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著作权永久性转让协议(通用三篇)

作者著作权永久性转让协议(精选3篇)

作者著作权永久性转让协议 篇1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须知

1、办理途径: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2、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4、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5、缴费要求: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直接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缴费,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汇付登记费用的,应在汇单中写明作品名称、申请流水号。

6、查询服务: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作品登记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对已登记的作品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信息。

作者著作权永久性转让协议 篇2

范本范文

甲方:(作者姓名)

甲方第一作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论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编辑部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该论文”)。

第二条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

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

使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甲方若在4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情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

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按下

面第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

(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导者)有科研经费,按每页200元收取;

(2)若甲方为在校学生,又无合作者(指导者),可以申请减免版面费.减免版面费需提交减免报告

经核实并经主编批准可以部分减免。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第七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

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10册抽印本。付酬标准为100元/篇。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编辑部

年月日于市年月日于北京市

作者著作权永久性转让协议 篇3

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的人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

著作权人授予何种使用权,使用作品的人才取得何种使用权利。

因此,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只能行使合同中著作权人明确授予的权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人需要行使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

例如,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作者所著的小说,由某图书出版社出版,在合同中未明确该图书出版后,出版社享有对小说的翻译权,该出版社就不得行使小说的翻译权,如果出版社希望自己有权决定该小说的翻译事项,就得经该小说的作者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订立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权利,他人获得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惟一方式,也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

著作权人转让何种权利,受让人就取得何种权利。

例如,剧本的著作权人只转让了该剧本的摄制权,则受让人只取得了摄制权。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上所说,如果剧本的著作权人在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将该剧本的广播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就不得以广播的形式将该剧本播放,否则就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如果要获得著作权人在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必须再与著作权人协商,明确订立权利转让合同,才能获得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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