专利局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专利费用明细表如下: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元,总计人民币元整。

十、乙方不担保所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代理事务的最终结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自行更换代理人,并应在代理人更换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著录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乙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时,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由于乙方的代理人泄露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使甲方失去专利申请权时本合同即告终止。上述两款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后甲方所付的专利代理费等均不再返还。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所订立的补充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况外,自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终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合同终止后,本条即为代理关系终止、解除委托关系的条款。

十六、专利代理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以专利代理委托书为工作凭证。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等同效力,由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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