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关于《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的意见
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无效,不应据此扣除上诉人工程款408991.2元。
第一、上诉人就收款事项专门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委托书》,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款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确认,被上诉人明知或应知黄某并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黄某无权也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不与明确的受托收款的单位进行支付款的确认,显然具有过错。黄某明知自己无权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的信息,却擅自进行确认,也具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表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上诉人对该确认表从不知情,且从未追认,因此,该确认表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扣除款项”对于上诉人而言,首先是“应收工程款”,只有先确认这些款项是上诉人应收取的,被上诉人才能要求“扣除”。既然在《收款委托书》中,上诉人已经明确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确定。黄某并非
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未经通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擅自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某进行确认,直接影响了深圳分公司对工程款的收取,与上诉人的明确授权相悖。因此,同理,黄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黄某的代理权限是“以我单位名义在洽谈业务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进行合同的商谈,以及代理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 黄某签署该《确认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上诉人根据《授权委托书》对他的授权,同样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1、黄某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上诉人的名义,以个人名义不在授权范围内。而在确认表中,黄某在“确认人”处签字时没有标明其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仅仅签署了个人的名字,而打印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并没有在“确认人”处。因此,黄某以其个人名义在“确认人”处签字,并不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约束上诉人。
黄某行使代理权,在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时,就严格遵照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明知这一点。
例如在12月26日黄某以委托代理人名义和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就严格遵守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某表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授予给黄某签署合同的权限,黄某在合同上的签署属于有权代理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的行为是行使《授权委托书》权限的行为,《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本
身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某为某公司在该合同履行中的委托代理人,故其行为应视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显然是错误的。
2、“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的确认”既不属于“洽谈业务过程中的事务”,也不属于“进行合同的商谈”,在已经明确将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权给深圳分公司的情况下,更不属于“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
综上,黄某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个人名义签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也明知黄某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上诉人不知情,也从未追认,因此,该《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据此扣除工程款。
二、现场监理员无权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中签署,其签署行为无效,不能证明确认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xx )》3.2.6的规定,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上述职责中并没有包括对工程款进行核实和证明的内容。更何况,项目监理员应当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
证明该监理员获得了业主的相应授权。
该监理员的行为还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9 条的规定,“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铝塑板施工”属于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因此,“满铺施工平台”的工程量不应计入上诉人应完成的工程量中,而“铝塑板施工”的工程量应只计量上诉人的施工量,而该监理员却不顾自己的职责,超越自己的权限,对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量,随意乱计,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三、仅根据《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上诉人的哪些款项,且扣除这些款项明显违背合同约定。
第一、从该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项要扣除,没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该表最多仅能证明有对“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这些项目的费用的统计数字,而不能证明这些项目费用是应该扣除的款项。
第二、这个确认表并没有确认这些费用是被上诉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这个确认表也没有确认上诉人是义务承担主体,因此,不能证明应该从上诉人处扣除。
第三、确认表中的“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共计408991.2元,金额巨大,但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相佐证,就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维修费,尚且还有结算单、发票相佐证,而此处却单纯几个数字,其真实性显然无法令人相信。
第四、根据合同第2.1条的约定,本合同是“包死价”,因此,双方都无权变更合同的价款。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脚手架搭建必须“满铺”,就是所谓的“满铺施工平台”。因此该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在没有任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擅自要求从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显然违背了“包死价”的约定。
同理,“铝塑板施工”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属于上诉人的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总价里,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确认铝塑板施工是由上诉人完成的,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铝塑板施工的情况下,擅自扣取相应费用不但与合同相悖,而且违背了公平原则。
关于维修义务及维修款的意见
一、本案讼争的维修事项属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承包的工程在20xx年4月8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15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20xx年4月
8日开始,工程进入保修期,即使认可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19日曾发函,上诉人也只应承担“质量保修”的义务
二、上诉人积极履行了保修义务。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8,上诉人已经明确答复被上诉人,上诉人于7月13日派人进行屋面维修,在商讨解决方案过程中,因陵水县第一届体育运动会于7月16日开幕(证据17的内容),因此,被上诉人通知暂停维修。并告知上诉人施工人员每日在现场巡逻,以便及时维修。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的此一回复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为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陈述的事实。
三、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反对,将维修工作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其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分包的工程是专业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1、12里也进行了确认。这种专业工程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公司施工和维修,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审核李某、杨某两个班组的资质,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班组取得了网架钢结构的施工资质,就将维修工程承包给这两个班组擅自施工,根据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一承包行为显属无效。根据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使被上诉人已按证据20、21、22所显示的支付了多达276600元费用,依法也应当被收缴,而不应将该费用转嫁到上诉人身上。
四、即使上诉人需承担保修义务,需要支付因保修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第8条的规定,也应先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才由上诉人支付。
关于提供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意见
一、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均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将施工图纸移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第10点的内容为:“屋顶彩钢板铺设与图纸不符,施工工艺较差……。”从该内容看,被上诉人是对照施工图纸对上诉人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足可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拿到了施工图纸。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一审已经认可其真实性,上面所列举的移交资料也包括施工图纸。
争议工程施工完毕并得到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证明了图纸已经得到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各方的认可。
二、组织审核施工图纸的义务主体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对施工图纸组织三方审核,上诉人从未拿到过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也根本无法给付被上诉人经审核的施工图纸。
