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居房精装修合同(精选3篇)
甲方(发包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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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信任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高安市国际洗浴会所
1.2 工程地点:高安市
1.3 工程项目及承包范围:整体装修、装饰、水电、设备安装等(包括屋面扣板吊顶、墙地面、贴瓷砖、淋浴器安装、管路铺设、墙地面防水处理、室内隔断砌筑、大白、窗台、楼梯理石安装、屋面爬梯处理、浴室洗衣房暖气安装、电器开关安装、灯具安装、水箱安装等)
1.4 工程内容:具体祥见《工程预算书》。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6 施工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工期共 天。
1.7 工程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
第二条 工程款付款方式的约定
2.1 付款比例:
(1)工地开工时支付款: 计 元
(2)木工进场时支付款: 计 元
(3)油漆工进场时支付款: 计 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款: 计 元
2.2因工程项目(内容)变更或增加引起工程预算造价变更,甲方应签定《项目变更单》,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2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3工程施工期间,如甲方特殊要求,须乙方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提前竣工,甲方须支付乙方因赶工期增加的相应费用(费用额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
2.4 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未按以上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清款项,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工程总造价0.3%的标准收取滞期费,直至甲方付清为止,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2.5工程竣工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之工程尾款,如未按以上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清款项,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工程尾款的0.3%的标准收取滞期费,直至甲方付清为止。
2.6非甲方原因延误工期,导致工程不能按约定进度进行时,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
2.7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不得交付予非合同签署人或非合同签署之委托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工期约定
3.1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修改个别设计方案的,须在该工程项目未正式施工前通知乙方施工管理员和/或设计师,乙方设计师须在接到通知3天内进行修改,并通知甲方确认,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2施工项目中由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乙方须提前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准备资料:如因甲方准备材料不及时或不准备,延误工期,工期顺延;如因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准备材料,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和/或准备材料而延误工期,工期不顺延。
3.3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施工完毕,甲方在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后,因故未能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要求复验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4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和/或工程项目更改时,工期顺延。
3.5工程竣工后,甲方提出整改要求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6因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7因停水、停电、台风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8因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工程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9以上条款中之工期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甲乙双方互不支付工期延误费;工期不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乙方按照工程总造价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误费。
第四条 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的约定
4.1签署本施工合同后正式施工前,如甲方要求删除部分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确认单》。已施工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总造价的5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已完工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项目总造价的100%,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之附件《工程预算书》所列明的材料品质标准采购施工材料;甲方可对装饰饰面板等材料之颜色、花式进行确定;对乙方所采购材料按所列明标准进行验收。
5.2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之附件《工程预算书》中所规定施工工艺及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5.3甲乙双方按《江西省装饰工程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5.4竣工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开出《工程验收通知单》通知甲方进行竣工工程验收;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7日内,须协同乙方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及时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且超过7个自然日的视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六条 工程结算的约定
6.1工程竣工,甲乙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乙方须在7个自然日内向甲方送达《工程结算表》,甲方须在工程验收合格30个自然日内付清所有结算款项。
6.2工程结算款内容包括:工程施工结算款、甲方付款滞期费、应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赶工费、扣减乙方工程延误费等。
6.3甲方按规定时间支付完结算款项后,乙方开具工程质量保修单。
第七条 服务的约定
7.1施工过程中,乙方所属工作人员有协同甲方进行材料导购、材质鉴别义务。
7.2工程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凭乙方开具保修单、工程结算单、收款凭证作为保修凭据。
7.3保修服务时间:工程竣工起次日的360个自然日内,即一年。
7.4保修内容及保修范围:
7.4.1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乙方所用材料质量、施工工艺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全部免费保修;
7.4.2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乙方施工工艺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全部免费保修(包括赔偿甲方自购材料);
7.4.3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施工项目因材质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有偿保修,乙方代买装修材料的,乙方收取材料费、人工费,甲方自购材料的,乙方收取人工费。
7.5.4乙方施工项目超过保修期的,对甲方实行有偿维护,收费内容为;材料费、人工费。
7.5.5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毁约,毁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未正式履行该合同条款之前,如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该合同,须按合同预算总额的2%向对方予以赔偿。
8.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结算手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8.3施工期间,乙方因施工耗用的施工现场水、电、气费由甲方承担。
8.4施工期间,因乙方施工操作不当或在施工现场生火或使用电炉造成的一切灾害及人身伤亡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5施工完毕,乙方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洁整理。
8.6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影响,根据程度不同,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事宜。
第九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
9.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解决。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人:签署日期:
乙方: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2.装饰施工地址区路弄号楼室。
3.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厨卫阳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
7.总价款¥元,人民币元。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元,
拆除费元,清洁、搬运、运输费元,
其他费用元,管理费元,
税金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的%。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
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第二条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2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十条的内容协商约定为2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证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付款时间付款比例金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合同签订当日30%元
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35%元
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30%元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当天5%元
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100%元
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_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30元。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
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30元。
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30元。
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30元,工期顺延。
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解决: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
3.
4.
5.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
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附件七:工程保修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买方:
卖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房屋四界东:西:南: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
双方均不得违约。
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
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
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