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拍卖人:
_________委托_________公开拍卖_________机器设备。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拍卖标的
(1)位于_________机器设备(不包括配电房内的变压器、配电箱、电缆线等设备);
(2)位于_________机器设备(现存于_________);
(3)位于_________机器设备。
当出现二个以上(含二个)意向竞买人报名时,由拍卖人依法具体落实组织拍卖活动,委托人予以配合。
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拍卖公告时间和刊物
拍卖人负责以双方名义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刊登《延期出让公告》
三、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下午____点;
拍卖地点:____________。
四、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
委托人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并开具收据,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向竞买人退还。拍卖成交后,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为拆卸搬迁保证金,成交款由买受人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成交价款的4%作为拍卖佣金由宁波金诚拍卖*限公司统一向买受人结算,委托人和拍卖人再按3:7比例分成,即佣金的30%作为服务费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另70%拍卖人收取。
五、标的交付
拍卖成交后,标的的交付由出让方负责。
六、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拍卖报告作为备案资料保存。
七、如因有关国有产权拍卖的政策和规定调整涉及到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该标的的,双方另行协商。
八、拍卖未成交时的约定
若在本协议标的物拍卖没有成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行协商结算已支出的相关费用(如公告费等)。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时生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交易中心
拍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拍卖有限公司
产权交易中心委托 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 机器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拍卖标的
(1)位于 机器设备(不包括配电房内的变压器、配电箱、电缆线等设备);
(2)位于 机器设备(现存于 );
(3)位于 机器设备。
当出现二个以上(含二个)意向竞买人报名时,由拍卖人依法具体落实组织拍卖活动,委托人予以配合。
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拍卖公告时间和刊物
拍卖人负责以双方名义于 月 日在《 》刊登《延期出让公告》
三、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点;
拍卖地点: 。
四、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
委托人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并开具收据,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向竞买人退还。拍卖成交后,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为拆卸搬迁保证金,成交款由买受人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成交价款的4%作为拍卖佣金由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统一向买受人结算,委托人和拍卖人再按 3:7 比例分成,即佣金的 30%作为服务费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另 70 % 由拍卖人收取。
五、标的交付
拍卖成交后,标的的交付由出让方 负责。
六、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拍卖报告作为备案资料保存。
七、如因有关国有产权拍卖的政策和规定调整涉及到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该标的的,双方另行协商。
八、拍卖未成交时的约定
若在本协议标的物拍卖没有成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行协商结算已支出的相关费用(如公告费等)。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时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收藏品委托拍卖合同书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1] 估低价拍卖 [2] 估高价拍卖 [3] 无估价拍卖 [4] 标卖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拍卖人可随时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询,委托人不得拒绝。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拍卖人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确因拍卖人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8、拍卖过程结束,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于7日内通过其银行账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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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签约日期: 拍卖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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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