依据《合同》第五条双方责任第(一)款第2项内容,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对图纸的组织审核义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图纸须经原设计单位、建设方和海南省审图中心三方审核通过。
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施工图纸后,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本应组织三方对图纸进行审核,但直至今日,被上诉人从未告诉上诉人已经组织三方审核施工图纸,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将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监理方同意上诉人按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完工并由被上诉人投入实际使用,证明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一致同意变更了合同的原约定。
如果被上诉人执意要求上诉人交付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则法院必须判令被上诉人先行组织三方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在被上诉人将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才能履行这一义务,否则,这一义务就是无本之木。
综上,一审判决扣除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408991.2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款276600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都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代理人:
总包单位【发包方全称】
分包单位【分包方全称】
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使施工现场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作秩序,确保进场施工队各项工作正常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承包形式: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4.分承包范围
二、工程目标
1.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2.职业健康控制指标:
3.文明安全创优目标:
4.其他:
三、总包单位权利、责任和义务
1.总包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
安全总监:
2.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则。
3.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4.严格审查分包人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分包单位。
5.保证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6.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
①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由:____方提供,日常维护和作业面防护由:____方负责;
②施工用电由用电电源到: 级配电箱由 方提供,该级配电箱以下的部分由____方负责;
③总包方对上述设备、设施具有监督检查权,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和中技集团安全生产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整顿或进行经济处罚。
7.负责编制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8.负责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施工现场专项安全教育。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备案档案。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9.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权利要求分包建立救援体系,落实救援措施。
10.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
11. 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识。
12.有义务提供施工现场消防通道和消防设备。
13.有义务对分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4.有义务对分包人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四、分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______分包项目经理:
安全员:
2.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安全生产自保体系,对分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
3.按照总包单位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合约规定,不得承接、承建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分包项目再次转包。
4.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对分承包施工区域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总包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5.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总包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
6.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和总包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进行申报并听从总包统一协调。
7.对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用电设备和用电安全全面负责。 级以下自备配电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本责任路段拉接电源有权拒绝。
8.自带机械设备、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自带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使用、维修安全全面负责。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安装使用前向总包备案。
9.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的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
10.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书面告知本岗作业危害和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档案,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12.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
13.按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和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总包下发的隐患通知进行整改消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总包及时报告。
14.服从总包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辖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保证所辖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环卫卫生达标。
15.使用非责任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前,应与总包办理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负责。
16.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总包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有义务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五、违约和索赔
1.由于总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包人员伤亡,由总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分包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 由于分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总包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分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总包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3. 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六、其他
1、总包向分包方征收安全、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保证金,金额为合同全额1%。分包方违反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的罚金从此保证金中扣除,如分包方在施工中无任何违章行为,待分包工程结束后全部退还。
2.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与双方经济合同同等效力。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3.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保存一份。
4、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另附专用条款约定。
总包单位:(盖章) 分包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处理工程项目部
乙方(施工班组班组长):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及管理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确保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工程内容概况:
二、计价及决算方式:
三、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督促乙方及时进行整改。监督乙方对施工工序、施工操作的安全进行日常的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参会人员签到,会议内容形成记要。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乙方对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时,负责对乙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甲方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向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交底工作做好文字记录。
6、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7、负责项目部的安全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8、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直至清退出场权。
9、有要求乙方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的权利。
10、有权利对乙方所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拆除、更换整改。
11、甲方保管员对乙方领取的劳动用品,必须严格执行签字制度,并建立相关台帐。
12、甲方(项目部)质安员有权对现场劳动安全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按规范使用或有不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用品,应及时制止。如佩戴安全帽,必须系紧下颚系带,防止安全帽坠落失去保护作用。不同头型或冬季佩戴在防寒帽时,应随头型大小调节紧牢帽箍,保留帽衬与帽壳之间缓冲作用的空间。不系帽扣、不按规定佩戴等均视为不戴安全帽,并将按制度给予罚款处理。
