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青年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就甲方作为乙方的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合作基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共同守约执行。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志愿活动,不收取任何酬劳。
第二条 授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在展相关志愿活动,服务老人。 时间范围内于甲方提供的敬老院开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计划进行调整与补充,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有权对乙方的志愿服务进行相关工作的指导及纠正。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志愿服务开展场地。
(二)为乙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更好的进行志愿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
(二)需要甲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
(三)若乙方因临时情况无法按时开展志愿服务,甲方应予以乙方理解。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服务老人。
(二)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第七条:
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
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任何一方如遇对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告之对方确认。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对外不构成甲乙双方的雇佣关系。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章): 责任人(签章): 日期: 日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企业名称:夕阳红养老院(普通合伙 )
经营地点: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007号
合伙期限:十年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
朱自恒 320322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806
唐文露 322333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906
何威 325366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706
侯帅 333234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1106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朱自恒
以货币出资五 万元,以 房屋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二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15 %。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两万元及作价十五万元的房屋一套,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唐文露
以货币出资十五万元,以货车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三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25%。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十万元及作价十万元的货车一辆,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3、合伙人:何威
以货币出资五十万元 ,占出资数额的 45 %。
首期实缴出资三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4、合伙人:侯帅
以货币出资二十万元, 占出资数额的15 %。
首期实缴出资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何威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9)修改合伙协议。
(10)新合伙人入伙。
其他事项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以实缴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债务。
八、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期间,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与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各合伙人视损失大小协商决定。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立协议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瓯海区社会福利舍业的发展,完善XX镇敬老院的养老配套设施,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XX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即委托管理及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所有的敬老院面积约㎡,占地面积㎡(具体以现状为准),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签订后,敬老院挂靠“温州东日老人公寓藤桥分院”牌子,乙方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并优先安排XX镇敬老院工作人员。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
二、XX镇所属五保户优先入住敬老院,费用由XX镇政府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乙方(敬老院入住低保人数25人,如少于25人,甲方按照25人和乙方结算;如果多余25人,甲方按照实际人数和乙方结算),费用从第三年起开始进行递增,递增幅度为每年10%。乙方应向五保户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及住宿,上述费用包含水电费等基础性费用。五保户老人的护理费、药费等额外、非基础性费用,由XX镇政府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三、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做好运行所需的厨房设备更新与维修、外墙粉刷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所有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双方均确认已符合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查验通过。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请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所和管理各项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敬老院的水电物业费、资产设备保养、保修、更新设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安全消防工作。如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需对敬老院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实现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相关部门审批的,则还需要甲方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后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移或补偿。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敬老院的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乙方顺利接受和运营敬老院。敬老院按照法律或政策须申办或年轻年检(审)的各类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均有乙方负责,甲方给予相应的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甲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敬老院的开发建设,由乙方负责支配,但乙方保证专款专用。如乙方擅自挪用,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求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不定期通过走访、谈话、问卷等形式了解入住五保老人满意度,从而对乙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如有提出改进意见,乙方需及时进行改正。同时,甲方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一年不少于二次),考评结果将作为协议终止后双方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区政府今后如果在XX镇敬老院开设残疾人护理机构“阳光庇护中心”等,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甲方开展的社会养老服务如居家养老等项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十、乙方不得将敬老院经营管理权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向第三方担保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或者敬老院利益之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决本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如乙方有意继续经营管理,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重新订立协议,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管理权。
十二、为便于本《瓯海区XX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的履行,双方待指定如下联系,通知《告知》的方式,地址:
十三、在本协议期满且双方没有续订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协议履行,以及甲方依法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等情况下,乙方应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营,妥善保管敬老院的设备设施。结清有关乙方营运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后,向甲方移交敬老院。乙方在营运期间投资于敬老院的所有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均归甲方所有。
十四、本协议签订之日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xx元,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水电、物管等费用情况下,甲方无息退换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五、协议履行期间,若遇项目遭国家征用(以上级政府文件为准)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决绝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导致敬老院无法正常运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七、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不得随意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八、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向敬老院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商经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