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精选三篇)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篇)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石灰石汽车运输车辆车主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石灰石运输业务承包给乙方,具体为:将一、

二、三采区开采石灰石运输至甲方供料车间或矿山车间破碎机口。

2、 价格:(1)、由一、三采区下部开采面运至供料车间破碎机口,价格为0.80元/吨(含税价);(2)、由二采区下部、石灰厂开采面运至矿山车间破碎机口,价格为0.80元/吨(含税价);(3)、除上述二条规定以外的石灰石运至供料车间或矿山车间破碎机口,价格为0.95元/吨(含税价)。每月二十六日由甲方生产质量科核实后,供料车间或矿山车间牵头统一结帐、下发。

3、 乙方在石灰石装车过程中,必须按甲方要求加强粒度和质量管理,杜绝粒度>400mm,夹土量>1%,水份>1%及五花石上车。否则,每车罚款20元。

4、 乙方任何一台车不按甲方安排出车运输;视情节罚款20—200元;连续五个工作日不参加运输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并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当月运输费用。

5、 因乙方任何一位车主不按甲方要求按时出车或不出车而影响甲方生产或空库,视情节罚款50—500元。乙方车辆班次安排由甲方予以调配,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并扣除当月运输费用。

6、 每位司机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正常中止合同时退还。每位司机每年缴纳1500元有关管理费用,在甲方厂区范围内乙方进行属甲方的运输业务时的管理协调工作由甲方保卫科负责协调。

7、 每位司机必须持驾驶证及相关证件上岗,并将驾驶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报甲方生产质量科备案。否则,不得上岗。凡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建、构筑物或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罚款100--500元。

8、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迟到15分钟以内(含),每次罚款20元;15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含),每次罚款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9、 乙方因机械故障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均必须向甲方有关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有效,并自行请车顶班。否则,罚款100元/班〃台车。

10、 当班期间,任何司机或车辆不得离岗或去干其它业务。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空机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产或设备损失。车辆出现故障的自行请车顶班。否则,罚款100元/台车。

11、 乙方必须保证通讯设施二十四小时畅通。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2、 乙方必须认真学习并执行甲方的《企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3、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供料车间、生产质量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4、 乙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 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除石灰石运输以外的其它运输任务,否则一次不完成任务罚款30元,一次不参加罚款50元,二次不参加罚款100元,三次不参加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终止参与甲方其它的一切运输业务。

16、 乙方无任何权力转让运输车辆或更换驾驶员,凡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驾驶员或转让车辆的,必须报请甲方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风险抵押金后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甲方清除转让车辆另行寻找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由转让人自负。同时扣除转让人的风险抵押金并处甲方供料车间负责人罚款500元。

17、 本合同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甲方供料车间具体负责。

18、 此合同有效期从20xx年四月二日起至2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该合同的权力。

甲方代表签字: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于20__年6月1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篇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

乙方:

二、具体条款

1、乙方自愿承揽甲方的沙子、石子的采购、运输任务,保证做到保质、保量、价格公道,在执行中如因价格或运费等问题协商不成,甲方可单方随时中止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乙方承揽甲方桥栏板等产品的运输任务,并保证安全、及时运送,运费定价要合理,在执行中乙方不得随意提高运费标准,甲方如有异议,可以随时中止合同。

3、乙方在运送路途中出现的刑事、民事等一切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如有较大货损,乙方应按市值赔偿。

4、如运送任务繁重,乙方应设法增加运力,但乙方如安排他人代为运送,均为乙方的单方行为,一切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如对乙方的安排有异议,亦可随时叫停,乃至中止合同。

5、费用结算

(1)沙子、石子等原材料的费用(含运费)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石子:元/车,沙子:/车,价格如有波动,应提前通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沙子、石子必须凭由甲方出具的有效票据,每 结算一次。

(2)甲方桥栏杆等产品的运费结算,每 结算一次。运费执行细则如下:

另:每车的回执收条,乙方应负责妥善保存,如有丢失,应及时找回;如因收条丢失而带来的损失,乙方应酌情赔偿。

6、另行约定内容

以上内容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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