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船舶委托修理合同汇编三篇

民用船舶委托修理合同(精选3篇)

民用船舶委托修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海运公司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经公开转让,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轮”、“_________轮”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转让事项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经公开转让,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元人民币购买甲方船舶。

二、支付时间。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购船款缴到_________信诚产权交易所公告上注明的银行帐号上。逾期作毁约论处,乙方竞价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甲方在收到《产权交割通知书》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现有过户资料,但不负责船舶过户手续的办理。如发证机关要求,可以派人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2、乙方责任。转让船舶的基本状况乙方已熟知,相关证件资料情况均已知晓,成交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质量、证件资料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并限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两周内(不包括船舶需要维修及补办有关证照所需的合理时间)办妥船舶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时间要求按国家海事部门的要求规定执行),过户期间,双方不得借故拖延过户期限,须延期过户由双方协商解决。

3、船舶过户过程中,因年检、补办证书所发生的费用及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4、船舶按现状予以出售,船舶过户费用、产权交易费、公证费、手续办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国家税收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甲、乙双方过户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须自行协调解决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信诚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协助调解、解决瑕疵争议等义务和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国资办、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船舶过户手续办妥后自然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港口管理局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见证方(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船舶委托修理合同 篇2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修理周期为______天,其中在坞天数为______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的预付款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

民用船舶委托修理合同 篇3

被保险人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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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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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

│载重吨│

│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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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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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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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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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经理:

主管负责人:

复核:

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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