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__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投资项目概况
第二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项目。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乙方拟投资____万元 (大写____万元整)建设_______________基地,主要产品为:_______________产品。
第四条 项目用地情况: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征用位于_______________工业东区的土地净用地约__亩(大写__亩)、代征地约__亩(大写__亩,以国土部门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土地使用年限为 50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登记的起止时限为准。项目用地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具体内容由乙方与______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第五条 土地价格:根据乙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以及预期税收,在竞买前,该项目用地价格预先按净用地__万元/亩(大写__万元整)、代征地__万元/亩(大写__万元整)的标准执行(该土地价格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构成)。最终价格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 6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土地总价款的60%;发布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后10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预定土地总价款的30%;若乙方竞得土地,与______国土部门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以最终成交价为准付清剩余的土地款,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乙方未能竞得土地,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土地款,不计利息,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七条 甲方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接口。甲方在向乙方交地时,土地应具备规划红线外三通(即水、电、路通)和规划红线内原地貌自然平整(即,宗地内无应赔而未赔的建(构)筑物、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宗地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空中障碍物),并视项目建设进程需要提供“七通一平”市政配套,并配套至项目红线界边。
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案由乙方申报,有关部门确认为准。届时甲方协助乙方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供给协议,提供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临时水、电等,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实现水__吨/日、电__ KVA/日、气 __ m3/日的能源供应,临时和正式水、电、气等相关接入设施及工程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投资进度
第八条 项目投资进度: 乙方项目应在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_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后__个月之内建成并投产,投产后__个月内达产。
第九条 任何一方如因签订本协议时未能预见的因素,需变更以上建设进度安排,双方应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书面方式确定,并遵守新的时间和进度安排,否则仍应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建设进度安排。
第四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政策,为乙方争取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建设收费等优惠,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乙方项目实施进度,甲方依法通过挂牌出让等方式向乙方提供工业项目用地,并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甲方在项目立项、工商注册、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纳税申报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
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并积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建项目的工商登记、规划、设计、建设等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若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投资建设,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直到收回项目用地。
第五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向甲方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项目情况的信息及项目背景资料均真实、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乙方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可研报告编制、环评审批、供地、准建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参加项目用地竞买,竞得项目用地后,项目用地必须用于本协议载明的用途,且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将该宗地或其上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或转让。否则,甲方或有关部门有权无条件收回项目用地,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将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设计图、建筑物效果图等报甲方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九条 乙方上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所在区域总体规划、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图纸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乙方项目建设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查批复中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及专家意见进行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乙方必须确保项目所排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项目建设和竣工投产后需要用工和招收工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使用项目当地劳动力。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其项目用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同时,服从甲方正常的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______的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20年(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乙方保证其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地(包含项目公司主要办公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和税收解缴关系不得撤离______,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提前撤离的情形除外。前述入园经营年限届满后,乙方继续在园区生产经营的,继续享受园区配套服务;撤出园区的,在依法办理迁址、歇业、清算等手续后,依法享有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第六章 其它约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不属于产业目录中禁止和淘汰项目;符合______市“一区一主业”产业布局规划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符合项目承载地总规、土规、产规、控规、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大写叁佰万元整,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土地、建筑物、附着物、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标准符合______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______工业区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达产后三年内,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__万元(大写__万元整),年均上缴税收不低于__万元(大写__万元整)。年均上缴税收若未达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载明的时间,以预定土地总价款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此外,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协议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
第三十二条 扶持约定:
第七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两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的;
2、该项目用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被收回的;
3、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规划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4、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可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甲方或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允许乙方相应推迟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时间。
第三十六条 乙方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投资进行考核确认。如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和税收条件,甲方有权对土地价格及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直至取消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乙方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没有投产,甲方相应抵减乙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期限。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受让的土地仅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清退乙方项目并收回用地,另行安排使用(对乙方已缴纳土地款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仅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土地款,不支付资金利息),期间乙方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超过协议规定时限3个月仍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价款。
2、因乙方原因,项目超过本协议规定开工时限6个月仍未动工建设。
3、乙方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时间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
4、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非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停工超过6个月。
5、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生产进度缓慢,建成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拖延,超过本协议规定时限12个月。
6、项目达产后,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30%的。
7、项目在建或已建成,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等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因除外)。
第四十一条 乙方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增加新股东,且未经行政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国土部门,工业区管委会)备案导致未实际履行项目,甲方视乙方为变相转让项目用地,有权收回土地或收取已评估的土地增值收益为违约金,由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可终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各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双方免责。
第四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特快专递信件、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双方应就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善后事宜进行协商。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首先由两方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涉及的金额、面积等事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协议共壹拾贰页,本协议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伍份。本协议经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该项目中涉及的子项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