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卡玛原创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以下业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按计划发运,不得随意延误。
A、 国内、国际快递服务
B、 北京市内快递服务
2、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上门服务。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定节假日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不间断的快递服务。
3、乙方应注意:为使乙方的快件安全、准确、及时到达收件方,并便于查询,乙方每次发货前应正确填写快递运单,必要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货物有关的资料或文件。因乙方填单失误造成运输、派送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产生费用的应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收取乙方的快件后,在甲方网络派送范围内走甲方专线,并迅速、安全、准确的送达指定地点。甲方如在递送过程中,因航班晚点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快件延误,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补助措施,以减少乙方损失。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甲方负责包装,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由于甲方包装不合格造成的快件破损的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行包装的货物属于易碎物件时,请按甲方公司要求包装,(对于具体包装要求,甲方应尽到提示义务)否则产生破损责任自负。
6、如甲方在递送途中遗失乙方的快件,如未保价的快件遗失的按:0.5KG内赔偿200元/票;0.5KG以上的按500元/票赔偿(须提供物品价值证明)。贵重物品应予以保价,并支付保价费(费率为保额的3%);保价物品如发生遗失,按实际保价金额作相应赔偿。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快件遗失,甲方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免赔。
7、快件内不准夹带现金、各类有价证券、黄金饰品等;不准夹带国家法律法规禁寄的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等),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8、签收问题: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保证把乙方的快件准确无误的派送给收件人,在收件人允许的情况下亲属,同住家属,同公司职员或传达室签收等均可视为收件人签收。货物到达目的地,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方式无法联系到收件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如乙方要求重新派送的,甲方应无偿进行第二次派送,否则应返还给乙方。如收件人收到甲方送达的货物时,经检验发现外包装有毁损的,有权拒绝签收,因此产生的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乙方为货物的送达而提供的收件方信息(包括收件客户的姓名、地址、个人联系电话等)仅供甲方运输服务使用,甲方有责任保证该相关信息只用于送达货物为目的的用途,并保证不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保密信息的泄漏,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0、甲方负责相关配送商品的跟踪查询、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乙方有权随时查阅。
11、运输面单、信封、包装袋由甲方免费提供。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甲方提供的现行的国内快递及国际快递价格表执行。圆通快递服务报价作为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2、运费结算方式:按月结运费的,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月运费及其他的结算截止日。甲方将帐单交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付清全部款项。若乙方对帐单有异议,应在收到帐单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在收到帐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款项付给甲方。甲方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甲方上述账号如有变更,应至少于约定的乙方付款日前10日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上述账号付款后由此导致的各方损失由甲方承担。3、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付清欠款,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
4、甲方根据市场变化,若运价有变动应及时将信息通知乙方。甲方如未及时尽到通知义务,若运价上调,乙方仍按原价格支付延迟通知期间的运费,若运费下调,则按新价格支付。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支付上述款项。
三、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如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协议终止前的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任何一方若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联系方式、搬迁、离开所在地等影响本协议执行及双方按时结算费用的情势时,均应在情势变更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没有履行此义务的一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如有争议,以国家邮政法为准。
甲方: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速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区域
1.1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国际国内的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1.2 服务区域:甲方在全国各地所开通的全部区域。
1.3 约定价格因市场变化需要变动,由甲方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认可签字后按新的价格执行,同时旧价格作废。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的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
2.2 对于直接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2.3 将乙方交付的货物送达到乙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单位;
2.4 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2.5 如果乙方要求在同一派送区域内改变送货目的地,甲方有义务无偿提供服务,为乙方提供货运运输、 签收的查询服务;
2.6 如遇需转运ems情况的物品,接收货物时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转寄;
2.7 及时向乙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如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商议处理。在紧急情况,甲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乙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第一时间告知乙方;
2.8 为乙方免费提供运输面单、信封、塑料包装袋。
2.9 若甲方变动富安承包商,可由甲方人员自行安排人员与乙方协商承接。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该包装应符合运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 如果投运易碎,易渗漏货物及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事先向甲方说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或文件。需特殊包装、加固时,甲方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2认真填写运输面单,将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运输要求、收件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联系方式、邮编等信息详细提供给甲方,如因乙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货物遗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3不得交寄易燃、易爆、易腐蚀或货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禁运品;
3.4乙方因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的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a.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b.错报超重物品重量; c.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3.5按照约定价格及时支付运费
第四条:送达及退回
4.1 收件人收到甲方送达的货物时: a.经检验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的,在回单上签收; b. 经检验发现外包装破损且货物有一定损坏的,有权拒绝签收,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在得到乙方 许可后,把货物退回乙方。
4.2 无法送达:货物到达目的地,因当天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不能及时派送的,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乙 方,3日内仍无法联系派送的,在得到乙方允许后,将货物退回乙方。
4.3 由于甲方原因如途中损坏、派送不到等造成货物被退回的,由甲方承担运费。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
5.1 本合同所称运输费用的计算以重量为准,计量单位为1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计费重量 的计算将以运送货物包装后的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中的较大者为依据。体积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kg)=长(cm)×宽(cm)×高(cm)/6000 运输单价参见附表一:货物运输价格表;
5.2 每月5日前,甲方提供上月结算清单明细交由乙方核对;
5.3 在运费核算无误后,由甲方依据费用总额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在收到后的5工作日内乙方支付 费用;
5.4 费用的支付形式为:支票、银行转账、现金。
第六条:保险及理赔
6.1 乙方须为500元以上货物支付保费,保价费率5%,最高保价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6.2 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遗失或损毁,甲方负责赔偿。价值500元以下货物,按照货物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元人民币;赔偿金从甲方的当月快递费用中减除,并免除此单货物的运费;如不足扣减时,由甲方另行支付;价值500元以上的货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提供协助.
