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合集三篇】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通用3篇)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应是符合《中国药典》及《贵州省中药饮片炮制

规范》的中药饮片。

二、乙方应是独立法人或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或背景。

三、乙方预计年销售中药饮片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四、供货方式、期限及地点:______。

仓库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购货按______月实行现金或转账结算,拖欠货款每______日按________%计息。

六、甲方到乙方的货物运费由甲方承担。

七、首次供货甲方须提供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委托

书、质量保证协议等复印件各壹份。并加盖公司鲜章。

八、质量标准、包装标准、验收办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如不合格,在_______日内作退货处理,符合各产品规定标准的,由乙方当场验收。如产品出现非正常损耗由甲方负责处理。产品非因乙方在运输、仓储及其它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均可及时向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经甲方核实后应作退换货处理。

九、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签字)乙方代表:______(签字)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代理销售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防水材料之事,同意如下条款:

乙方为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受权甲方为合肥市的代理商,销售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的防水材料;甲方接受乙方的授权。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从莱州市沙河镇同亮防水材料厂的防水材料,如乙方提供的是非本厂产品,甲方有权拒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介绍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供甲方制作推销产品材料之用。

乙方负责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甲方负责在 市内的一切宣传销售工作,负责产品在当地的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如产品出现问题,属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

甲方代理销售的产品为 ,价格分别为 元/公斤。甲方收到乙方发来的货物后,应在三天之内付清所有款项。每延迟一天付款,加收总货款的10%的滞纳金。与次同时,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代理商资格或终止本合同。

作为代理商,甲方第一年应完成销售 吨;第二年完成 吨;第三年完成 吨;以后每年应完成 吨。如甲方的年销售额超过所规定最少销售定额,超过部分每吨优惠 元。

如甲方需要防水材料,应尽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备货。

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销售所得全部归甲方所有。但产品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 元/公斤。

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的商标,专利和其他工业知识产权被第三者侵害时,应及时报告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相关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后合同自然失效。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合同期限,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根据双方的意见,本合同可以续延或重新签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为最终裁定,双方都应服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1.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____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见销售票。

3.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一的余款。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一罚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罚金。

③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一罚金。

④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

⑤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七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五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4.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两者选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_______需方单位(盖章):_____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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