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投资入股协议(精选3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__]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公司将让出公司50%的经营权,由公司管理层投资参股经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以下参股协议条款:
1、公司将截止 年 月 日经营产品投入的流动资金 元,作为参股投资总额。
2、公司暂时不将前期投入产品的市场开发费用及固定资产等作为投资额计入参股投资总额中,由公司职工参股经营后在盈利的前提下,按年盈利额 比例收取使用费。
3、参股经营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期满后原股东可优先续签。(具体条款界时另行约定)
4、参股经营期间,职工按参股比例享有公司经营期的盈利分红或者承担经营亏损。
5、参股经营期间原则上不退股,特殊原因另行商议。
6、在经营期间,如有对经营产生意见分岐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全体参股人员按参股人数投票机制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7、在参股后,对于参股前经营发生的未报销费用,在参股经营期间发生,另行记帐,不列入参股经营期间费用,公司财务每季度提供经营状况报表,由全体参股人员确认盈亏。
9、参股人员股权比例及应缴纳的股款。
A: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 应交纳股款 元。
B: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 应交纳股款 元。
C: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 应交纳股款 元。
D: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 应交纳股款 元。
E: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 应交纳股款 元。
10、参股人员在签订协议后 日内交纳股款。
参股人员签名:
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__劳动合同条例》和《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保密津贴
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