13、工程结束,对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各班组及个人须退回仓库,项目部保管员依据劳保发放记录回收。对回收的旧品,应进行逐一检查,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可再利用的重新分类入库,建立《旧品劳保物台账》,但在下次使用时,应重新进行送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失去再利用价值的归入废料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4、乙方使用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退回数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按照领取的差额数据的1-5倍的处罚(处罚款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四、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完成甲方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事故率不超过1.5‰;
1.2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及食品安全事故等;
1.3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率及使用率达到100%;
1.4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达到100%;
1.5特种作业人员持合格上岗证上岗率达到100%。
2、施工队伍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全体参加施工人员的花名册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队伍进场后,有人员更换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与我项目部无关
3、配合甲方对进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将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班组所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必须有记录且交甲方一份。
4、按照甲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到班组,责任落实到人。
5、建立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制度。每个班组设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消除。参加甲方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直到隐患得到消除或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6、建立本项目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对工人进行班组的安全教育。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及时进行季节变换或工作岗位变换后的安全教育。
7、负责配合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应急预案进行组织演练。
8、按照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合格且完好的安全带。
9、安全使用机具设备。自备的施工机械须按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使用、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按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的义务,有权拒绝使用甲方提供的不完好设备。
10、发生交叉施工作业时,要按照甲方签订的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组织施工,明确施工的顺序,指定监护人员。
1l、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行动火作业时,事先办理动火作业证,并配备有监护人员和配置灭火器材。
12、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材料领用制度,防止盗窃,严禁烟火。
13、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电器设备有专人管理,每日施工结束后及时切断电源。宿舍内的电线和插座须由专职电工安装。严禁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
14、不得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安排工人住宿。宿舍内不得有男女混住。
15、炊事员须持健康证上岗,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16、要服从甲方的管理。
17、十二个“必须”:
17.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纪律,
17.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17.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7.4 必须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及各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17.5 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安排。
17.6 必须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质量、安全生产例会
17.7 必须按项目部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
17.8 必须保护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
17.9 上、下班必须对施工现场作业面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17.10 班组长每周必须对工人进行一次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17.11 必须将材料分类堆码,做到文明施工
17.12必须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8、十五个“不准”
18.1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8.2 不准穿硬底鞋在外架上及其它高空处作业
18.3 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18.4 不准喝酒后上班或喝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8.5 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骂人(说脏话),
18.6 不准将施工现场的任何材料带出工地
18.7 不准在施工现场的洞口、临边休息
18.8 不准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18.9 不准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
18.10 不准在施工现场随便动用明火
18.11 不准在施工现场大、小便
18.12 不准不懂电的工人搭接用电线路
18.13 不准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机械设备操作
18.14 不准盗窃施工现场的任何材料和物品
18.15 不准将材料乱堆乱放
19、乙方的工人在高空作业,尤其是模板工安装外墙柱、梁模板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使用时,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带绳长限定在1.5~2m。
20、安全网的正确使用:
20.1 安全网安装时,在每个系结点上,边绳应与支撑物(架)辈紧,并用一根独立的系绳连接,系结点沿网边均匀分开,其距离不得大于75cm,系结应符合打结方便,连接牢固而又容易解开,受力后不会散脱的原则。
20.2 安装平网时负载高度一般不超过6m,确因施工需要,允许超过6m,但最大不得超过10m,并必须附加钢丝绳缓冲等安全措施,负载高度5m(含5m)以下时,网应最少伸出建筑物(或最边缘作业点)2.5m 。负载高度5m以上至10m时,应最少伸出3m。网安装时不宜绷紧,其宽度水平投影分别为2.5m和3.5m。
20.3 安装的安全网与其下方物体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m。
20.4 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0.5 对使用中的网必须经常检查或每周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随时清理网上落物,保持安全网工作表面清洁。
20.6 钢管和扣件使用时,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并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严禁在钢管上打孔。扣件安装时,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安装后的扣件螺栓应采用扭力板手检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20.7 各类劳动安全用品要定期检查、整修与保养,严禁将其抛掷至地面。
20.8 乙方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凡发现有开裂、破损、磨损、霉变、变形等都必须进行更换或报废处理,不准继续使用,如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使用则按制度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20.9 乙方由于施工或意外造成的耐用劳保用品的损坏或毁损而不能保证其安全性,必须进行换新品,并履行签字手续,旧品必须同时交回仓库,以防止不安全用品的非预期使用。
20.10 乙方因非合理因素造成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损坏,根据项目部的处理规定,对相关班组或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更换新的劳动保护用品。
21、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所有临边必须设置1-1.2m高度的防护栏杆,洞口必须覆盖严实钉牢。
五、奖罚管理:
1、在施工现场带安全帽不系帽带的每人每次罚款30元、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穿拖鞋上班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穿高跟鞋上班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喝酒后上班的工人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3、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闹事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视情节轻重,送交公安机关。
4、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次罚款50元。
5、现场工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项目部管理、违章操作蛮干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屡教不改的班组长自行将其清退出场。
6、不懂电的工人私搭线路,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7、高空作业无可靠立足之处未系安全带的,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8、盗窃施工现场材料的,按照盗窃材料计价1-5倍予以罚款,视情节轻重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9、损坏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10、在施工现场大、小便的,每人每次200元。
六、本协议适用范围:
1、人员:甲、乙双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工地大门处门外边三米以内。
3、时间: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施工队伍接到退场书面通知后的第一天为止。
七、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立即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乙方配合甲方采取施救工作。
2、因乙方责任所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应由其承担事故的经济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其连带责任。
3、双方对事故责任意见不一致时,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地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属于那方的责任就由那一方负责,双方都有责任时,双方各负其应负的责任。但是,乙方无权享受甲方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金额
八、发生争议及解决途径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任何一方不得在诉讼期间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合同修改和补充。
3、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字):
甲 方项目经理:
甲方项目安全员: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