6.3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承担由于货物错运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交付的责任。延误5日以内,每延误1个 工作日,该票货物运输费用减免七分之一,延误超过七日,该票货物运输费用全免。
6.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物理、化学变化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a. 不可抗拒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地震、台风、腐蚀、污染、风暴、害虫、自然因素、叛乱、暴动、国内混乱或类似的双方都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 b.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损失;c. 货物的合理损耗;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出现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议不成的,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准则进行裁决,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语言是中文。仲裁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执行,仲裁费用、执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由仲裁裁决书决定。 除争议事件外,双方都应照本合同执行各自未尽的权利,履行各自未尽的义务。
第八条:知识产权
各方的名称和商标为各自独有及排他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在任何 品上使用双方的商标或在产品中应用对方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保密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操作信息、产品信息和其他营业信息。被提供的信息被视为机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接收信息方只能把另一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同义务和职责的执行中。除本合同允许外,甲乙双方都无权在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以任何一种方式或为任何目的的使用得到的机密信息。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他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十条:诚信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乙方任何关于甲方提供的服务的疑虑、意见和建议,均可向甲方项目组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其它
11.1 本合同所指“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1.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4 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甲方(收件方):宁波市镇海圆达快递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发件方):宁波优梦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138号(明晨大厦912室)
邮政编码:
电话 :0574-83876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流(速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区域、价格
1.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国内的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1.2服务区域、价格:甲方在浙江省宁波、台州、舟山、丽水、衢州、杭州等区域范围。
1.3服务价格浙江省范围内15公斤内10元,20公斤内15元。(舟山地区每公斤额外加收0.5元服务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的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
2.2对于直接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2.3将乙方交付的货物送达到乙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单位;
2.4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2.5如果乙方要求改变送货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负责;
2.6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签收的查询服务。 2.7及时向乙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商议处理。
2.8按照双方约定定期提供货物运输信息统计报表给乙方。
2.9为乙方免费提供运输面单、信封、塑料包装袋;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该包装应符合运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
3.2认真填写运输面单,将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运输要求、收件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联系方式、邮编等信息详细提供给甲方,如由于乙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货物遗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3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运费。
第四条:送达及退回
4.1收件人收到甲方送达的货物时: a.经检验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的,在回单上签收; b.经检验发现外包装破损且货物有可能损坏的,收货方有权开箱验货,如有破损双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负责赔偿,或拒绝签收,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在得到乙方许可后,把货物退回乙方。
4.2无法送达:货物到达目的地,因当天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不能及时派送的,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三日内仍无法联系派送的,在得到乙方允许后,将货物退回乙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4.3由于甲方原因如途中损坏、派送不到等造成货物被退回的,由甲方承担运费。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
5.1本合同所称运输费用的计算以重量为准,计量单位为0.5千克,不足0.5千克按照0.5千克计算。
5.2费用的支付形式为:结款时间:每月5号-10号(月结现金)甲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保价及理赔
6.1每一票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赔。6.2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快件,浙江省内3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否则乙方有权视情况的严重性,向甲方要求赔偿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6.3任何索赔必须在甲方接受快件两个星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否则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出现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裁决。除争议事件外,双方都应依照本合同执行各自未尽的权利,履行各自未尽的义务。
第八条:知识产权
各方的名称和商标为各自独有及排他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在任何产品上使用对方的商标或在产品中应用对方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保密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操作信息、产品信息和其他营业信息。被提供的信息将被视为机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接收信息方只能把另一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同义务和职责的执行中。除本合同允许外,甲乙双方都无权在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以任何一种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使用得到的机密信息。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他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十条:诚信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乙方任何关于甲方提供的服务的疑虑、意见和建议,均可向甲方项目组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其它
11.1本合同所指“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1.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1.4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11.5双方如有不足之处和善协商解决: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